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5 家庭暴力如何认定


家庭暴力如何认定

典型案例

1998年9月,被告人朱朝春与被害人刘祎(女,殁年31岁)结婚。2007年11月,二人协议离婚,但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2006年至案发前,朱朝春经常因感情问题及家庭琐事殴打刘祎,致刘祎多次受伤。2011年7月11日,朱朝春又因女儿的教育问题及怀疑女儿非自己亲生等与刘祎发生争执。朱朝春持皮带抽打刘祎,致使刘祎持刀自杀。朱朝春随即将刘祎送医院抢救。经鉴定,刘祎体表多处挫伤,因被锐器刺中左胸部致心脏破裂大失血,经抢救无效死亡。当日,朱朝春投案自首。经审理认为,朱朝春经常性、持续性地采用殴打等手段损害家庭成员身心健康,致使被害人刘祎不堪忍受身体上和精神上的摧残而自杀身亡,其行为已构成虐待罪。朱朝春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虐待罪判处被告人朱朝春有期徒刑五年。宣判后,朱朝春提出上诉。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家庭暴力的认定

一、从家庭暴力行为的主体范围来看,由于婚姻法对家庭暴力的内涵没有明确规定。致使人们对家庭暴力的主体范围有不同认识,我们认为家庭暴力作为家庭领域中一种社会现象,应是发生在夫妻之间和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共同生活之中。这就决定了家庭暴力的行为主体及施暴人与受害人之间存在特殊的亲属身份关系。如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孙婆媳等。据此,婚姻法解释一,将家庭暴力界定为夫妻之间和其他成员家庭成员之间发生的暴力行为。

二、从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来看,由于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多样复杂,通常人们将家庭暴力概括为对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性三方面实施的暴力行为。需要注意的是,婚姻法解释一源于条文逻辑性的考虑,胃肠性的侵害与身体精神并列,但不容置疑地方实施侵害另一方的性方面的人身权利,仍属于家庭暴力。这点从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制定出台的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中可以看出,该指南明确指出,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主要是夫妻之间一方通过暴力或胁迫、侮辱、经济控制等手段侵害另一方的身体、性、精神等方面的人身权利,以达到控制另一方目的地行为。

三、从家庭暴力的具体表现形式上看,婚姻法解释一采取列举方式对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预明确规定。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其他手段主要是指对家庭暴力行为的复杂性而作的概括性规定。

四、从家庭暴力的构成来看,婚姻法解释一确定了较为严格客观的标准,计时生的家庭暴力需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达到一定程度的才可认定为家庭暴力,这就将家庭成员之间日常吵闹,偶尔打闹及尚未造成后果的家庭纠纷排除在家庭暴力之外,有利于维护家庭成员间的和睦和促进我国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

家庭暴力的类型

1.身体暴力是将害人通过殴打或捆绑受害人或限制受害人人身自由等,使受害人产生恐惧的行为;

2.性暴力是加害人强迫受害人以其感到屈辱,恐惧抵触的方式接受性行为或残害受害人性器官的性侵犯行为;

3.精神暴力是加害人一,侮辱谩骂或者不予理睬,不给治病不肯离婚,等手段对受害人进行精神折磨,使受害人产生屈辱恐惧,无价值感等作为或不作为行为。

4.是经济控制,是加害人通过对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收支状况的严格控制,摧毁受害人自尊心自信心和自我价值感,以达到控制受害人的目的。

综上家庭暴力的核心是权力和控制加害人存在,通过暴力伤害达到目的的主观故意,暴力行为呈现周期性,并且不同程度的造成受害人的身体和心理伤害后果,导致受害人一方因为恐惧而屈从于加害人的意愿,而一般夫妻纠纷不具有这些特征。

人身安全保护措施

涉及家庭暴力的婚姻案件中,普遍存在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受威胁,精神受控制的情况,甚至存在典型的分手暴力现象,因此人民法院有必要对被害人采取保护性措施,包括以裁定形式采取民事强制手段,保护受害人的人身安全。

人身保护裁定分为紧急保护裁定和长期保护裁定,紧急保护裁定有效期为15天,长期保护裁定有效期为3~6个月,确有必要可以延长12个月,人民法院收到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申请后,应当在48小时内做出是否批准的裁定,被法院经审查或听证,确信存在家庭暴力危险,如果不采取人身安全保护措施将使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应当作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

案例选自2015年3月4日最高法发布涉家庭暴力犯罪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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