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05 小小微信紅包讓區政務服務中心21人“落水”,監委發出《監察建議書》

小小微信紅包怎讓一個區政務服務中心21人“落水”?監察機關根據監督、調查結果依法發出《監察建議書》——直擊問題根源開“藥方”。

小小微信紅包讓區政務服務中心21人“落水”,監委發出《監察建議書》

“因你單位對中介行業管理不規範、對窗口工作人員日常監督檢查不到位、少數幹部職工紀法意識淡薄等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的相關規定,特提出如下監察建議,請認真予以整改落實……”

近日,湖南省長沙市望城區監委向該區政務服務中心發出《監察建議書》,針對該單位從事公務活動的公職人員存在收受管理服務對象微信紅包等問題,提出監察建議,督促整改、建章立制。

與該區政務服務中心同時收到《監察建議書》的還有該區食品藥品工商質量監督管理局。

向監察對象所在單位提出監察建議,是監察機關依法履行處置職責的重要方式之一。長沙各級監察機關在依照法定職權履行監察職能過程中,針對監督調查中發現的一些問題,如監察對象所在單位出現多人違規違紀違法現象、單位廉政建設和履行職責存在的問題等,“對症下藥”向直接責任單位發出《監察建議書》,提出糾正措施、完善管理、健全制度等建議。截至目前,長沙市各級監委共發出《監察建議書》11份。

望城區政務服務中心、食品藥品工商質量監督管理局最近收到的《監察建議書》是望城區監委成立後,根據監督、調查結果首次發出的。隨著《監察建議書》一同落地的,還有22名相關當事人受到相應處理。

事情還要從幾個月前的一封實名舉報信說起。

2018年2月,望城區監委收到實名舉報稱,該區政務服務中心大廳窗口工作人員與幾家中介公司相互勾結,存在利益輸送,造成惡劣社會影響。隨即,望城區監委成立核查組開展初核。

初核發現,自2015年以來,有10多家中介公司先後在該區政務服務中心大廳代辦過業務。部分中介公司為了謀求競爭優勢,採取向政務服務中心大廳有關負責人及相關窗口工作人員發微信紅包的方式打通“關節”、尋求關照。號稱“廳長”的該區政務服務中心大廳窗口管理科科長黃某某正是他們拉攏腐蝕的首要對象。

“服務中心明確不準中介公司到大廳發名片、拉業務,但我們還是想辦法保證業務。”涉案的一家財務中介公司負責人李某交代,考慮微信紅包不容易被發現,所以就展開了“紅包攻勢”。黃某某自認為“大權在握”,便欣然接受。

3月22日,該區紀委監委對黃某某立案,進行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經查,他利用職務便利,多次收受中介機構代辦人員微信紅包3604元。

上樑不正下樑歪。黃某某作為管理該區政務服務中心大廳窗口負責人,不僅多次違規收受微信紅包,並且疏於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導致駐廳窗口工作人員出現多人違紀。黃某某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被免去大廳窗口管理科科長職務,相關違紀所得被收繳。

“沒當回事,有時候是幾十元,有時是百餘元,覺得跟他們熟,沒有意識到犯了錯。”該區食品藥品工商質量監督管理局駐政務服務中心大廳窗口的臨聘人員葉某多次收受中介公司代辦人員微信紅包,共計900.88元,受到黨內警告處分。據涉案的幾家財務中介公司負責人交代,他們多次以微信紅包等形式,“圍獵”從事公務的人員達21人。

涉案工作人員收受了微信紅包之後,不僅對這些中介公司違規進駐大廳承攬業務行為“睜隻眼閉隻眼”,還為其辦理業務提供“快速通道”,部分中介人員甚至冒充大廳工作人員招攬業務,造成惡劣影響,引發部分辦事群眾和其他中介公司的投訴和舉報。

最終,望城區紀委監委共對黃某某、葉某等8人予以立案,給予相應黨紀或政務處分;對收送小額微信紅包的非黨員臨聘人員運用第一種形態,進行批評教育、提醒談話等處理,共計13人;對故意拉攏腐蝕幹部的“送禮者”李某給予黨內警告處分;同時區監委向區政務服務中心、區食品藥品工商質量監督管理局同時發出《監察建議書》,並督促落實。

接到《監察建議書》後,該區政務服務中心黨組對症下藥制定整改方案,從改造審批流程、強化窗口管理、禁止中介機構進駐大廳等方面整章建制;區食品藥品工商質量監督管理局立行立改,在駐政務服務中心大廳設置商事登記自助導辦服務區,並安排專人進行諮詢引導。(中國紀檢監察報記者 鄒太平 通訊員 甘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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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監察機關根據監督、調查結果,依法履行處置職責的六種方式,其中第一款第五項就是“對監察對象所在單位廉政建設和履行職責存在的問題等提出監察建議”。

監察建議是指監察機關依法根據監督、調查結果,針對監察對象所在單位廉政建設和履行職責存在的問題等,向相關單位和人員就其職責範圍內的事項提出的建議。不同於一般的工作建議,監察建議具有法律效力,監察建議的相對人無正當理由必須履行監察建議要求其履行的義務,否則,就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詳見監察法第六十二條)。

一般來說,監察機關遇有下列情形時,可以提出監察建議:拒不執行法律、法規或者違反法律、法規,應當予以糾正的;有關單位作出的決定、命令、指示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國家政策,應當予以糾正或者撤銷的;給國家利益、集體利益和公民合法權益造成損害,需要採取補救措施的;錄用、任免、獎懲決定明顯不適當,應當予以糾正的;需要完善廉政建設制度的;等等。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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