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5 村委會可以擅自跟開發商籤協議?可以,但需滿足這些前提

村委會可以未經授權與土地使用單位簽訂徵地協議嗎?

案例:2006年3月,一個村民委員會與該縣的一家公司簽署了一項土地收購協議,協議規定,村民委員會向公司提供50畝耕地,用於為公司建設遊樂園賠償20萬元,合同簽訂後村委會提議取消承包土地的六位農民的合同,例如孫某、劉某、趙某,並強迫他們銷燬已種的農作物,六名農民拒絕撤出土地,銷燬農作物,並向縣土地管理局提出申訴,縣土地管理部門立即派人調查此事,核實農民投訴的內容屬實,縣土地管理部門認定村民委員會與縣內一家公司簽訂了土地無效收購協議,並處以5000元罰款。

分析:縣級土地管理部門的治理決策是正確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需要使用土地建設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但是,設立鄉鎮企業和村民建設房屋,必須依法批准集體經濟組織中農民擁有的土地的使用,或者鄉鎮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的建設,應當依法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村委會可以擅自跟開發商籤協議?可以,但需滿足這些前提

需要使用國有土地的建設項目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申請使用現有的國有建設用地,根據規定,此類別僅需發送到當地縣市人民行政機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縣,市人民可以批准,另一類型是申請使用國有農用地或集體建設用地和農用地,涉及農用地的轉換和徵地,經省人民行政機關批准,縣,市人民行政機關應當按照省級以上人民行政機關批准文件,辦理建設用地手續,無論使用哪種類型的土地,申請的土地使用單位均應向申請縣的縣行政機關土地管理部門提交土地。

村委會可以擅自跟開發商籤協議?可以,但需滿足這些前提

本案中公司的建設用地實際上涉及集體所有的農業用地。

根據土地管理法和《建設用地審查報批管理辦法》的規定,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時的土地徵收程序分為以下步驟:

(1)按照規劃預選農用地..徵收農村土地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建設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否則不得使用,土地利用單位初步選定某一農用地作為建設用地後,應先與國土資源,建設,規劃等部門協商是否符合農用地各項規劃;

(2)編制建設項目可行性報告確認農用地可用於建設後,應按建設部門要求編制建設項目可行性報告,並向建設部門提出用地申請,經建設部門審核用地單位按照有關規定繳納選址費的,由建設部門出具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

(3)提交土地利用預審申請,農用地轉用或徵收土地依法批准後,土地使用單位應當在兩年內向同級國土資源局提出用地預審申請,國土資源局出具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

(4)辦理立項手續,用地單位在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的基礎上,與建設部門、環保部門辦理立項,規劃,環保許可等手續,並支付各項審批費用;

(5)提出正式用地申請,土地使用單位應持有上述審批文件,向國土資源局提交項目用地正式申請,國土資源局原做初步審批;

(6)辦理審批手續批准用地,國土資源局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建設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編制農用地轉用,補充耕地、徵地、供地等規劃,分為不同類型,由各級人民行政機關審批;

(7)國土資源局具體負責徵收農用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簽訂補償安置協議,辦理徵地手續,徵地補償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助費和地上附著物補償費,這些補償由土地使用單位自土地徵收補償安置方案批覆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土地使用單位未按期足額繳納的,行政機關應當拒絕核發建設用地批准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有權拒絕建設單位開工用地.;

(8)取得用地批准文件,根據已批覆的土地供應計劃,待徵地補償安置補助完成後,由國土資源局向用地單位出具已批覆的用地文件和建設用地批覆文件;

(9)取得土地使用權應當繳納轉讓費,土地被徵收後,土地成為國有土地,國土資源局和土地使用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建設項目審批手續,開始建設和使用..土地使用單位簽訂合同並按合同約定繳納費用後,才能真正取得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單位才能辦理建設項目的相關審批手續進行建設。

村委會可以擅自跟開發商籤協議?可以,但需滿足這些前提

由此可見,農用地流轉審批是縣級人民行政機關的一項工作,企業只需按照規定提供相關信息即可,批准土地後縣級人民行政機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也應當通知公司,負責辦理建設用地的有關手續,包括簽訂土地使用合同和收取有關費用。

在這種情況下,一個公司需要佔用一個村莊50畝耕地,不應該進入與村簽訂協議,而應該逐步上報省級人民行政機關,縣土地管理部門與協議的簽訂土地使用合同,此外,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項土地補償等,必須進行與村民商議決定的會議,如果村委會沒有走法定程序,擅自把村民所有的土地轉讓公司使用的,是違反了法律,破壞民族利益以及社會公共利益,也損害了村民的利益,因此,違法徵地行為徵地農民可以拒絕交出自己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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