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7 馬光遠:中國當然應該有“綠卡”,但現在的條例真的不敢恭維

關於最近吵得沸沸揚揚的《外國人永久居留管理條例》(徵求意見稿),相關部門已經表態:目前尚處於向社會徵求意見階段,我們將按照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要求,對公眾所提的意見建議,認真深入予以研究。《條例》在充分吸納公眾意見、進一步修改完善之前不會倉促出臺。

馬光遠:中國當然應該有“綠卡”,但現在的條例真的不敢恭維

▲ 圖片源自攝圖網

在這個表態裡,我最看重的,就是“不會倉促出臺”。我要的就是這句“不會倉促出臺”。在此之前,很多人讓我就這個條例發表看法。說實話,我一直不敢發表看法,是我擔心我被大家噴死,因為我總體上是支持“中國綠卡”這個東西的,但現在的這個條例,實在讓人無法恭維。

中國應該有吸引全球人才的“綠卡”,這是毫無疑問的。但因為大家對這個條例附加了很多和條例本身初衷無關的東西、比如,讓國人很不滿的外國人的超國民待遇問題,比如,中國公民的社保問題,教育問題,醫療問題,中國的人才流失問題,以及在大城市落戶的不容易問題,等等。導致大家把氣撒在“中國綠卡”身上。我總不能批評大家的情緒是錯的吧。因為我在這方面的情緒比你們大。

但是,“中國綠卡”的出發點無疑是對的。比如,為中國引進急缺的人才,從全球範圍內引進各種各樣的高端人才對中國的發展無疑是很重要的。我認為,未來中美之間最大的競爭其實就是在全球範圍內吸引人才,這個時間會加速到來。

其實,其他的爭奪都是次要的,最終就是全球範圍內人才的爭奪戰。所以,沒有必要長篇大論論證“中國綠卡”的合理性。我們從唐朝開始,就享受全球人才的紅利了。但是,說實話,除了大家的情緒,條例本身的確有很大的問題。概括起來,有這麼幾條:

第一,條例的門檻有可能太低。條例在列舉了諸如傑出人才等可以獲得中國“永久居留身份”的條件的同時,有一個條款讓大家感覺,有可能,是個外國人都可能獲得中國“永久居留權”。這就是“兜底條款”第十九條:“外國人因其他正當理由需要在中國境內永久居留的,可以申請永久居留資格。”“其他有正當理由”,永久居留權這麼重大的事,用這麼一個含糊其辭的兜底條款就給模糊了?我以前研修法律,對這個條款的精妙理解非常深刻。一些部門在立法的時候最喜歡設置這個條款,比如,“主管部門認為需要的其他條件”,你按照法律的要求把所有的準備好了,“審批機構”總會提出還缺什麼,審批機構可以批准你,也可以否決,而且都不違法,因為有兜底條款給他們刁難你兜底。我擔心這個兜底條款讓“中國綠卡”的門檻變得太低。為什麼我非常擔心這個“兜底條款”被濫用,因為我們的審批部門也太低了,“縣級以上”,起碼我得強烈建議,獲得中國永久居留身份,批准者應該為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最後審核者應該為相關部委,怎麼能把這麼大的事交給“縣級以上”的相關部門?

在“中國綠卡”的門檻上,我只支持引進真正的人才,而且人才的標準不能太低。一個在中國工作幾年就能叫人才?這是對人才兩個字的侮辱。我們每年培育那麼多的大學生,碩士博士滿街走。所以,如果要真的引進,那就必須是真正的人才。什麼叫真正的急缺人才,需要到國際上去挖,我覺得其實是可以很好定義的。

第二,就是大家最關心的待遇。支持“中國綠卡”的一個基本原則,就是這些獲得“永久居留權”的外國人,其在中國的待遇不能超過中國公民,這是起碼的。另外,如果他們要享受中國公民的社會福利待遇,必須和中國公民一樣,滿足社會條件,甚至,他們的社保條件要高於中國居民。比如,一些城市對中國居民購買房產規定的條件非常嚴格,而對外國人規定的條件非常寬,“居住六個月”就可以買房,而且不限制套數。這很容易引發爭議。這裡必須申明,我對第四十二條:“適齡永久居留外國人或隨遷的未成年子女可以在中國接受義務教育,不收取國家規定以外的費用”堅決反對,“永久居留權”不等於中國公民,他們的子女不應該享受中國公民享受的義務教育,他們如果要在中國入學,必須支付相應的費用。當然,在這裡必須指出的是,一旦永久居留權的待遇高於國民待遇,一個最不好的示範效應就是中國公民會爭相移民,先成為“外國人”,然後以“外國人”的身份申請中國的“永久居留權”,這很滑稽,但含金量很高。為什麼,舉兩個例子:一個例子孩子考大學,這兩年最流行的就是“新高考移民”,不是從江蘇移民到寧夏,而是直接移民到塞浦路斯希臘,然後以“外國人”的身份回國參加高考,考得再爛,也能考上北大清華,可憐那些比他優秀很多的同學,在國內拼死老命都上不了北大!高考這方面的不平等我認為實在是太操蛋。還有,讀博士,要是留學生讀博士,好考!只要報考都能上。而國內的學生考個博士不僅要拼成績,還要拼關係。考上後,待遇也不同,補助差得很遠。一個例子錢能不能匯到國外,要是你是外國人,你的錢隨時,有多少都可以出去,而中國公民要嚴格遵守“5萬美元”的規定。等等。

第三,“中國綠卡”條例在制定的時候要重視大家的情緒和爭議。圍繞這個條例,涉及到計劃生育問題,涉及到社會保障問題。當然,還涉及到中國公民在中國的一些大城市落戶門檻太高的問題。既然要修改這個條例,能不能起碼在一些特大城市的入戶門檻上,也能夠把條件不要規定那麼嚴格。如果出現外國人在中國某個城市永久居留很容易,而中國公民“永久居留”很難,只能“暫住”,這本身就是對中國公民的歧視。戶籍制度的改革得加快步伐。

第四,我認為,在限制那些人不能取得中國永久居留身份方面,規定仍然不夠嚴格。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移民管理部門應當作出不予批准永久居留的決定:

(一)不符合申請條件或者未按照規定提供申請材料;

(二)患有嚴重精神障礙、傳染性肺結核病或者可能對公共衛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傳染病;

(三)可能危害中國國家安全和利益、破壞社會公共秩序;

(四)在申請過程中弄虛作假;

(五)不能保障在中國境內生活所需費用;

(六)不適宜在中國境內永久居留的其他情形。

這六條實在是太粗糙了,我居然找不到一個明確規定有犯罪記錄的,找不到有嚴重信用記錄的。

最後,我想說,我不反對國際化,我不反對全球化,我也不反對我們去國際上吸引全球的人才。這些,我都不反對。我想說的是,在爭奪其他國家人才的同時,咱能不能先把咱們的人才給用好,不要讓跑了。君不見,中國現在已經成了全球人才流走最大的國家嗎?我們的北大清華基本已經成了美國一些高校的預科班。不待見自己的人才,卻到全球去挖那些不如我們自己的人才,要大家沒有情緒,也是不可能的。

最後我想說的是,我支持“中國綠卡”,但我反對現在出臺這個條例。在條例出臺之前,至少,把咱們的人才給用好,不要讓流失到海外,把中國公民在中國自己的大城市的落戶難,買房難,孩子上學難的問題給解決好,再著急引進不遲。這個條例實在是漏洞百出,給了多少人鑽這個條例的空子啊。別以為外國人都是濃眉大眼!

結論:外國人永久居住條例應該緩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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