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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明掃墓,居然進了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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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明祭奠先祖,表達追思的情感,然而,蕪湖市三山區峨橋鎮的潘某兄弟倆,因為清明祭掃發生的事情,最終,兄弟倆因妨害公務罪分別被判處拘役六個月和拘役四個月的處罰,這是怎麼回事呢?
案情簡介
2016年清明期間,受三山區峨橋鎮政府委派,工作人員徐某、強某等人在該鎮龍山公墓執行“清明節”期間森林防火檢查工作,勸導祭掃人員勿攜帶易燃易爆及火種進入陵園,以杜絕火災隱患。2016年4月2日8時許,潘某兄弟倆人因不願在公墓口的焚燒池焚燒祭品,與工作人員強某等發生爭執,並不顧強某等人的勸阻,強行上山焚燒祭掃,當祭掃結束返回後,潘某兄弟倆人又上前阻礙工作人員的工作,並對徐某進行毆打,造成徐某全身多處損傷、右大腿有挫傷,構成輕微傷,這也導致了龍山公墓當天的防火工作無法正常進行,構成了妨害公務罪,受到了法律的懲處。
檢察官普法
妨害公務罪知多少
檢察官普法
【法律條文】
《刑法》第六章 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中,第二百七十七條時這樣規定的,“妨害公務罪”,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尤其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執行代表職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故意阻礙國家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罪名淵源】
在我國的1979年刑法中,本罪是與拒不履行判決罪混同規定在第157條,其內涵僅限於阻礙國家工作人員執行職務。後單行法、附屬刑法和司法解釋做了補充。刑法將其分離出來獨立成條,犯罪主體由“國家工作人員”修改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並吸納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法》、《紅十字會法》、《國家安全法》的內容,增設了第2-4款的內容。高法《罪名規定》、高檢《罪名意見》將其解釋為:妨害公務罪。
【司法解釋】
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依法查處盜竊、搶劫機動車案件的規定》(1998年5月8日公通字【1998】31號)節錄
一、 司法機關依法查處盜竊、搶劫機動車案件,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予以協助。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司法機關工作人員依法辦案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2、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事業編制人員依法執行行政執法職務是否可以對侵害人以妨害公務罪論處的批覆》(2000年4月24日 高檢發釋字【2000】2號)
檢察官普法
文明祭掃須謹記
掃墓這樣做會違法
除了暴力抗法,
清明祭掃中但如果做了下面這些行為
那也是犯法的事了!
01
焚燒人民幣
在個別地方的一些傳統風俗陋習中,清明節“燒人民幣”這種如此瘋狂又奇葩的舉動,幾乎每年清明都會在新聞中看到,甚至有網友在貼吧和論壇裡公然提議祭祀燒真鈔。
這些地方的人民,通常會在黃紙和一疊疊的冥幣上面或多或少放些真鈔。因為有些老人認為,在冥幣裡放些真鈔燒,能增加這些冥幣的真實性,故去的親人收到就一定會是真幣了。
這種講法一代代傳下來就形成了某些地方的“風俗”,年輕人圖個意思,也樂於接受,於是漸漸盛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銀行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 禁止偽造、變造人民幣。禁止出售、購買偽造、變造的人民幣。禁止運輸、持有、使用偽造、變造的人民幣。禁止故意毀損人民幣。
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則明確禁止故意毀損人民幣的行為。一旦燒人民幣被發現,第四十三條規定,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02
製作假可亂真的“人冥幣”
燒人民幣不允許,和真鈔“傻傻分不清楚”的“人冥幣”,同樣沒有合法身份!
目前的清明市場上,祭祀冥幣的幣張大小、顏色、圖案、面值等,都與現行流通或曾經流通的人民幣極為相似,甚至連最新版的“土豪金”100元人民幣也被“山寨”。唯一的不同是,幣面上的“人民銀行”有的變成了“冥民銀行”。如果不仔細看,足以假亂真。
法律依據
《人民銀行法》第44條規定:在宣傳品、出版物或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幣圖樣的,中國人民銀行應當責令改正,並銷燬非法使用的人民幣圖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萬元以下罰款。
《商業銀行法》第11條規定:“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任何單位不得在名稱中使用‘銀行’字樣。”
國務院在《殯葬管理條例》第17條中規定,禁止製造、銷售封建迷信的喪葬用品,並在第22條提出,如果製造、銷售封建迷信殯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門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沒收,可以並處製造、銷售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03
掃墓過失導致失火
清明節時給逝去的親人燒紙錢是一種最為傳統的祭掃活動,不過清明正值天乾物燥的時節,因祭掃不慎而將周邊植被森林點燃引發大火的現象近年來屢屢發生。
但你知道嗎?一旦發生火災,你的這些行為就會分分觸犯到法律,將要面臨被判刑。
法律依據
我國《消防法》第21條規定,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況需要使用明火作業的,應當按照規定事先辦理審批手續。作業人員應當遵守消防安全規定,並採取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
《刑法》第115條第2款規定,過失犯放火罪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04
墓地選址盲從“風水”
現時生態化、簡約化殯葬已經成為新的殯葬趨勢,但在個別地區,依然非常看重土葬和設立墓碑等傳統的祭奠形式,墓地選址依照所謂“風水”隨心所欲,甚至不惜破壞當地生態環境違法亂建。
但是,選址修墓時最好要向有關部門報批看是否符合規定,並儘量避開法律法規所明令禁止的地區,因為稍不留意也會觸碰到法律的紅線。
法律依據
我國《殯葬管理條例》第10條規定:“禁止在下列地區建造墳墓:
(一)耕地、林地;
(二)城市公園、風景名勝區和文物保護區;
(三)水庫及河流堤壩附近和水源保護區;
(四)鐵路、公路主幹線兩側
05
清明踏青放風箏要注意
清明節點一盞孔明燈寄託思念之情,踏青放風箏是一項傳統人氣活動。
然而,近年來,風箏和孔明燈等低空漂浮物頻繁出現在一些鐵路局管轄內的高鐵沿線區域,以及航空管制區域,或搭掛在鐵路高壓接觸網上,導致設備燒損、斷電跳閘,或捲入飛機發動機、螺旋槳,嚴重危害了公共交通的運行安全。
法律依據
目前,我國已出臺多部法律法規,對危及公共交通安全的行為做出處罰規定:
《刑法》第116條規定,破壞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發生傾覆、毀壞危險,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鐵路安全管理條例》規定,
禁止在鐵路電力線路導線兩側各500米的範圍內升放風箏、氣球等低空飄浮物體。對於違反該規定的行為,則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審核 陶 俊 陳遠遠
主辦/蕪湖市人民檢察院
平臺建設及技術支持/蕪湖廣電傳媒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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