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5 虚假讼诉的常见类型?

实务解析 | 虚假讼诉的常见类型?

虚假诉讼的常见类型

1、“无中生有型”:虚构债务,通过诉讼转移转移财产

案件编号:(2017)0109刑初39号

案例名称:曾某某丁某某虚假诉讼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案情:曾某因民间借贷纠纷被人起诉,为保护自己名下的财产不被债权人通过诉讼取得,被告人曾某虚构债务并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来转移自己名下的财产。

具体而言,曾某提供给丁某两张借条(事实上两人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指使丁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曾某的财产。最终执行时,丁某获得受偿615718.88元,其他债权人按比例受偿60000元,丁某将部分财物归还曾某。

法院认为曾某、丁某某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了司法秩序,其行为已构成虚假诉讼罪。曾某是主犯,而丁某为从犯。

与本案案情相似的有案号为(2016)苏1322刑初1300号、(2017)赣1124刑初52号的案件。

2、“死灰复燃型”,借条重复使用

案件编号:(2016)浙0191刑初271号

案件名称:万春禄虚假诉讼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案情:2015年万春绿借给林某50万元,并签订了相关的借条。还款时,因林某无法按时归还,向万春绿出具了一张70万的欠条(50万本金),未要回原先50万的欠条。后万春绿以两张欠条公120万向法院起诉要求林某偿还。

法院认为,被告人万春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其行为已构成虚假诉讼罪。

3、“借题发挥型”,夸大债权,多分执行款

案件编号:(2015)温瓯刑初字第1345号

案件名称:陈某、潘某犯虚假诉讼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案情:被告人潘某因民间借贷纠纷被谢某、张某、陈某人先后起诉至法院,后法院依法对上述案件作出判决,并进入民事执行程序。

2014年,被告人潘某为了使被告人陈某能在执行过程中多获得执行款,二人经预谋后,通过伪造借条的方式虚构了被告人潘某欠被告人陈某190万元的事实,并由被告人陈某起诉至法院。后来,被告人陈某以190万虚假债权可分配得59584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潘某结伙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假诉讼罪。

4、“釜底抽薪型”:伪造工资拖欠清单,通过诉讼执行公司财产,优先受偿

案件编号:(2017)浙0109刑初840号

案件名称:张某甲虚假诉讼罪一案

基本案情:张某为讨回对某公司的欠款,伪造了某公司的欠款清单,清单上载明:某公司欠柳某等人工资85万。张某指使刘某向法院起诉,致使法院根据伪造的欠款清单进入执行程序。

法院认为,张某甲与刘某的行为构成虚假诉讼罪。

案例号为(2017)浙01刑终242号,(2017)黔0323刑初25号的案件与本案类似,都是利用工资在债务中的优先受偿权向法院起诉,从而获得执行。

5、“拦路抢劫型”:伪造工资款,通过执行诉讼骗取法院已冻结款项

案件编号:(2015)杭临刑初字第993号

案件名称:胡某、黎某甲犯虚假诉讼罪刑事判决书

基本案情:胡某因民间借贷纠纷被法院冻结37万存款,被告人胡某、黎某甲为取出被冻结的存款,经事先预谋,伪造153000余元的工资单。

在被告人胡某和黎某甲的指使下,被告人黎某甲及高某甲以债权人和债权人受托人的身份向临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临安市仲裁委)申请虚假劳动仲裁,后于凭借该仲裁调解书向临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虚假的执行诉讼,申请强制执行该仲裁调解书。同日,临安市人民法院受理上述执行案件并立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黎某甲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假诉讼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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