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0 河北小夥太實在,訂婚給200萬彩禮,最後被悔婚

訂婚後分手,雙方就彩禮是否需要返還發生爭議,河北小夥將前女友女友訴至法院,要求返還200萬元彩禮及黃金飾品。

河北小夥太實在,訂婚給200萬彩禮,最後被悔婚

原告小夥子訴稱,他與女友確立戀愛關係後不久就舉行訂婚儀式。訂婚儀式,儀式中小夥子給女友一個紅包,內有戶名為小夥子存有200萬元的存摺以及房屋租賃合同。之後雙方前往銀行將200萬元轉至女友銀行賬戶內。但沒多久雙方因購房發生分歧並分手。現小夥子要求女友返還上述彩禮。

被告女友辯稱,小夥子在訂婚儀式上出示的只是一個紅布包,並未向參加訂婚儀式的親朋好友展示布包裡是什麼,其到家後才看到是一張小夥子的200萬元存摺和房屋租賃合同。女友認為,彩禮如果是銀行卡或存摺的形式,戶名應該是女方的名字,因此該筆款項並非彩禮。雖然此後該筆款項轉入女友的賬戶,但已用於女友先行支付的二人生活費用及準備婚禮、投資的費用,因此不同意返還。

河北小夥太實在,訂婚給200萬彩禮,最後被悔婚

法院經審理認為,小夥子在訂婚儀式當日交給女友以小夥子為戶名的200萬元存摺,而後二人將該筆款項轉至女友名下,該筆款項應認定為彩禮。

因雙方最終未辦理結婚登記,故小夥子要求女友返還200萬元,具有事實與法律依據,法院予以支持。女友提出該筆款項系用於二人支出而非彩禮,未提交證據,法院不予採信。

法院判決女友返還小夥子200萬元。

對於案件涉及的彩禮問題,本案法官稱,婚約是男女雙方以將來結婚為目的而作的事先約定,因解除婚約產生向對方索還彩禮的糾紛,屬於婚約財產糾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第(一)項的規定,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河北小夥太實在,訂婚給200萬彩禮,最後被悔婚

本案中,小夥子系在訂婚儀式當日交給女友以小夥子為戶名的200萬元存摺,而後二人將該筆款項轉至女友名下,該筆款項應認定為彩禮。

同時法官提醒,首先,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是當事人請求返還彩禮的基礎,如果已經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再要求返還彩禮,則不再適用該法律規定。第二,彩禮本質上屬於禮物、贈與,但是屬於以結婚為條件的贈與,這與在戀愛期間的男女朋友為促進情感、表達心意而贈送禮物是有一定區別的。因此,對於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可以請求對方返還以結婚為條件給付對方的彩禮,但無權要求對方返還戀愛期間贈送的禮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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