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03 農村房屋拆遷遇繼承糾紛,拆遷補償究竟怎麼分?

在現實生活中,很多被拆遷人對於宅基地上房屋拆遷的補償款計算問題都搞不太清楚,如果是宅基地拆遷再遇到遺產糾紛,事情就會變得更加複雜了。

下面的故事是由一個真實案例改編而來,裡面涉及到宅基地拆遷補償款的各項內容,以及一些繼承糾紛問題,案件較為複雜,但是通過這一案例相信可以幫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宅基地拆遷和遺產糾紛這兩個問題。

農村房屋拆遷遇繼承糾紛,拆遷補償究竟怎麼分?

案情簡介

趙甲與妻子李某育有一子趙乙,趙乙與妻子陳某育有一女趙丙。家中有一位於宅基地上的房屋,於1993年辦理的宅基地使用證,該證登記戶主為趙甲,宅基地使用權審核表中還載有妻子李某、其子趙乙。2004年,趙乙死亡。2008年,趙甲死亡。趙甲過世前立下遺囑,遺囑表示其全部遺產由李某繼承。

趙甲過世後沒多久,家中宅基地房屋便被劃入拆遷範圍,接著李某與徵收方簽訂補償安置協議,獲拆遷補償款共計四十餘萬元。陳某及其女兒趙丙與李某就補償款的分配難以達成協議,因此便將李某起訴至法院,要求判令分割並繼承該房屋的拆遷補償款。

庭審過程中,原告陳某、趙丙訴稱,該房屋為趙甲、趙乙及李某三人共有,故趙甲、趙乙對該補償款享有權利,作為繼承人應當繼承相應份額。被告李某則訴稱,趙乙死後,陳某便帶著孩子趙丙離開了該房屋,且趙甲生前立有遺囑,其遺產由自己繼承,故請求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那麼,該案中的拆遷補償最終是怎麼樣分配的呢?法院最終做出了怎樣的判決呢?我們下面來一一解讀。

農村房屋拆遷遇繼承糾紛,拆遷補償究竟怎麼分?

案件分析

首先,我們要將涉案拆遷補償款分為兩部分來討論,分別是房屋補償與宅基地使用權補償。

先來看房屋價值,也就是地上附著物價值的補償。本案中係爭房屋經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登記,未進行新建、翻建、改擴建的,以農村宅基地使用權證核定人員為房屋的權利人。由於該房屋登記於趙甲、趙乙、李某三人名下,故該房屋所有權人為趙甲、趙乙及李某,該宅基地房屋為三人共有。因此,對於此部分的補償,應當按照繼承關係處理分割。

再來看宅基地使用權的補償,由於宅基地使用權具有很強的身份屬性,系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無償提供給本集體成員享有的,並且按戶計算。當一戶出現人口減少,宅基地仍是由一戶中剩餘的成員共同使用,宅基地使用權的補償款則由該戶剩餘的成員共同所有。在本案中,根據宅基地使用權證核定的人員,陳某與趙丙並非宅基地使用權人,而宅基地使用權人趙甲與趙乙均已死亡,故宅基地使用權的補償應當歸屬於李某所有。

另外,由於趙乙死後陳某與趙丙便搬離了該房屋,故拆遷補償中的搬家補助、安置補助、速遷獎等內容,應當由李某一人享有。

最後看趙甲的遺囑效力。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而趙甲的遺囑卻將全部給予李某一人,而沒有給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趙丙保留必要份額,因此該遺囑無效。

農村房屋拆遷遇繼承糾紛,拆遷補償究竟怎麼分?

而本案中,趙乙先於父親趙甲死亡,根據繼承法的代位繼承的有關規定(即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且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故本案中趙丙有權代位繼承其父趙乙應得的份額。

最終,法院依照上述理由做出了判決,即拆遷補償款中的宅基地使用權補償、搬家補助、安置補助、速遷獎均歸李某一人所有;對於宅基地上房屋價值的補償,則將其分為三份,李某的一份自然是由李某所有,趙甲的份額依法由李某與趙丙繼承,趙乙的份額則按照法定繼承由李某、陳某、趙丙三人繼承。法院最後以此對拆遷補償進行了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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