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6 遛狗溺亡,后果自负

遛狗溺亡,后果自负


某男子在永定河冰面上遛狗不幸溺亡,按照传统思维及司法实践,只要死了人一定要抓个埋单的,总有“未尽安全警示责任”的管理者经营者,被法院判决承担赔偿责任。死者家属把涉案永定河经营单位告上法庭,主张赔偿丧葬费等62万元。死者作为成年人完全明白冰面遛狗可能发生的风险,公知事实和常识,无需警示。法院以死者“自甘风险行为”为由,驳回家属赔偿的诉请,诠释了侵权责任法“过错赔偿原则”,捍卫了无过错不赔偿的法律规定。广东一男子私自爬树摘果摔死,村委被判赔偿责任,如果苛求村委警示“爬树能摔死“才免责,实在荒唐。最高法院再审改判“爬树摘果”案,村委不承担赔偿责任,指引公民行为责任自负,严格禁止扩大加大无过错方责任的“道义”审判。诸如聚会醉酒死亡的纠纷,参与人大多被法院判决承担赔偿责任,误导大众,无所适从。如果想免责,喝酒聚会要控制参与人的酒量,要熟知参与人身体状况等,甚至要声明不劝酒,还要保留证据等,天方夜谭,强人所难。聚会喝酒随时可能触犯法律,招致赔偿责任,严重扰乱公民正常的生活交流。此案旗帜鲜明的驳回死者家属的无理请求,捍卫法律底线,体现出法律与道义的严格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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