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8 聚眾鬥毆打架適用什麼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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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眾鬥毆罪一般是指為了報復他人或者為了某些不正當不合法的目的亦或者是為了稱霸一方,從而糾集組織他人進行的打架鬥毆行為。是一種破壞公共秩序的行為。從法律的角度而言,它破壞的客體是公共秩序,這裡不能僅僅理解為簡單的公共場所的秩序。

一般而言,聚眾鬥毆會造成個人的身體健康安全的損害和公民財產的損害,但是更大程度的表現對整個社會公共秩序的挑釁和破壞,是一種公然藐視社會公德和法紀的行為。

聚眾鬥毆一般是多人打架鬥毆,但並不是所有參與者都會按著刑法聚眾鬥毆罪來處理。一般而言,聚眾鬥毆罪的犯罪主體是年滿16週歲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而且只有是聚眾鬥毆中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與者才可以被定為聚眾鬥毆罪的主體。所謂首要分子,是指在聚眾鬥毆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所謂其他積極參加者,是指除首要分子以外的在聚眾鬥毆中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對於主體主要參與者是按著刑法來進行判定處理的,對於一般參與人員是按著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追究行政責任,不能構成聚眾鬥毆罪主體。相關具體的處罰原則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二天中有具體的規定。

最後再附帶說明一下,因為一般情況下聚眾鬥毆會造成自然人健康安全權的侵害或者財產的損害,這個時候一般情況下都是可以提起附帶的民事訴訟的,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適用混合過錯責任原則確定賠償數額。在這個過程中構成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的被告人承擔全部的或者是主要的賠償責任;依法應當承擔相應民事賠償責任的犯聚眾鬥毆罪的被告人和其他共同致害人要承擔次要賠償責任。同一罪名共同犯罪的被告人之間應該承擔的是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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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是聚眾鬥毆罪,造成重傷死亡的,構成故意傷害故意殺人罪。聚眾鬥毆對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處罰,不處參與度小的一般參加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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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眾鬥毆罪及處罰原則聚眾鬥毆罪是指出於流氓動機,聚眾鬥毆,破壞公共秩序的行為。

聚眾鬥毆案件以是否造成重傷為限,造成重傷即按故意傷害罪處理。

在聚眾鬥毆致人傷害案件中,首要分子對全部犯罪事實負責,其他行為人如相互配合,實施毆打行為,即使難以分清致傷被害人的直接責任人,對參與毆打被害人的行為人均應按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對沒有實施毆打他人行為的,按聚眾鬥毆罪定罪處罰。

在認定聚眾鬥毆的次數時,應綜合考慮聚眾鬥毆故意、在時間上是否有明顯的間隔、是否為不同的地方、客觀上針對的對象等,認定聚眾鬥毆的次數。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條確定共同侵權行為人時,既要堅持該條的內在精神,又要考慮刑事案件引起的民事賠償案件的特殊性,既要考慮被告人的權利,更要公正而有效率地保護被害人的合法權利。對在審判時已滿18週歲的被告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應對其未滿18週歲時的侵權行為承擔補充民事責任。

聚眾鬥毆案件往往涉及多名被告人,刑事辯護律師在辦理這類案件時,應施展技巧切實保護委託人的權益。

一、單方有聚眾鬥毆故意的也可以構成聚眾鬥毆罪。對鬥毆的理解應把握住,只要雙方或者一方採取暴力方式進行毆鬥,無論採取何種暴力方式,均屬於結夥鬥毆的行為。

二、聚眾鬥毆中的故意傷害。聚眾鬥毆致人傷害案件中,首要分子對全部犯罪事實負責,無論其是否實行行為,應按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其他行為人如相互配合,實施毆打行為,儘管行為人所處的地位、具體分工、參與程度不同,但他們的行為指向相同的目標,為達到同一個目的,每個人的行為都是整個加害行為的有機組成部分,因此,共同行為人的行為與被害人重傷的結果之間互為因果關係。

此時,所有參與毆打被害人的行為人均按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未實施毆打行為的行為人按聚眾鬥毆罪定罪處罰。

三、聚眾鬥毆次數的確定。如果時間、地點、針對的對象是不同的,雖然是同一個故意支配,但在行為上不是持續的而是連續的,此時兩地的鬥毆行為,是兩次鬥毆。

四、聚眾鬥毆罪的加重處罰情形。

聚眾鬥毆罪有四種加重情形:

1、多次聚眾鬥毆的,一般是指聚眾鬥毆三次或者三次以上的;2、聚眾鬥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主要是指大規模打群架,在群眾中造成很壞影響的;3、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鬥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是指在人群聚集的場所中或者車輛、行人頻繁通行的道路上聚眾鬥毆,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和交通秩序嚴重混亂的;4、持械聚眾鬥毆的,是指參加聚眾鬥毆的人員使用木棒、刀具以及各種槍支武器進行鬥毆的。


法律助手


尋釁滋事罪,大兜底條款,適用大多數行為


慢慢爬7788


好像是治安管理條例。嚴重了是觸犯刑法。


xxx81970


適應聚眾鬥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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