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方的仙閣
孫楊事件現在問題很難辦,因為,裁定他輸的理由是砸了血樣而不是說他用了興奮劑。應該說,在砸血樣的做法上,給他出主意的人想得不周到,如果當時不是砸血樣,而是扣住血樣,不准他帶走,同時向有關部門投訴或對沒有證據的人提起侵權訴訟,可能就不會產生這個結果。但孫楊為了維護自己的權利,這樣做也不應該非議他。應該支持他把官司打到底,就是輸了也沒有關係,只要沒有用興奮劑,也不損害國格。
吉林省律師陳維國
最初我看到孫楊砸血樣的微信,我的第一感覺也是與許多人那樣覺得孫楊千不該萬不該最不應該砸血樣,後來這件事情的正面反面信息越來越多,我漸漸的覺得這事有竊蹺:1.據說現場曾簽定一份文字材料,檢測官是簽字認可的,後來又傳說是檢測官與血檢中心高管電話聯繫後要求孫楊把血樣與包裝分離才導致保安砸了包裝。2.法庭不讓檢測官及其他當事人出庭被質問,甚至連當事人的證言材料也不採納,判決後孫楊表示要告檢測官作偽證。
所以我傾向於相信第1條基本符合當時的現實情況,結論是檢測中心高管電話指示檢測官現場處理時為孫楊挖了一個暴力抗檢的大坑,由於孫楊本身的性格、素養等缺陷不可避免地掉進去了。
這就是我一一一個與他不相識且又毫無關係的人堅持在網上為他正面說話的理由,他有冤,我要為保護優秀運動員出一份力。
凌波勤夢人
孫楊事件的採樣過程是否合規,法院沒有直接判定,但是砸血樣瓶是違規的,這一點毫無疑問。
舉個簡單的例子:你欠銀行貸款,銀行委託第三方去收款,收款過程很順利,雙方都沒有什麼異議,在完成收款之後,款已經存入銀行,你突然發現來的收款人沒有合規身份,想把錢要回來,收款人表示無能為力,然後你一生氣就把銀行給砸了。
砸銀行自然要被處罰,這和收款人是否有相關資質關係不大,事情就是這麼簡單。
這就是衝動的代價!
茅草驛站
飛檢是否合規要看世界反興奮劑規則的,仲裁庭對此是判定合規的。同時檢測時抽檢血樣分兩瓶AB瓶的,雙方各自保存一瓶,血樣一旦封存瓶子相當於密閉的,不打碎根本無法打開,如果檢測血樣有問題,孫還可以複審檢測自己保存一瓶的血樣,這是反興奮劑規則保護檢測公正的一個規則,所以抽檢都是外包公司的,授權委託的要求並不是像孫楊主張的每個人要求一張授權那麼高標準,而且WADA提出一個觀點,血樣一旦封存,雙方各自保存一瓶,他們自己保存的那瓶血樣就屬於他們的財產,孫楊無權處分他們的財產,損毀他們的財產屬於侵權和違規,屬於暴力抗檢,不知道大家怎麼看這個觀點?
廣州律師吳勇波
孫楊事件現在並非他是否有興奮劑的問題,而是他干擾檢測破壞血樣的問題。
說白了,就是甭管你有沒有問題,你破壞血樣瓶就是不對,甭管我反興奮劑組織有沒有問題,即便我罪行該殺,你破壞血樣瓶就是不行,一碼歸一碼。
打個比方,你是一個程序員,在一家公司辛辛苦苦寫代碼,為公司做了巨大貢獻。
但其他同事覺得你風頭太甚,看你很不爽,因此不斷的再高層說些你的壞話,讓高層對你意見很大,因此把你辭退了。
你對此很憤怒,覺得自己辛辛苦苦寫代碼得不到回報,因此在離開的同時把公司自己參與的所有項目程序代碼數據全部刪了,給公司的損失雖然不太大,但給公司的其他同事造成了很大的不良影響。
因此,公司報警,你被抓,最後判了刑。
同樣,國際反興奮劑組織的血樣瓶,誰都不敢砸,就你孫楊敢,以後如果所有運動員都效仿,那不鬧翻天了?
因此,不搞你搞誰?不殺雞,怎麼給猴看?不把你搞慘,怎麼能起到震懾作用?
因此,孫楊還是別掙扎了,還是想想以後幹什麼吧,畢竟也賺了不少錢,節省點花,夠自己無憂一輩子了。
看守所資深體驗工程師
從前有個小銀行出納貪汙公款,無法交待,“四清”前夕防火燒了賬目,企圖矇混過關。該人的動機就是掩蓋犯罪事實真相。這個貪汙犯無權指責銀行的管理不到位。首先防火是犯罪的,結果貪汙+放火二罪規一獲刑。孫某砸國際飛行藥檢組織機構的血樣的真實用意是想要掩蓋什麼。1/不容置疑國際仲裁法庭是公平公正的。2/只有孫楊他媽相信孫楊所吃的藥是治病的。3/這個東西對中國14億人的國際(守規矩)形象傷害太大,孫得金牌我沒啥事,在外國朋友面前我很跌份。
才子
孫楊事件,最快最保險的辦法——呼籲社會廢掉WADA
運動員吃藥是個人自由,只違反體育賽事規則(注意:體育賽事規則不是法律,只是一種社會活動自行制定的規則)。
社會任何活動必須在法律允許下進行.血檢尿檢是一種診療行為.wada對運動員飛檢肯定違反國家醫療法律法規.具有開展醫療活動的資格嗎?飛檢(一個非醫療人員隨便拉一個護士就給人抽血)是醫療法律法規允許的嗎?
興奮劑檢測,要靜脈抽血,這是嚴謹的醫療作為(醫療上涉及傷害身體的打針抽血都是很謹慎的,因為極具健康風險,這是醫療常識),血和尿包含很多身體信息,這關乎人的生命安全。
靜脈採血有致病風險,能引起脈管炎等醫源性疾病(這都有醫療數據可查)。我27歲的時候,抽血5毫升檢驗,結果得了脈管炎,3天胳膊就冰涼要壞疽,幸虧用中醫外敷內服,若用西醫,就得截肢。
運動員飛行檢查:體育機構可以隨時隨地對其進行採血採尿(可以說對運動員無節制採血),肯定會損害運動員身體健康。
運動員飛行檢測採血得25毫升,此量已經很大了,對人體健康會有影響。
運動員再比賽前後都要檢查,如果取得優異成績,要進行更為頻繁的抽血檢查,每天抽25毫升血液(甚至一天兩次50毫升),對身心健康沒有影響嗎,對比賽活動沒有影響嗎?
2016年奧運會,葉詩文破400米游泳世界記錄,被人質疑,立即就被重點檢測,在隨後短時間內,就進行了40多次的檢測,她只是16歲的孩子。
孫楊從2012年至2018年,進行了180多次檢測,光抽血就有4500毫升,這樣對身體沒有損害嗎?一個人可以無限抽血嗎?
運動員飛檢極具人身安全風險:檢察官拿一份上面沒有檢查官、被檢查者任何信息的授權文件(這樣的文件都無法核實檢查人員的身份。就是詐騙犯去行騙也不至於拿著這樣的“文件”),怎麼保證他們不是冒充的或者檢察官擅自而來?怎麼保證他們不是極端惡意分子(公眾人物遭遇不測事件很多,任達華被刺就是例證),怎麼保證他們不能私昧樣本?
我認為:基於運動員的健康風險和人身安全風險,興奮劑檢查抽血必須在能保障運動員健康和人身安全的條件下進行(符合這個條件只有醫院),且飛檢人員必須有醫療資格,且必須按醫療規範(檢測前得評估運動員身體狀況)進行採血,這是最起碼的要求。這些都是基本常識吧?
飛檢,事實上是一種達不到醫療基本條件的醫療行為,不符合國家醫療法律法規。
綜上所論,體育賽事機構對運動員的檢血檢尿嚴重損害運動員的生命權、尊嚴權,也違反大多數國家的醫療法律法規。
呼籲禁止對運動員進行飛行檢查。
堯舜臣紹
從孫楊事件中我看到的是中國式維權與西方式執法的衝突,也是令人深省的事件。
中國式維權最大的特徵是以自我感受為衝突的合理理由,以激烈甚至毀滅性方式為形式,對結果以情緒化反應為終點,而並非反省改進為目的。
看孫楊答辯的理由總感覺以自我為中心的糾結。如果孫楊是第一次被查,也許可以理解,但已經有60多次的飛檢經歷確實感到不可理解。例如對WADA主審官強調拍照侵犯隱私,但飛檢本是一種特殊的檢查,強調在運動員無準備下完成體檢,因此難免有不便之處,如果你強調隱私,那讓其它WADA機構及其運動員尤其女運動員情以何堪?
孫楊還強調過主檢官曾經與他有過節,所以不信任她,可問題是在WADA的眼裡,關係不好才可能更嚴格地在規定時間嚴格遵守規章完成檢查。你覺得是WADA在答辯中是信任主檢官?還是信任孫楊粉絲和親戚隊友。
孫楊還一再強調檢查人員的資質問題,這本身就是最終解釋權的問題,不是運動員自己能決定的,而且他還可以作為事後申訴的理由。
從檢查過程來講,不是技術性要求很高的事情,一個高年資的護士能抽血即可,一個正常男人能夠證明是孫楊自己的尿就可以了,因此WADA說只要主檢官有資質即可也不是說不過去。當然對三個人道德要求更多,能認真走完程序,不弄虛做假,而現在給旁人的感覺是三人走程序還是認真的,但孫楊有絲毫證據三人在弄虛做假嗎?這可是從來都末有冒天下之大不韙的罪名,別人會從這方面去想嗎?
最後的玩弄詞令也讓人搖頭,那就是是不是暴力抗檢,難道一定要打個頭破血流才叫暴力,難道說非常輕輕地溫柔地拿走血樣就不是抗檢?
我從正能量合理的解釋孫楊行為,可能系對頻繁飛檢的一種情緒性反應,尤其檢查人員舉止讓他看不慣的習慣性反應,而他家人隊友不恰當的指導起了火上澆油的作用。畢竟這個場合不能這樣,對個人、集體、國家都不利。
對WADA的判決我感覺太重了,帶有懲罰性、洩憤性,畢竟沒證據說孫楊使用了興奮劑。
心有機事必有機心
有人說孫楊一貫服用禁藥,那這個WADA檢測組織已經證明他們給孫楊進行了60多次飛行檢查了,查出問題了嗎?如果有,那麼這個代表公正的檢查組織為什麼沒有公佈並採取進一步的措施?經歷這麼多次飛檢,說明孫楊是經得起檢查的,他的金牌是憑實力得取的。他們說孫楊抗檢,那他們是怎樣給孫楊抽血的?沒有孫楊的配合能做到嗎?既然是檢查為什麼給孫楊亂拍照?作為一個粉絲拍照也要經過本人的同意吧!更何況一個粉絲借尿檢的時候拍照?有誰樂意在撒尿的時間被人拍照?更何況孫楊這個有脾氣有個性有能力的年輕人?他被激怒了,肯定要問這個人了,偏偏這個建築工比較實在,承認了他是孫楊的粉絲。這種情況孫楊肯定要質問他們這些檢查的到底是什麼人,有沒有資質了?沒有資質而進行檢查是非法的大家應該都有這個共識吧!至於這個什麼公司說的他們只要主檢察官有資質就可以了,這一條有沒有成文的規定,還是發生了這事情後臨時的規則,我不能妄加評論,他們的主檢察官楊冰柔應該不知道,如果知道為什麼要和孫楊籤這個協議?同意檢查不能完成,已取的樣品不能帶走。至於後面發生的議論紛紛的砸樣品,很多人一致說是,外包裝是這個組織的,所以必須帶走,那麼包裝帶走,樣品留下如果不把樣品和包裝分離如何做到?孫楊他們為了進一步保護自己特意把當時的樣品留下了。因為有了這個協議有了保存的樣品,孫楊當然自信滿滿的,感覺可以贏這場仲裁了,可是這場仲裁併沒有按套路出牌,完全就是過度強調他們的規則,提出孫楊經過了60多次檢查為什麼沒有提出異議,而這次偏偏不同意,至於這個協議人家根本就不承認呢?所以孫楊輸了很憋屈的輸了,輸在了臨時制定的規則上。一個臨時制定一個有利於自己的規則的機構又是什麼機構呢?如果這條規則本身就有,那麼他們的主檢察官為什麼就不知道呢?一個主檢察官連自己機構的規則都不知道,那她怎麼當的主檢察官?如果她知道這個規則,她為什麼不據理力爭完成這次檢查?她為什麼要和孫楊籤這個協議?她不知道簽了協議就要按協議執行的契約精神嗎?她現在來檢查是不是就是代表這個WADA的檢查機構?她籤這個協議是不是就是代表WADA的機構籤的?既然有這樣的協議,為什麼這個WADA的機構還要說孫楊暴力抗檢,砸樣品,這個WADA的契約精神在哪裡?不要說孫楊暴力威脅她,就連抽血孫楊都配合了,如果不配合,他們三個人能給孫楊抽血嗎?孫楊獲得過多次金牌,他是見過大世面經過大場面的,他不知道暴力威脅一個興奮劑檢察官的下場嗎?他會犯這樣的低級錯誤嗎?他頂多在溝通的時候語氣強勢一點,難道這就讓楊冰柔簽了這個協議?楊冰柔籤這個協議到底是不是她的真實意願,如果不是她為什麼要籤呢?是不是因為有了這個協議才讓孫楊有了留下樣品的決定和行為呢?這個楊冰柔執意帶走包裝盒子而孫楊執意留下樣品才會產生這個包裝和樣品分離,也就是一致所說的砸樣品。如果籤這個協議不是楊冰柔的本意,那她為什麼要籤這個協議?正是這個協議導致了包裝和樣品分離也就是所謂的砸血樣的結果呢?楊冰柔為什麼要這麼做?楊冰柔應該知道砸血樣的後果吧!她為什麼要一步步的從客觀上促使了這個結果的形成?難道楊冰柔真的是無辜的?她真的就為了檢查的公正?如果你真的想知道這個真相,不被別人帶歪,那就耐心看完一塊溝通一下這麼多的為什麼。
天外飛仙176
整件事就是仲裁結果沒出來前這裡沒人說孫楊這樣做是錯的,仲裁結果出來後一堆人開始發表所謂的“規定就是規定”.然後如果孫楊上訴成功又會有人說孫楊給中國長臉。從此事件可以看出中國體育是中國人自己的體育,對跟錯都是你們在說。支持孫楊的要被說無腦,反對孫楊的為了撇開自己是中國人的身份還要借老外一系列的運作來支持自己的“觀點”。 小孩爭對錯,大人看利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