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8 香港丁屋政策——從誕生到現在


丁屋以及所賦予的丁權,作為香港新界原居民的特殊權益綿延幾十年。在給予其便利的時候,也給香港政府帶來了很多煩惱。本文將對香港的丁權以及丁屋的從來源到現在的發展做一個介紹。並提供個人觀點供大家參考。

一、丁屋政策的制定

1972年,港英政府允許新界的年滿十八歲男丁,只要父親輩能追溯到1898年的新界的認可村落(現在有700多個村)原住民,一生一次,可以建一間面積不超過七百呎(六十五平),高度不超過二十五呎(約7.5米),層數不超過三層的房屋。外來人和女性不能享受此政策。

香港丁屋政策——從誕生到現在

時任新界民政署署長的黎敦義,宣佈了丁屋政策,也稱小型屋宇政策的實施

建屋的權利,被稱作丁權,是可以世世代代被男丁繼承下去的,而根據丁權申請建的屋,就是丁屋。

儘管官方口吻上是為了解決住房問題,可是也有人認為,由於丁權是可以世襲的這一特點,丁屋政策可能是港英政府對新界居民的福利和安撫(新界的土地在港英政府殖民之前,是歸新界人民私有的,而港英政府殖民後把土地變為政府公有,引起過新界人的不滿),為以後新界的開發做鋪墊。

香港丁屋政策——從誕生到現在

佔據大量面積的新界土地

不論有啥樣的動機,這樣一個政策,港英政府得了好名聲,新界人民得了實惠,唯一不開心的是接手香港事務的特區政府。

二、沉痾

根據現在揭秘的檔案可以看出,其實不僅是特區政府。在丁屋政策出來不久,當時執政的港英政府也後悔了。

港英政府出臺這項政策的本意,並不是給予特權,而是改善住房問題,所以當時這項政策被行政局審核批准時,加上了限制,只有沒屋的男丁才能建丁屋。

但後來港英政府正式出臺政策,告知新界居民的時候,漏寫了這一條,於是在丁屋政策發佈後僅僅五年。港英政府發現了丁屋政策的種種問題:倒賣丁權,沒有住屋需要的也湊個熱鬧申請導致人數過多等等……

不過當時由於男丁數目還算偏少,問題尚且還能應付。

到了1997年收復香港時,根據基本法四十條:"新界"原居民的合法傳統權益受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保護。港區政府繼續實行了丁屋政策。可是卻難以為繼,這就不得不提丁屋的建造政策。

建丁屋的方式有三種,第一種是自己在土地上建,不用向通常使用土地一樣交使用土地的錢,即補地價(原則上五年內不能轉讓,轉讓需要補地價,但補的也會比正常的少)。第二種是可以向政府請求以低於市場價的價格買一塊地建丁屋(原則上永久不能轉讓,轉讓交的錢比第一種要多很多),第三種是可以拿自己的土地換政府的地建丁屋。

香港丁屋政策——從誕生到現在

第一種還好,畢竟只是用自己的地。主要就是第二和第三種方式,對政府土地消耗量十分巨大。香港官方做過估計,03年有24萬人可以有丁權,假使變成最壞情況,所有人都要政府低價賣地或者換地,香港政府把所有空閒土地搭上都不夠。

未來土地的不足由於丁屋審批速度較慢,還能避免。

可是,丁屋執行到現在的種種"不公平"的現象,雖然於丁屋政策能否繼續施行的影響沒那麼大。不過關係到了港區政府的執政,反倒成了港府亟待解決的問題。有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預留給了新界建丁屋的土地太多,使得本就緊張的香港土地更為捉襟見肘。政府面對著極大的輿論壓力。

其次就是建立丁屋的土地的相關優惠條件滋生了三大問題:套丁,飛丁,擴丁和僭建

套丁是指無地的原居民和地產商勾結。將丁權轉讓給地產商,地產商給了原居民"好處"(錢或是丁屋的一層)後。直接向政府交了轉讓所需要補的地價,再把房子用於賣或租。由於丁屋價值極高,向政府補的地價遠低於市面上的正常地價。地產商賺的瓢缽體滿。這種行為目前已被定為犯罪行為。

飛丁是丁屋政策執行時的變通:在自己村裡找不到地,可以去別的村合適的土地建,別的村沒人反對的話,就可以在那個村的土地上建丁屋。這本惠及新界原居民的政策。但是在實際執行時,有鄉村的主管或長老,勾結地產商,在未取得村民的同意下,以強迫手段在他的土地上建丁屋,來牟取暴利。

擴丁是瞞報丁屋的需求量,間接迫使政府擴大預留土地的行為。

僭建,顧名思義,就是丁屋上建立各種違建設施。主要原因是檢查人員檢查丁屋時,只會看面積,高度符不符合規定,對丁屋的建築質量則不會關注。

丁屋優惠條件所滋生的四大問題,政府均有所應對,但還是屢禁不止。

最後則是丁屋本身帶來的土地浪費(不允許建三層以上那麼高),鄉村的環境汙染,以及勞動力短缺等問題(建丁屋導致躺著收租的人變多)

香港丁屋政策——從誕生到現在

新界風貌

三、曙光

其實政府早已知道丁屋的弊端,也想徹底解決。但每每想對丁屋政策做一些改變時,新界居民就用基本法四十條為由,認為丁屋政策是傳統合法權益,受政府保護。拒絕對現有的丁屋政策做改變。丁屋問題只能在不斷的嘗試解決與擱置中懸而未決。

到了2015年,終於有一位大佬郭卓堅,申請審查基本法四十條,並要求廢除丁權。案件於2018年年末審理,2019年4月8日,經過了對基本法四十條的界定與理清,法官周家明做出了最終的決斷:

(1)基本法四十條所說的保護新界的合法傳統權益保護,重點落實在傳統權益上。

(2)傳統權益是指1898年之前,也就是新界被轉讓給英國之前新界原居民所保有的權利。對於丁屋問題來說即居民在自己土地上建屋的權利。

(3)而涉及到政府土地的低價批地建丁屋和換地建丁屋,則是港英政府為了妥善解決新界土地使用問題的政策,並不符合新界原住民傳統權益的傳統這一特點。

概括起來,即是,涉及到使用政府土地建丁屋的方式不被法律保護,想建丁屋只能用私人的土地上建丁屋。

香港丁屋政策——從誕生到現在

郭卓堅以及訴丁權團體

這個判決,雖然沒有徹底廢除丁屋政策。不過自此以後,政府可以不用再像以前一樣預留土地來建丁屋,因而還是有其進步意義的。這個判決恐怕也有逐步過渡,不願激化矛盾的考慮。

未來的解決,個人覺得一方面需要香港政府付出更多的政治智慧和耐心,同時也需要敲打新界的上層官紳(主要是指新界鄉議局以及代表的官紳群體,他們作為新界人民的代表,是不斷的與政府博弈的主力,也是丁屋政策修改或廢除的最大阻力),逐步主導新界話語權。

另一方面,也是最重要的。由於丁屋批覆速度較慢,批覆數目也較少。很多居民也沒有自己的地方建屋子,在新出的判決下,只能無謂的等待。因而,如果這部分原居民能主動謀求與政府的配合,在尚且握有法理性的丁權前提下,謀求更合理的價值變現,會大大助力丁屋問題的解決。對他們來講也是不錯的主意。

日後丁屋政策的存廢,恐怕還是香港值得關注的瓜。

香港丁屋政策——從誕生到現在

竊聽風雲3,作為香港唯一一部反應丁屋問題的影片,感興趣的朋友可以去觀看一下


1. 《以丁換權的收益和代價-丁屋政策利弊談》聶致鋼

2. 《香港"丁屋政策"與內地農村住房制度之比較》 張開澤

3《香港社會階層分析》 黃海 183-205

4《新界丁屋僭建問題及其引發的思考》歐陽敏怡

5《新界小型屋宇政策-如何申請批准建造小型屋宇小冊子》香港地政總署

6《郭卓堅及呂智恆訴地政總署署長及律政司司長法庭裁決原文》,周家明。

7《眾志政綱-房屋土地》 香港眾志Demosisto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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