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01 延吉市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延邊州首例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件

2019年3月28日,延吉市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延邊州首例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件。延吉市法院黨組書記、院長李柱善擔任審判長,延吉市檢察院黨組書記、檢察長全鴻一擔任公訴人出庭公訴。

延吉市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延邊州首例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件

庭審現場


延吉市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延邊州首例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件

延吉市檢察院黨組書記、檢察長全鴻一出庭公訴

公訴機關指控,2018年10月27日,被告人鄭某酒後乘坐孫某駕駛由延吉駛至圖們的某大型營運客車。該車輛沿琿烏高速行駛至琿烏高速琿春方向73公里長安隧道內時,鄭某因要求孫某在高速公路停車遭拒後,揮拳毆打孫某的面部,造成客車失控與隧道牆壁發生碰撞,司機孫某面部受傷,有路產損失的交通事故。

延吉市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延邊州首例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件

延吉市法院黨組書記、院長李柱善擔任審判長

經審理,法院認為,被告鄭某在正常行駛的客車內,毆打司機,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由於被告鄭某到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其家屬已賠償被害人孫某的經濟損失,可以酌情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審判長李柱善當庭宣判判處鄭某3年6個月有期徒刑。

延吉市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延邊州首例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件

庭審結束後,延吉市法院就該案召開新聞發佈會。會上,該案合議庭組成人員崔雲峰法官對該案案情進行通報,並詳細介紹了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適用情形和量刑方式。



審核:趙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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