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7 美國法院的判決書能在國內的法院申請執行嗎?為什麼?

司法信箱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二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對申請或者請求承認和執行的外國法院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依照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互惠原則進行審查後,認為不違反我國法律的基本原則或者國家主權、安全、社會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認其效力,需要執行的,發出執行令。可見,外國法院判決在我國並不當然具有法律效力,應經我國法院依法審查並裁定認可後,在我國境內方才具有效力。在裁判作出國與我國之間並沒有相互承認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條約關係時,應按照互惠原則對申請人的申請進行判斷。我國法院在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問題上的立場一直相對謹慎和保守,基本上著眼於查明事實互惠而非法律互惠關係,並且在缺乏事實互惠的情況下即行拒絕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的判決。在外國法院已承認和執行我國法院判決後,可以依互惠原則承認該國法院的判決。除非該國法院在承認和執行我國法院判決中存在多種不一致的實踐,在判斷是否存在相互承認和執行對方判決的互惠關係時,可以不將裁判法院、當事人國籍、案件性質和標的額等因素納入互惠條件的審查範圍,以積極推動兩國間在承認和執行對方法院判決上的良性互動。

事實互惠主要審查對方國家有無承認和執行我國法院判決之先例,而並不深入探究對方國家承認和執行我國法院判決時所援用的法律。事實互惠需通過一國特定法院的具體裁判行為來體現,該法院所作之判決應視為該國之整體行為。從國際法的視角分析,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二條所指互惠顯然是指國家與國家之間的關係,而不應理解為我國與另一國特定地區或某一層級司法機關之關係。不能將事實互惠所依據之裁判限定為一國最高法院所作之裁判。根據中、美兩國各自有關案件訴訟管轄的規定,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案件並不會由最高法院直接裁判。即使有美國法院不承認我國法院判決的相關案例,也只說明美國在承認和執行我國法院判決時存在不一致的實踐,對是否存在互惠關係仍應進行深入比較分析後方能得出結論。事實上,在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案件的審查過程中,被申請人也可以就兩國之間不存在事實互惠關係加以反證,例如舉證我國法院作出的判決曾在美國被拒絕承認和執行。如果被申請人並未就美國法院不承認我國法院判決提出過反證,自然也就不存在對不同司法案例進行深入對比分析之必要。美國雖非“一帶一路”沿線國家,但系最大的發達國家,中美之間的人員往來和經貿交流在中國對外關係中佔有極其重要的地位。在申請人舉證我國法院判決已在美國獲得承認和執行的情況下,本案認定中美之間存在相互承認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事實互惠關係,不僅在客觀上保障了申請人的權益儘早實現,也順應了加大民商事判決在國際間承認的國際趨勢,有助於推動中美之間在相互承認和執行民商事判決問題上形成良性的互動。


(詳細內容見《人民司法·案例》2018年第02期刊載文章:李雙利、趙千喜“外國法院判決承認與執行中互惠原則的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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