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1 共同犯罪認定的條件和處罰原則分別是什麼?律師為您解答


共同犯罪認定的條件和處罰原則分別是什麼?律師為您解答

在現實中,一起違法事件中的犯罪分子一般不止一名,多人一起犯罪的行為在刑法上稱為共同犯罪,但共同在處罰上卻不是一樣的,還會有主犯與從犯之分,那麼共同犯罪認定的條件和處罰原則分別是什麼?接下來華律邀請黃天餘律師為您解答。

共同犯罪認定的條件和處罰原則分別是什麼?律師為您解答

問題一:"共同犯罪認定的條件?"

黃天餘律師解答:


1、必須是兩個或者兩個以上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兩個未達到法定責任年齡的未成年人共同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則不構成共同犯罪。數人共同實施犯罪,但如果其中只有一人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也不能構成共同犯罪。

2、共同犯罪人主觀上必須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這裡有兩層意思:一是共同犯罪人不僅認識到自己在故意的參加實施共同犯罪,而且還認識到有其他共同犯罪人和他一起參加實施犯罪。二是共同犯罪人對犯罪結果的發生,都抱著希望或者放任的故意態度。共同的犯罪故意使各共同犯罪人的行為彼此聯繫,相互默契,結合成為一個統一的犯罪行為,共同導致危害結果的發生。

3、共同犯罪人在客觀上必須有共同的犯罪行為。各共同犯罪人在實施共同犯罪時,儘管所處的地位、具體的分工、參加的程度、甚至參與的時間等可能有所不同,但他們的行為都是為了達到同一犯罪目的,指向相同的目標,從而緊密相聯,有機配合,各自的犯罪行為都是整個犯罪活動的組成部分。在發生危害結果的情況下,共同犯罪人所實施的犯罪行為都與發生的犯罪結果之間有因果關係。

4、必須具有共同的犯罪客體。即共同犯罪人的犯罪行為必須指向同一犯罪客體,這是共同犯罪的成立必須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和共同的犯罪行為的必然要求。

共同犯罪認定的條件和處罰原則分別是什麼?律師為您解答

問題二:"共同犯罪的處罰原則?"

黃天餘律師解答:


共同犯罪的處罰原則:

1、根據《刑法》第26條第3款的規定,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僅對自己實施的犯罪行為負刑事責任,而且要對其他成員實施的犯罪負刑事責任。《刑法》第97條規定:本法所稱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團或者聚眾犯罪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2、對於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刑法》第26條第4款規定:對於第3款規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3、對於教唆犯,根據我國《刑法》第29條的規定,確定教唆犯的刑事責任應當注意以下三點:

(1)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這是對教唆犯處罰的一般原則,因此,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起次要作用的是從犯。

(2)教唆不滿18週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

(3)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於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4、對於從犯,《刑法》第27條第2款規定: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即根據從犯參與犯罪的性質、情節及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等具體情況,或者從輕處罰,或者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因為在共同犯罪中,從犯所起的作用和其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比主犯小,因此,從犯承擔的刑事責任應當比主犯輕,而這也是和罪刑法定的原則相適應的。

5、對於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由於脅從犯是被脅迫而參加的,從主觀上不是完全出於自願或者自覺,從客觀上說脅從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也比較小,是共同犯罪中社會危害性最小的共同犯罪人。因此,《刑法》第28條明確規定:對於脅從犯,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為了對脅從犯正確地適用刑罰,首先要科學地理解脅從犯的犯罪情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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