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7 员工不办离职手续说走就走,公司不发工资,从法律上来看是谁的错?对此你怎么看?

我问题很大


这个问题问的理直气壮,答题区答的悲愤交加。

我先排一下事件发生顺序。
  • 首先,员工先在不办离职手续的情况下离职;
  • 然后,公司再不发放工资。

这么说完,你说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谁对谁错?对这样的结果我除了说法律很公正以外,并没有其他什么看法。

按照《劳动法》相关要求,劳动者在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想离职的话,需要提前向用人单位提出离职申请,以便用人单位安排其他人接手相应工作,不至于用人单位出现经济损失。

这种前提之下,员工在不请示的前提下离职,是没有任何补偿的,公司不发放相应工资也具备一定的原因,即便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也不会讲过失放在用人单位身上。

举个例子:

小明和小刚二人发生了争吵,事情起因是小明的错误,小明骂了小刚,但小刚用刀捅了小明,这种情况下,必然是小刚要受到法律的惩罚,难道要小明也去坐牢吗?

类似这种道理是一个生活中的基本道理,怎么看了答题区的众位,反倒变成了用人单位千错万错,该千刀万剐了呢?

思维成熟的表现在于遇到问题,是总结自己的错误;还是埋怨制度法律的不对。

当下,有很多人有类似的毛病,无论是职场也好,工作也好,在具体的工作中发生了这样或者那样的问题,经常会埋怨企业的管理制度制定不到位,企业的各种安排不到位,企业的管理存在漏洞。诚然不是每个企业的制度和规则都是圆满、规范的,但如果发生了问题,该走法律程序走法律程序,该走争议仲裁,走争议仲裁。但更多的人是在自己先违规、先犯错的情况下,满不在乎,甚至一脸无辜的认为是企业逼迫的,反过来还要追究企业的责任。

这种错误的思维和观念,会影响每个人的一生,在遇到任何问题的时候,都会主观上认定为自己无过失,最终会因为这种思想而让自己的生活一团糟。遇到问题不仅仅要分析问题、研究问题、克服问题,更加重要的是问题为什么会出现在我的身上,而不是别人的身上,这才是以后不发生类似问题的重要原因。


丁Bar不是银


这个问题我在2016年的时候刚好遇到过,所以很明确的说,员工离职没有办理离职手续,但是作为企业不能在员工有错的基础上,以不发工资为要挟自己触犯劳动合同法。

2016年的时候我们集团聘用的一位物业公司总经理在连续几次请假之后再也没有回到工作岗位,集团人事部几次电话微信催促,最后本人在电话里面说自己不干了就算辞职吧。按照公司规定就是不干辞职了,也是需要来公司办理离职交接的,否则后边半个多月的工资是不能核发的,所以给本人发邮件以及快寄,将公司的相关规定以书面形式告知给本人,同时公司按照规定出具了开除通知张贴在通告栏里。

没成想他接到开除通知以后恼怒了,觉得自己很没有尊严和面子,就以公司没有给他发放离职工资和在使用时期没有缴纳社保为由去劳动仲裁了,并且提出赔偿。

仲裁的结果并没有支持他的赔偿要求,但判决要企业必须支付员工工资,同时要求该员工来公司办理离职交接手续。如果该员工因为没有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办理离职手续,由此给企业造成损失的话,可以由企业提起诉讼,但不得以此理由拒发工资。后来该员工不服仲裁结果提出诉讼,法院同时也支持了仲裁的判决。

综上所述:由此案例来看无论是对企业方还是员工个人,在员工离职的时候,(前提是企业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首先必须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提前三十天向企业方提出辞职,建议经企业方批准以后办理手续交接离岗(注意:虽然法律规定了三十天,到期以后如果企业方不批准视为已经履行完法定程序,但是最重要的是不能给自己留下尾巴,如果你不进行离职交接,企业方完全可以以没有交接造成损失来追溯你。)

其次企业方不能因为员工个人的过错而知法犯法,以不发工资或者扣发相关证件要挟违法。作为企业方,必须在保证自己无过错的情况下才能去追溯员工违法。

针对此类问题有相关的两个建议供大家参考:

1)遵守规则,树立个人职场品牌:

作为职业经理人你必须遵守并且敬畏规则,以此立身处事这是底线。劳动合同法规定了辞职必须提前三十天提出申请,这既是向企业负责也体现了自己的责任心和职业素养。同时也避免了因为工作没有交割被企业方追溯的后遗症。作为职业经理人想要在职场发展必须注意自己的个人品牌,越向上走圈子越小,被前雇主追溯将会严重影响个人以后的职业生涯。

2)遵纪守法,树立良好的雇主形象:

企业想要取得更大的发展,前提就是首先要遵纪守法,只有在守法的前提下才能谈的上发展。同时也能吸引更多优秀人才的加盟,如果企业动不动以扣发工资或者其它方式要挟员工,不但损害了企业的雇主形象,还大大的破坏了在人才市场中的口碑,优秀的人才望而却步,又如何谈的上发展。

聚焦职场生态构建,关注企业管理实践;

长期坚持原创不容易,希望大家在阅读后关注或点赞,以示鼓励!聊聊职场的那点事,如果你有企业管理中的任何问题和疑问,加我关注私信与我,粉必回。


麻红卫


大公司,一切按合同来,分正式员工离职,试用期员工离职。一般正式员工离职提前20-30天申请,试用期提前3天申请离职。工资由财务部核算,发放。特殊情况可你上司申请,上司再向人事申请。

小公司就不一样了,小规模公司一般一个萝卜一个坑。 规章制度没这么严格,更多的是讲人情。

我们公司一个员工入职,培训了3.4天。正式上班了5天,休息两天,第二天本来是要上班的,当天晚上11.30,给我打电话说要请假。

我说请假最少要提前一天申请。

她说她有事儿,在乡下赶不过来。

我说不知道你要上班吗?

她说她知道。

那你为什么不提前把时间安排好。更何况你不是休息了两天吗?

她说她忘了提前说了……

这种情况,明显是她自己的问题,算她旷工,后面她就直接不来了,发工资的时候跟我要工资。

其实我是有权利给她的,但我根据合同上签的,试用期3天,转正后离职提前20-30天申请。直接不来按自离处理不结算工资。合同是签过的,你觉得不合理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还有一个员工,高中毕业,在我这儿工作了3个月,他参军了,跟我说可能8天之后就要走了,他说他抱着试一试的心态,没想到各项指标都合格了,他很开心。

我说好:你随时可以走,工资照常发。最好提前回去陪陪家人。

这是人情,任何工作上的失误,迟到等……都是按照每个员工的工作态度来定,那些所谓的规章制度都是留给那些偷懒,钻空子,混时间的人的。包括我也是,有次我因为自己的事儿耽误了工作,主动跟我老板说明情况,并接受处罚,但我老板非但没有扣我工资还安慰了我。

我也一直是这样管理我的下属,有的员工从开业到现在,跟了我一年,有的员工一个星期都呆不下去。[泪奔]


mr木公子


我儿子在江苏长电有限公司上了不到一个月班,只拿了900百元工资,还有工资就被扣了,原因是还没解除劳动合同。事情是这样的,上2天白班,再转2天夜班,正好转到国家法定假日那天上白班,按国家要求是3倍工资,它们不让我儿子加班也就算了,反过来还要我儿子多补一个夜班,大家说冤不冤呢,所以一气之下就不干了,而且也跟厂里的领导说不干了,也都同意了,就应该给工资走人才对,没想到在家等了一个月,也不见发工资,后来打听了一下,才知道说违规了,需要本人去办离职手续,然后还要扣违规费用,剩余后再给你。大家说这个厂有多坑,上了不到一个月班,来去路费,伙食费用了2000多元,想想多气人。


用户6671476408361


员工不办理离职,说走就走,公司不发工资,表面上看,是员工的错,但是,什么事情有果必有因,员工一定错吗,我看未必,即使真的有错,从某种意义上也是公司管理的问题。

员工为什么说走就走?

新员工说走就走是最常见的情况,走,是因为认为公司不符合自己。老员工说走就走,是多是因为有一肚子气,宁愿不要工资也要马上离开。

我相信,每个在职场的人都经历过很多职场的分分合合,员工说走就走的情况也有一些,请问,大家看到的员工说走就走的情况,大部分都是因为公司有错在先,对吗?

所以,先不说法律上的事情,公司的管理或者直接上级的为人就是公司在留人方面最需要关注和改善的。

有时候,并不是员工不办理离职手续,而是公司站在强势的一面,自以为是

员工离职手续,有两个阶段,一个是离职申请,一个是工作交接。

传统都认为,员工只要没有离职申请,就不能离职,其实,这个是个误区。现在有很多公司首先做着违法的事情,员工忍无可忍选择离职,比如,就不是不帮员工购买国家规定的社保,这样的情况,员工只要执行告知义务,并不需要申请,可以直接工作交接后离职。

因为公司是强势的,一般公司都压了员工半个月的薪水,认为这样就可以把控员工,其实,公司太自以为是了。

那如果公司真的没有违法,员工说走就走,那怎么办呢?

员工上班期间的工作该发多少就应该发多少,至于员工因违反离职管理规定,那应该接受什么惩罚就怎样惩罚。一加一减才是正确的操作方式。而不是企业直接不发工资,凭什么,谁给企业的权利不发员工工资?

【总结】

和谐劳动关系,并不是说说就好,是要公司和员工身体力行共同去创造的。员工有错,那得惩罚合理,工资不发放是不对的。公司有错,员工不满意走人虽然有错,但是,作为公司,应该反省并加强自己的管理以规避此类情况尽量少发生才是王道。


稚始栀终


我的看法是员工不办理离职手续肯定是不对的,公司不发工资的做法也是欠妥的。我们不但要从法理上对双方的行为进行分析,也要本着解决问题的态度做一些探究。

一,员工不办理离职手续,后果很严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劳动者有辞职的权利,同时也有办理离职手续的义务,如果因为没有办理离职手续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用人单位是可以索赔的。同时,如果因为员工的错误,导致《离职证明》不能及时开具,影响下家单位的入职,这是得不偿失的。不办理离职手续的污点,对整个职业生涯的影响是非常大的。

二,用人单位不能只简单地不发员工工资

尽管法律支持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损失扣除员工相关的费用,但是一定要有相关证据支撑,要合理合法,并且每月扣除员工的费用不得超过其工资的20%。用人单位最好能和员工就损失费用进行协商,双方确定后,将剩余的工资扣除代扣费用后及时发给员工,以免被员工抓住“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把柄。如果是劳动者未通知用人单位离职的,用人单位还要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以免造成劳动关系续存的事实,防止劳动者以后坚持没有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再向用人单位索要工资的情形。

三,用人单位要及时开具相关证明和办理档案及社保转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法》第五十条规定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双方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用人单位不能因为劳动者的违法就赌气不给劳动者开离职证明和办理社保转移,否则劳动者也可以因为这些手续办理不及时影响再就业提出索赔。

四,双方应相互尊重,协商解决

对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来说,斗则两败俱伤,和则两利。双方应站在对方的角度考虑问题。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及时来公司办理相关手续,如果劳动者不方便来公司办理离职手续,也可以远程交接工作,把相关离职手续文件签字后寄给用人单位。劳动者也要积极配合用人单位做好工作交接和办理完离职手续,这既是法律的要求,也是职业道德的要求。

综上,构建和谐社会,创建和谐劳动关系,需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站在对方的角度考虑问题,而不是靠意气用事,这样只会把很小的事无限放大,最终两败俱伤。


峰哥谈HR


从法律上来说,是公司的错。

虽然就常理来看,我们觉得很不应该、不合理、难以理解。但从劳动法的角度或者其他涉及法规的角度来看,员工不进行工作交接,公司就扣发工资的行为确实是不合法的。

一、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如果因个人原因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劳动合同中的约定要求员工赔偿经济损失。

但我们注意,

1、 是“应当”,不是“必须”。

劳动法并没有明确说明,员工离职,就必须配合公司完成工作交接,如果不交接,公司可以采取扣发工资、不办理离职转移等等,所以,单独从法规的角度来看,对员工并没有实际性的约束。



2、 如果没有配合完成工作交接,因个人原因造成公司损失的,公司可以要求赔偿。

但在实际的实施中:

(1)公司可以要求赔偿,但事实上,损失是很难量化的,相对应的,赔偿也很难量化。

公司并不能直接就主张,因为员工没有进行工作交接,给公司造成损失,就直接扣发离职那个的全部工资,或者是扣发部分工资,因为并没有参照的依据。

(2)这要求公司在劳动合同中,或者其他公司的制度中有相关的规定:员工不进行工作交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以要求赔偿。

在实际的操作中,存在两种现实的困难,一种是:公司相关制度中没有这方面的规定;另一种情况是:公司即使有这方面的规定,也并不是可以直接就可以作为证据或者是依据的。因为,一个制度可以作为证据,需要规章制度的内容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且是通过民主程序公布过的。

另一方面,对于员工给单位造成的损失,单位并不是就能直接扣发员工的工资的。按照劳动法规定,单位经济损失的赔偿,确实是可以从员工的工资中扣除,但劳动法也规定,扣除的金额不得超过员工当月工资的20%,扣除以后剩余的工资如果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该按照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因此,并不能就直接扣除劳动者所有的工资。

但这一条在实际的实施中,也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定,有些地方在具体的实施中,法院也会考虑到员工离职以后,单位按月索赔是没有可能的,所以,也会支持单位一次性赔偿的请求,但赔偿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劳动者的过错程度、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具体情况酌情进行确定。



(3)大部分公司都不会进行追究

一般来说,不办理离职手续、工作交接并不会造成很大的损失,即使是造成一些麻烦、损失,大部分公司也觉得没有必要,不会进行追究。除非是员工不进行工作交接真的给公司造成重大的损失,或者员工在离职时,带走公司一些重要的资料、物件等,公司才会述诸法律,进行追究。

二、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规定,在劳动关系依法解除的同时,单位应当同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的工资。

这条规定,并没有什么可以进行深度解读的地方,就是字面的意思:在单位和员工解除合同的同时,单位就应该一次性付清员工的工资。

因此,在员工离职以后,公司扣发、暂扣工资的行为必然是有风险的。

综上所述,如果公司因为员工没有进行工作交接,就扣发员工的工资,是有劳动风险的。或许我们会想,那对于员工离职,需要配合公司完成工作交接就没有任何约束了吗?

很多公司采用的方法是不给员工出具离职证明、不为其办理保险、档案的转移等,但这样的做法同样是有风险的,因为劳动法也规定,在员工离职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单位应为其办理保险等转移,出具离职证明。

因此,单位能使用的手段,能合法的,只是如果员工是劝退有经济补偿金的,可以等员工进行工作交接后,再进行经济补偿金的支付;如果员工未进行工作交接的,确实造成损失的,可以诉诸法律;可以在员工下一单位进行背调时,如实告知情况。

作为劳动者的我们来说,离职时见人品确实是有一定的道理的,即使是自己已经提出离职了,和单位已经没有任何关系了,也要有自己的职业素养,认真配合完成工作交接,好聚好散。退一步讲,即使不在意自己的职业素养,不进行工作交接,毕竟行业的圈子那么小,对你之后的发展也是有影响的,何必做一些损人不利己的事情。


淋说职场


看了下,很多评论,大多数人都不太懂劳动法,或者说是一味的指责公司的不人道。

其实据我的经验,大公司根本不会在意你一个人的是否离职,你只要按照正常离职手续办理就行了。小公司的话,可能会面临着招人难的困境,多少会有阻挠员工正常离职的情况。那遇到这种情况,我们要怎么处理呢?等下再教你们一点小妙招。

其实大多数公司管理层,当收到员工的辞职报告时,正常来说,都会先找到该员工,进行一对一的谈话,看看员工的辞职意愿强不强,如果不强的话,多数都会进行挽留,当然如果是那种,领导很讨厌的员工,就没这种情况,巴不得你赶紧走。

挽留过后,只要你坚决要走的,一般都会按劳动法规定,从你递交辞职报告后一个月,就可以离职了。

当然有些人,觉得我辞职还要等一个月,不理解,那我建议你好好的看看劳动法,再说。

正常来说,只要你下定决心要辞职,领导一般不会再拦你的了,俗话说,留得住你的人,留不住你的心,还会扰乱其他在职员工的状态。

至于你说,我时间急,等不了一个月,我直接自离走了,公司不发给我工资,他违法了。对,如果公司是直接不给你发工资那他确实是违法的,但是你相信我,每一家公司,都会有办法,把你自离当月的工资扣完的,本来就是你违约在先嘛。如果是特殊岗位,在职期间签过一些合同之类的,公司还可以追究你的法律责任。

其实如果你想快速离职的话,你可以多跟公司进行沟通,或者工作状态差一点,一些小公司老板,估计都会直接结了工资让你赶紧滚蛋,但是在大公司,这招没有效果哦。

劳动法,并不是一味的无底线保护劳动者的,我们经常都会把劳动法跟合同法做一些关联。所以大家在想辞职的时候,也应该遵守一下契约精神。





狗子他爸


对此,深圳资深商事律师,广东灜尊律师事务所劳动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和瀛和律师机构劳动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段海宇律师回复如下:

第一、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员工试用期辞职的,应当提前三天通知单位,试用期满后应当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单位。

第二、但是如果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例如没有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员工可以此为由通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提前通知单位并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

第三、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第五、根据《劳动合同法》如果员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赔偿范围详见《违法劳动法的赔偿办法》。

第六、但是,在用人单位没有证据证明的情况下,不能因此随意扣除员工工资,而应当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在员工离职当天一次性付清。

第七、用人单位如何避免这样的情况出现,实际上是有办法的,详细见本头条号或联系本人。


海宇段案


员工不办离职手续说走就走,真是率性;企业不给发放工资,真是利落。对于这种情况还要分析一下是什么原因导致的,是员工离职不办手续在先,还是先不发工资在先。

1、若是员工离职不办手续在先,没有办理离职手续,就是没有正常履行离职程序,没有尽到作为一个员工在离开公司之前应尽的离职手续义务,公司没有给他发工资是可以理解的。一般员工在公司最后一个月的工资都是在员工离职手续正常办理完毕的情况下发放到员工卡中。

2、若是公司没有按时发放工资在前,而且是经常拖欠工资的情况下,员工未办离职手续就离开公司。在这种情况下,公司未尽到给员工按时发放工资的义务,员工也未按要求履行公司的离职手续,双方都有错误。

3、若是公司没有给员工按时发放工资,公司又经常拖欠员工工资的情况下,员工提出离职申请又未被批准,办不了离职手续的情况下,员工离开了这家公司。公司未尽到按时为员工发放工资的义务,造成员工申请离职,在办不了离职手续的情况下离开公司,这是公司的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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