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21 永州市食藥監局給行政執法戴上“緊箍咒”

紅網時刻永州6月21日訊(通訊員 李志明)為深入貫徹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縱深推進全面從嚴治黨,進一步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規範行政執法行為,加強行政執法監督,確保廉潔執法,近日,永州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制定下發了《關於加強工作人員行政執法行為監督管理的若干規定(試行)》(簡稱《若干規定》),給行政執法戴上了“緊箍咒”。

界定了監督對象。《若干規定》明確將參與實施行政許可、監督抽樣檢測(含委託檢驗、風險監測)、稽查執法辦案、日常監督檢查、專項檢查(含飛行檢查、示範創建現場審核驗收)等行政行為的機關及其局直各單位全體工作人員(含局領導班子成員、正副調研員)作為監督對象。

列明瞭禁止情形。《若干規定》規定,在實施行政執法過程中,嚴禁收受行政相對人饋贈的紅包(含電子貨幣)、有價證券、土特產等禮品或勞務費、辛苦費;嚴禁參加行政相對人安排的吃請、娛樂性活動、旅遊等;嚴禁向行政相對人提出購買指定商品、指定中介進行有償服務等不正當要求;嚴禁濫用職權為自己或他人謀取利益或者損害行政相對人權益;嚴禁向行政相對人報銷應由個人負擔的費用;其他濫用職權,侵害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明確了監督措施。對行政執法活動採取選派作風紀律監督員、現場由作風紀律監督員向行政相對人宣讀廉潔執法紀律並簽字蓋章、由行政相對人現場填寫執法紀律現場反饋表並簽字(蓋章)後由作風紀律監督員收回交局機關黨委存檔備查、由局機關黨委按照5-20%的比例隨機進行電話回訪等方式進行監督。同時對作風紀律監督員的選派和職責進行了規定。

嚴格了責任追究。《若干規定》規定了問責的情形、問責的方式及問責的實施機構。並規定通過賄賂等不正當方式取得的行政許可一律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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