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24 世界銀行制裁措施及制裁下的合規體系構建

文 / 何園媛 胡靜

“一帶一路”的背景下,中國企業走出去既是機遇也面臨著挑戰。世界銀行集團(World Bank Group,後稱“世界銀行”或“世行”)連同其他多邊發展銀行積極資助“一帶一路”國家和其他發展中國家的項目,為中國企業提供資金支持;但與此同時,世行要求項目參與者誠實守信,不得從事欺詐和腐敗等行為,否則將受到制裁。

根據世界銀行官方網站發佈的數據,截至2018年底,共有93家中國企業受到世界銀行處罰。2019年6月4日,世界銀行將649家中國企業納入了“禁令黑名單”(List of debarred firms and individuals),受世行處罰的中國企業數量飆升至789家。截至2019年7月16日,共計806家中國企業被納入該黑名單,受到世界銀行處罰。(以上數據不包含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的企業或個人。)


世界銀行制裁措施及制裁下的合規體系構建

世界銀行的制裁主體及制裁行為

受世界銀行制裁的主體範圍非常廣泛,參與世行項目的公司及其代理人都會受制於其制裁體系,並非只有“承接項目的人”才會受到制裁。包括以下七類:(1)世行資助合同的投標人;(2)直接採購合同和世行資助合同的供應商;(3)承包商及其代理人;(4)分包商;(5)顧問和子顧問;(6)服務提供商;(7)貸款收益的任何接受者及其代表。

世界銀行的《反腐敗指導方針》中規定了腐敗、欺詐、共謀、脅迫和妨礙等“應制裁行為”。企業或個人直接或間接地提供、給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價值物品,不正當地影響另一方即構成腐敗行為。通過任何作為或不作為蓄意或肆意誤導或企圖誤導某一方,以謀取財務等利益逃避義務即構成欺詐。共謀是指雙方或多方之間共同圖謀達到不正當目的,包括不正當地影響另一方的行為。而脅迫行為是指直接或間接地危害或損害(或威脅虛弱或損害)任一方或該方的財產,不正當地影響某一方。妨礙行為包括:故意銷燬、偽造、竄改或藏匿對調查有重要意義的證據、或向調查人員作出虛假陳述,以圖嚴重妨礙世界銀行對被指控的腐敗、欺詐、施加壓力或串通行為進行調查,和/或威脅、騷擾或脅迫任何乙方使其不得透露與調查相關的所知信息或參與調查;或企圖實質上阻礙世行進行調查和行使根據合同條款所賦予世行的審計權利的行為。

世界銀行的兩級制裁體系及制裁措施

世界銀行的《反腐敗指導方針》中規定了腐敗、欺詐、共謀、脅迫和妨礙等“應制裁行為”,針對這些行為,世界銀行通過兩級行政程序予以制裁。

世界銀行獨立制裁體系的第一層級為資格暫停與取消辦公室(The Office of Suspension and Debarment , OSD)。當有充足的證據表明被指控的個人或公司存在應制裁行為,OSD將暫時地暫停該個人或公司獲得世界銀行資助項目合同的資格,並向其發出包括指控、證據和建議的制裁措施的“通知”。若該公司或個人對OSD的指控或建議的制裁措施未提出異議,OSD將會對其執行最終制裁措施。

世界銀行獨立制裁體系的第二層級為制裁委員會(The World Bank Group Sanctions Board)。制裁委員會由7名外部法官組成,是世界銀行集團資助的發展項目中所有有爭議的不當行為案件的最終決策者。一旦制裁委員會做出決定,該決定立即生效且是終局的,任何主體都不能對該決定進行申訴。

世界銀行的制裁措施共有五種,包括譴責信、恢復原狀、附條件的免予取消資格、附解除條件的取消資格、取消資格或永久取消資格。

1.譴責信(Letter of Reprimand), 即向被制裁方發出公開的斥責信。

2.恢復原狀(Restitution),指向政府或欺詐和反腐敗的受害者退還所有不正當所得。

3.附條件的免予取消資格(Conditional Non-Debarment),指被制裁方若在規定時間內遵守一定的條件,如採取改進措施、建立全面的合規體系、實施合規計劃或者賠償損害,則能免予制裁。

4.附解除條件的取消資格(Debarment With Conditional Release),指被制裁方在規定時間內被取消資格;其後滿足採取改進措施、建立全面的合規體系、實施合規計劃或者賠償損害等特定條件,則能解除制裁。

5.取消資格或永久取消資格(Fixed-Term Debarment),指被制裁方在規定的期限內或永久被取消參與世界銀行項目的資格。

2018世界銀行制裁體系年度報告指出,附解除條件的取消資格是世界銀行制裁措施的“基線”,也是世界銀行默認或者最頻繁使用的制裁方法,其目的在於鼓勵被制裁方採取補救措施並進行內部整改。

案例分析:世界銀行制裁中國某集團公司

2019年6月5日,世界銀行以涉嫌格魯吉亞東西公路走廊改善項目的不當行為為由,對中國某集團公司A公司及其全資子公司B公司和C公司發佈了為期9個月的禁令。

該項目的目標包括降低格魯吉亞公路走廊區的道路使用者成本,並加強道路部門管理道路網絡的能力。上述三家公司受制裁原因在於,在公路建設合同的資格預審和招標過程中虛假陳述B公司人員和設備的信息以及集團內其他實體的經驗的資料。而在世界銀行的行政制裁體系中,這些行為被視為世界銀行採購指南所定義的欺詐行為。

該禁令即是世行與A公司、B公司、C公司達成的涉及公路建設合同採購過程中不當行為的和解協議的一部分。除上述三家公司已於2017年和世界銀行達成單獨的和解協議外,該禁令還延伸至中國某集團公司下屬的730家受控附屬公司。

該事項最終通過和解協議得到解決。9個月禁令期滿之後,上述三家公司及其730家受控附屬公司將在24個月內附條件的免予取消資格。在此期間,只要履行和解協議規定的義務:(a)滿足公司合規條件,符合世界銀行的誠信合規官(ICO)的要求;(b)與世行充分合作;(c)完全遵守和解協議的條款和條件,將再次有資格參與世界銀行資助的項目。如果違反前述義務,附條件的免予取消資格將轉為附解除條件的取消資格,直至履行義務為止。和解協議根據,上述三家公司對其責任的承認、所採取的自願補救和糾正措施以及其他減輕因素,規定了對禁止期的縮短。作為解除制裁的條件,三家公司及其關聯公司承諾以符合世界銀行集團誠信合規指南中規定的原則和方式加強其誠信合規計劃。

中國企業應如何應對

上述被世界銀行制裁的案例提醒我們,中國企業在走出去的實踐過程中,需要建立全面的合規體系,克服自身合規體系不完善和經營合規環境欠佳的弊端,避免受到世界銀行集團等金融機構的制裁。

對於前述“附條件的免予取消資格”和“附解除條件的取消資格”兩種世行使用最為頻繁的制裁措施,被制裁方只有在滿足某些特定條件(如實施合規計劃)下才能免予制裁或解除制裁。因此,被制裁方需要按照《世界銀行誠信合規指南》(下稱“《誠信合規指南》”)的要求建立並運行合規體系,從而免予或解除制裁,恢復參與世行資助項目的資格。

《誠信合規指南》要求企業從以下幾個方面建立或完善誠信合規計劃:

1.企業行為準則中要明確列明“禁止不當行為”,如欺詐、腐敗、共謀和強迫等行為。合規責任要落實到領導層、合規部門和普通員工個人三個層面。

2.誠信合規計劃需對不正當行為的可能性進行初步(或更新的)綜合風險評估,並定期地審查和更新。

3.企業所有人員對不當行為都有報告義務;企業應提供有效的合規培訓活動、採取適當的激勵措施,鼓勵各級人員遵守該計劃,並實施關於被報告或發現的不當行為和其他違反合規計劃的行為的調查程序。

4.從財務、合同義務、決策過程三個方面進行合規的內部控制;對擁有決策權或影響業務結果的員工進行盡職調查;建立涵蓋禮品、款待、娛樂、旅行或其他費用的控制和程序。

5.對與企業有重大業務關係或有影響力的商業夥伴採取預防、發現、調查和糾正不當行為的措施,防控不正當行為。如:對商業合作伙伴進行盡職調查;將企業的合規計劃明確告知商業合作伙伴;完整地記錄與商業夥伴之間的業務關係;確保通過合法渠道向商業夥伴支付適當、合理的報酬;監督和商業合作伙伴之間的合同執行情況並定期審查等。

(作者單位:國浩北京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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