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20 業主轉讓專有部分所有權,對建築物共有部分享有的權利如何處理?

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我國物權法規定: 業主對其建築物專有部分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築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不履行義務。

業主轉讓專有部分所有權,對建築物共有部分享有的權利如何處理?

網友諮詢:

業主轉讓專有部分所有權的,其對建築物共有部分享有的權利如何處理?

江蘇磐篤律師事務所孫友律師解答:

業主的建築物區分所有權是一個集合權,包括對專有部分享有的所有權、對建築區劃內的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權和共同管理的權利,這三種權利具有不可分離性。在這三種權利中,業主對專有部分的所有權占主導地位,是業主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權以及對共有部分享有共同管理權的前提與基礎。沒有業主對專有部分的所有權,就無法產生業主對專有部分以外共有部分的共有權,以及對共有部分的共同管理的權利。

孫友律師,江蘇磐篤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從事法律工作十年,擔任多家企業法律顧問,從事律師工作前擔任企業法務多年,執業經驗豐富。孫友律師在刑事辯護、債權債務、公司法人治理結構、股權糾紛、企業風險管理、合同糾紛、併購重組方面有著豐富的實踐經驗。

業主轉讓專有部分所有權,對建築物共有部分享有的權利如何處理?

如果業主喪失了對專有部分的所有權,也就喪失了對共有部分的共有權及對共有部分的共同管理的權利。業主轉讓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其對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一併轉讓。 建築區劃內的道路,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於個人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共有。

業主轉讓專有部分所有權,對建築物共有部分享有的權利如何處理?

孫友律師相關法條推薦: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七十條 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第七十二條 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不履行義務。

第八十四條 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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