“檢察日報”評孫楊案,一篇《無視規則將會承擔相應後果》使這起事件再度刷屏。規則的重要性到底有多大,我可以花半天時間給大家講講程序正義和實體正義的法理基礎,但為免枯燥,我就通過本文簡單地談一談規則的力量。
先請大家思考一個問題:
如果一個罪惡滔天的死刑犯,在行刑的前一天突發疾病,我們是否應該救治他?
一、事件回顧
2月28日,國際體育仲裁庭(CAS)公佈了“世界反興奮劑機構(WADA)訴孫楊和國際泳聯案”的仲裁結果:孫楊被禁賽八年。
3月4日,CAS公佈了孫楊案的仲裁報告。
任何案件都繞不開實體和程序兩個方面。
案件實體:2018年9月4日,國際泳聯委託的藥檢人員到孫楊住處提取血尿樣本,遭遇孫楊拒檢的事實。關鍵點並非許多人在意的孫楊到底有沒有服用興奮劑的問題,由於血樣的破壞,我們可能永遠無法得知這個答案。而關鍵點在於,由於孫楊的不配合導致未能完成藥檢取樣。孫楊團隊在仲裁現場和網絡上都一致地質疑檢測人員資格,希望以此證明拒檢的合理性,但正是這個立場,進一步敲實了本案的基本事實——孫楊拒檢。
【拒檢】行為本身,便是個實體問題。
案件程序:藥檢人員是否有資格瑕疵?孫楊拒檢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孫楊方以《ISTI血樣採集指南》為依據,認為每一位採樣人員都要出具授權文件。在這個問題上,世界反興奮劑組織是規則制定者,參與編纂ISTI工作人員作證,說《ISTI血樣採集指南》是不具備強制力的“最佳實踐”建議。最終仲裁庭認為對孫楊進行興奮劑檢測的人員符合資質。
搬出規則制定者來解釋規則,一眾網友對這個操作嗤之以鼻。我無意站隊,只是想從一個法律人的角度談談程序正義。
二、規則的力量
我們不能剝奪運動員提出質疑的資格,關鍵在於,這種質疑是否能賦予運動員直接拒檢的權利?
顯然不能,質疑的理由可以有很多,長此以往,興奮劑檢測將無法進行。《世界反興奮劑條例》制定者肯定也考慮了這一點,我們可以看到在“興奮劑違規”這一條的2.3款規定了“逃避、拒絕或未完成樣本採集的行為”:
“違規”不僅是服用了興奮劑這麼簡單,“無正當理由”的拒絕取樣同樣也是違規。
這就是遊戲規則,你可以不參與遊戲,但是一旦你參與了就必須服從遊戲規則,不服從的代價是巨大的。
仲裁庭認為,孫楊並無正當的理由可以毀壞檢測樣本。運動員完全可以在提供血檢樣本後,質疑檢測人員資質的同時將完好的樣本保留在權威機構中,而不是直接毀壞樣本,這使得此後檢測這一樣本再無可能。實際上,這種毀壞樣本的行為已經不是單純的“抗檢”,而屬於條例2.5款規定的“篡改或企圖篡改興奮劑管制過程中的任何環節” :
違反規則的代價有多大?《世界反興奮劑條例》10.3款規定禁賽期為四年:
孫楊最終被禁賽八年,是因為已經有過興奮劑違規的先例(2014年孫楊在國內的游泳比賽上被查出尿樣中含有違禁物質曲美他嗪,屬誤服心肌炎藥物,被禁賽三個月)。對於二次違規,世界反興奮劑機構可以提出兩倍的禁賽期 (反興奮劑條例10.7.1):
三、程序正義
你可能認為孫楊根本沒有使用興奮劑,也可能存在誤服,但事實真相已經不那麼重要了。
這就是對規則(即程序)的尊重。
很多人都看過《我不是藥神》這部電影,影片最大的衝突就在於程序正義和實體正義的矛盾。男主角程勇代購印度仿製藥品,甚至自己貼錢幫助病友。程勇販賣的藥品,未經國內批准和檢驗,是
法律範疇的“假藥”。藥是“假藥”,卻能救人性命,雖然違法(程序違法)但卻是許多老百姓眼中的正義(實體正義),片中的警察也一度陷入兩難。所幸,對於影片的原型陸勇,檢察院最終作出了不起訴決定,但這個案件是極為特殊的個案。事實上,民意並不總能代表正義,我們看到的事實也不等於真相。
如果司法體系被架空,法律的程序被打破,我們將面臨災難性的失控。
追求實體正義的前提,是程序正義能夠被尊重和保護。因此,法律界有一個術語叫做“毒樹之果”,意思是說,通過非法手段取得的證據不能在訴訟中被採納。比如,辦案人員對刑事被告人刑訊逼供,這就是“毒樹”,即使因此得到的口供是真實可靠的,依然不能被採納,這就是“毒樹之果”。
程序正義固然有侷限性,但為了維護正當的司法制度和大環境中大部分人的權益,有時候不得不犧牲個案的實體正義。
說迴文章開頭的問題:
一個罪惡滔天的死刑犯,在行刑的前一天突發疾病,是否應該救治他?
我的答案是:應該救治。
我們看過那麼多申訴平反的案件,你永遠不可能知道明天會有哪一個真相水落石出。
最後,我從情感的角度還是希望孫楊的案件能夠反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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