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02 機構改革,行政類和公益一類事業單位人員能轉為參公人員嗎?

行政類和公益一類事業單位,多數為參公事業單位,可是仍然有一部分未能參公處理,或者相同級別,尤其是縣一級,平行兄弟縣已經參公,可自己單位卻遲遲未見動靜。這類情況十分常見,縣與縣之間有大小區別,因而行政機構設置個數不一致,事業單位參公個數也不一致,有些名稱和職能都相同,卻一個縣是行政單位,另一個縣是事業單位,甚至是掛牌機構、內設機構等,不能參公,這都很正常。

那麼,在什麼情況下,事業人員可以轉換為公務員或者參公人員呢:

一、單位整體合併到行政機關單位,按照“編隨事走、人隨編走”的原則,其原在編人員可以整體轉換為公務員或者參公人員,而不經過考試。

二、調任。由組織部門提拔或者調任的領導幹部,隨著原職務發生新的變化,在公務員單位或者參公單位任職,在身份、編制符合規定的條件下,可以申請轉換為公務員或者參公人員,同樣也不經過考試。

機構改革,行政類和公益一類事業單位人員能轉為參公人員嗎?

三、招考。1、公務員招考。公務員或者參公單位編制出現空缺,由單位申請,由上級或者省級組織人事部門通過公開招考,招錄的人員實習期滿,考核合格,身份自然過渡為公務員或者參公人員。2、公務員領導崗位招考。公務員或者參公單位領導崗位出現空缺,由組織部門組織招考,符合參考條件的人員,參加並通過考試,最終被任命為該職務領導幹部,其身份經組織部門審批後,隨之過渡為公務員或者參公人員。

下列情形人員,雖然為公務員或者參公崗位,佔編,但因為不符合《公務員法》某項規定,同樣不能過渡為公務員或者參公人員:

1、2007年12底後調入公務員或者參公單位,因其未經過招考,公務員凡進必考,身份出現問題,雖然佔編,個人身份也是幹部,卻不能過渡為公務員或者參公人員。解決辦法依然是招考。

2、行政機關或者參公單位的工人身份的一般人員或者副科級以上領導幹部,也不能過渡為公務員或者參公人員。

3、行政機關或者參公單位的非在編人員,不能過渡為公務員,除非佔編。

機構改革,行政類和公益一類事業單位人員能轉為參公人員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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