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10 景洪市法院一審公開宣判被告人李雲強迫交易案

昨日,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景洪市人民法院對被告人李雲強迫交易案進行一審公開宣判,對被告人李雲以強迫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宣判後李雲當庭表示認罪、悔罪,接受法院的判決。

經審理查明:2017年12月13日至15日,被告人李雲受昆明雲迪國際旅行社聘用,在雲南省景洪市為所帶遊客提供導遊服務並帶遊客到定點商家消費過程中,為達到迫使遊客消費的目的,採取辱罵、威脅、對不參加消費的遊客不發放房卡、對與其發生爭執的遊客驅趕換乘車輛等手段,強迫8名遊客購買商品、消費“傣秀”自費項目,強迫交易金額達15156元,情節嚴重。被告人李雲強迫交易的視頻於2017年12月17日在網上發佈後,至12月29日該視頻被60餘家媒體網站、論壇和微信公眾號轉載報道,網民閱讀總量17000餘次,相關貼文680餘條,轉發8250餘次,評論16200餘條,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

案件發生後,旅遊主管部門及時調查,公安機關及時立案,積極有效回應了群眾的期盼。景洪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後,景洪市人民法院於2018年6月6日對該案進行一審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李雲的部分親屬及社會各界群眾共計五十餘人旁聽了庭審。庭審中,被告人李雲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認真悔罪,並當庭道歉。景洪市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李雲的行為已經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一)、(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四十七條之規定,構成強迫交易罪,但被告人對自己的行為過錯有較好認識,能主動坦白認罪,依法可以從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雲南日報 記者戴振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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