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26 法院执行并不是“无所不能”!带你正确认识“执行不能”

法院执行并不是“无所不能”!带你正确认识“执行不能”

忻州网讯 基本解决执行难既是法院捍卫司法权威、推进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途径,更是司法改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在法院具体的执行实践当中,很多当事人以为,只要向法院申请执行了,就可以顺利按程序,拿回被借走或拖欠的钱。而法院执行人员已经穷尽财产查找手段,甚至反复查找依然无法找到财产线索,无法按照申请及时执行到位时,就认为这是法院工作不力。

这是由于案件申请执行人混淆了“执行不能”和“执行难”,一味地将执行不到财产归责于法院,甚至怀疑法院包庇纵容被执行人,由此给法院执行工作带来很大困扰。

其实,无法执行到位法官心里也倍感无奈,在法院,有一种无奈叫“执行不能”!

在基本解决执行难的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的债权能否实现,除了取决于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是否得力等因素之外,被执行人有无履行能力是一个极为重要的因素。法院执行的案件大致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二是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法院穷尽手段仍不能执行的案件。

执行难:指判决以后被执行人有财产、有履行能力,但是因为种种原因执行不了的情形,例如被执行人千方百计逃避隐匿财产,导致法院查控困难,或者被执行人下落不明难以找到,或者有关部门不配合,导致执行工作难以顺利展开等。

执行不能:指法院已最大限度利用已有的资源进行查控,并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列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逐步限制被执行人活动的空间等措施,案件仍然执行无果。

最高人民法院所提出的“基本解决执行难”所针对的主要是第一类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而对于第二类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经执行法院穷尽执行手段后仍不能执行到位的案件,即为“执行不能”案件。

为了让大家更为客观生动地了解“执行不能”,小编向大家介绍几个“执行不能”的典型案例。

案例一

张某诉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李某在经营养殖项目时拖欠饲料供应商张某货款不予支付,经法院审理后,判决李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张某货款10310元。判决生效后,李某一直没有履行判决确定的付款义务,张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李某给付货款10310元,并承担诉讼费、执行费。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依法向李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风险提示、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经查,本案被执行人李某60岁,患有糖尿病,并发心肺衰竭及肾脏衰竭,曾在多个医院长期住院治疗,没有经济来源,治疗费用全靠亲戚救济和借款,因患病与妻子感情不合,孩子因欠债太多长期在外躲债,生活及其困难。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张某后,张某认可法院调查结果,并表示自己也无法提供李某财产线索,向法院递交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最终,该案件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案例二

陈某集资诈骗罪一案,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某骗取任某等55人受害人7628361元,被告人陈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罚金30万元。同时对55名被害人的未能追缴的赃款继续追缴。在案件执行中发现,陈某除在公安局办案期间扣押的两辆汽车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查扣车辆经法定评估拍卖程序,两辆汽车公开拍卖后以581500元成交,拍卖成交所得案款扣除评估费可分配金额为573120元。该案总标的为7628361元,按照受骗金额的统一比例7.51%给55名被害人分配,55名被害人中,分得最多的为59796.87元;分得最少的为741.99元。该案被告人陈某正在监狱服刑,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法院依法裁定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案例三

谭某诉翟某、武某民间借贷一案,法院判决限被告武某、翟某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偿还被告谭某借款30万元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判决后,被告翟某、武某未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谭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翟某、武某送达执行通知书,并对被执行人翟某、武某的银行存款、股权、动产、不动产等进行了调查和查询,除发现被执行人仅仅有一套房产外没有其他财产,法院依法对房产进行评估拍卖,所得款项依旧无法偿还申请人谭某的标的额。

案例四

刘某诉某文化传播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判令某文化传播公司退还刘某策划服务金等费用共计5306.89元。判决生效后,某文化传播公司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执行人员依法向某文化传播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对某文化传播公司的银行账户、证券账户、动产、不动产等进行了调查和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人员又进行实地走访,确认某文化传播公司已搬离原经营场所,下落不明。通过各方面情况汇总,充分证明某文化传播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任何该公司有效财产线索。执行人员向申请执行人反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向法院递交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最终,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以后再恢复执行。

案例五

谢某诉黄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判令黄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谢某劳务报酬2600元。判决生效后,黄某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谢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执行人员依法向黄某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前往被执行人黄某户籍地查找被执行人,核实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经被执行人所在村委会确认,黄某长期下落不明,家中无财产。执行人员先后三次对被执行人黄某名下银行账户、证券账户、动产、不动产等进行网上查控,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人员再次启动传统查控,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人员向申请执行人反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任何黄某有效财产线索,同意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于“执行不能”的案件,法院一般会采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方式,简称终本。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指法院采取了应有的执行措施和执行方法,仍然无法执结案件,在确定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无履行能力的情况下,执行法官会通知申请人,并告知财产查询情况,法院裁定本案执行程序阶段性终结。

而当事人就会疑惑,终本后我的案子还执行吗?判决书就单单只是确定了个输赢吗?毫无疑问,案件既然没有实质性执结,当然要继续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早在2016年出台《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中就规定:终本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五年内,执行法院应当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并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所以要理性看待“执行不能”。案件“执行不能”的状态并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时间推移,有一部分被执行人开始有一定或者全部履行能力,法院也能够通过强制措施来执结案件,使申请人合法权益及时得到保障。当事人的心情可以理解,但法院执行并不是万能的,“执行不能”也是当事人本身应当承受的社会风险和法律风险。

人民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的目的是要通过强有力的执行措施,使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得到切实有效的执行。而“执行不能”案件并不是人民法院执行不力,而是由于被执行人丧失清偿能力所致。

对于此类案件,法院也在最大程度做到,一是进一步规范终本案件的管理,严格按照终本规定完善工作程序,充分保障申请执行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杜绝将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纳入终本程序;二是紧紧依靠党委领导和政府支持,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动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并依法落实司法救助制度,对一些交通事故、人身伤害赔偿等执行案件中确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而导致生活极度困难的申请执行人实行救济。

法院执行干警们,一直都在竭尽全力,东奔西走地查探,即使“执行难”,也在全力破解!希望大家明白,理性认知 “执行不能”,理性看待执行工作。

在此也提醒大家,在进行民事活动或从事市场交易时,一定要增强风险防范意识、风险自担意识,事前充分关注和预判可能导致无法实现债权的各类风险点,慎重决策;一旦出现风险后,也应及时采取提起诉讼、申请诉讼保全等措施降低风险,减少执行不能出现的可能性,为实现自己的债权筑牢基础。否则,将承担相应的风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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