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 “被”辦信用卡 不良徵信誰擔責?

公司員工沒有辦理信用卡,卻因透支款逾期未還導致個人徵信出現逾期記錄,什麼原因導致發生這樣的情況?誰該對此擔責呢?11月26日,嶽西縣法院審結的一起名譽權糾紛系列案給出了答案。

2011年,李某某等五人在嶽西縣某公司上班,期間,公司利用對員工管理之便,收取了李某某等五人的身份證。

該公司與嶽西縣某銀行對接,在未經身份證持證人現場確認的情況下,為員工辦理了信用卡,並由公司保管使用,透支款項用於公司開支。

因經營不善,該公司未能及時還款,致使信用卡的名義持卡人李某某等五人在中國人民銀行徵信系統中產生了逾期記錄。

後某銀行通過糾錯程序為李某某等五人消除了逾期記錄,但雙方就損失賠償事宜未能協商一致,李某某等五人遂將涉事銀行、涉事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賠禮道歉、消除影響並賠償精神損失費等。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銀行和公司的行為已經構成對李某某等名譽權的侵犯,依法應承擔侵權責任,同時考慮到個人徵信記錄並無傳播性,且已採取糾正措施,實際影響已經消除,未造成其他嚴重後果,故判決某銀行、某公司向李某某等五人書面賠禮道歉並承擔案件受理費。對此結果,各方當事人均未提出上訴。

法官藉此提醒大家:居民身份證是記載公民個人信息的法定證件,持證人應妥善保管,不得輕易交給他人使用,否則其後續行為一旦觸犯法律,雖然相關人員將依法承擔責任,但由此給持證人造成的損失和影響,往往難以挽回。

(吳凡 周國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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