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03 4.5亿美元合同纠纷仲裁诉讼双失利 中国企业应对国际仲裁暴露短板

□ 潘辉文

一份标的额高达4.5亿美元的合同,本来是一家中国企业的一笔大单,最终却将其拖入了一场失利的纠纷中。先是仲裁,后是诉讼,自2014年起的这场纷争近日落下帷幕,最后的结果是这家企业申请撤销仲裁的裁决被新加坡法院驳回。

中国企业在应对国际仲裁中的若干不足,在这一案件中暴露无遗,急需补足相关短板。

巨额合同引发纠纷

2008年3月29日,中机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机公司)与在美国特拉华州注册设立的公司JAGUAR ENERGY GUATEMALA LLC(危地马拉美洲豹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洲豹能源公司)签署了《总包干价的设计施工采购交钥匙总包合同》(以下简称《总包合同》),约定由中机公司就位于危地马拉夸特扎尔港口附近的额定300兆瓦火力发电站进行设计、采购、施工、设备配置和建设等工作,合同总金额大约为4.5亿美元。

《总包合同》约定合同争议依照国际商会仲裁院1998年仲裁规则在新加坡仲裁解决。要特别指出的是,合同还约定适用快速仲裁程序,仲裁庭应在组成之后90天内作出仲裁裁决,除非仲裁庭多数意见认为延期是必要的,可以在通知当事方后作出延期,但是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90天。也就是说,仲裁庭最长应当在180天内作出仲裁裁决。合同还约定适用法为纽约法律。

2009年11月13日,中机公司与美洲豹能源公司及在开曼群岛注册的公司AEI GUATEMALA JAGUAR LTD(AEI危地马拉美洲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EI美洲豹公司,是美洲豹能源公司的唯一股东。以下如无特别说明,美洲豹能源公司与AEI美洲豹公司统称为美洲豹公司)共同签署了《总包合同延迟付款担保协议》(以下简称《担保协议》),《担保协议》约定了与《总包合同》相同的适用法及争议解决方式。

2010年3月29日,美洲豹公司书面授权中机公司依照《总包合同》开工建设案涉项目。项目分为两个阶段,按照合同约定及美洲豹公司的书面通知,两个项目阶段的完工时间分别为2013年3月21日和6月19日。

此后各方就上述合同履行的相关事宜发生纠纷。美洲豹公司认为中机公司在项目接管上没有遵照合同对相关时间的约定,并多次向中机公司发函表示中机公司已经实质性违约,应采取补救措施,美洲豹公司保留其在《总包合同》项下的权利。

2013年12月14日,美洲豹公司向中机公司发函解除《总包合同》及《担保合同》。

随后双方的矛盾进一步升级并发生冲突。美洲豹公司指定新的承包商并于2015年7月26日完成整个项目的工作。

2014年1月28日,美洲豹公司向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提起了仲裁申请。美洲豹公司认为中机公司已经违反了《总包合同》的约定,美洲豹公司已经据此有效解除《总包合同》,美洲豹公司有权主张因项目迟延导致的议定损害赔偿以及项目完工费用。中机公司认为自己享有延期的权利,因此美洲豹公司无权主张迟延议定损害赔偿,并提出了若干反请求。仲裁庭一致同意美洲豹公司的主张,并支持了美洲豹公司提出的迟延议定损害赔偿和项目完工费用请求,裁决中机公司应向美洲豹公司支付将近1.3亿美元的赔偿金额,以及相关利息和费用。

法院驳回撤销申请

中机公司对仲裁裁决不服,向仲裁地新加坡高等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主要理由有四:一是仲裁裁决违反了自然正义,损害了中机公司的权利。二是仲裁程序违反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以下简称《仲裁示范法》)和当事方的约定。三是基于美洲豹公司的“游击战术”,仲裁裁决应当以违反公共政策被撤销。四是仲裁庭没有调查腐败和欺诈指控并且(或)仲裁裁决受腐败的引诱或影响。

关于第一个理由,在详细审查了双方提交的证据和书面意见后,法院认为,仲裁庭适用AEO(attorney eyes only,仅律师可见,美国民事诉讼中的一种保密制度)制度并不构成违反自然正义,进而导致仲裁裁决被撤销。依照仲裁规则和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以下简称《仲裁示范法》)的规定,仲裁庭有作出AEO保密令的权力。仲裁庭在本案中适用AEO制度有合理的理由,并不违反法庭和仲裁程序的成规。合同中约定的保密制度并不足以排除适用AEO制度的适用。AEO保密令的举证责任分配合理。仲裁庭已经谨慎权衡AEO制度可能对中机公司造成的损害。AEO制度并未显著削弱中机公司陈辩案件的机会。

关于第二个理由,法院认为仲裁裁决并未违反《仲裁示范法》第18条的规定。首先,法院并不认为仲裁庭违反了该法第18条项下的平等对待义务。仲裁庭适用AEO制度并未违反平等对待的义务。仲裁庭依照仲裁规则或是依照《仲裁示范法》行使其宽泛的案件管理权力时,有权适用AEO制度。仲裁庭已经尽最大努力公平、平等地对待当事方。法院认为,本案中认定美洲豹公司从事相关行为以损害仲裁,证据明显不足。因此,即便美洲豹公司对中机公司负有以善意进行仲裁的默示义务,中机公司并未证明美洲豹公司违反这一义务。据此,法院认定,中机公司提出的以缺陷仲裁程序为由撤销仲裁程序的主张不能成立。

关于第三和第四个理由,由于法院无法认定美洲豹公司采用游击战术,因此不同意以游击战术为由撤销仲裁裁决。关于腐败理由,仲裁庭认定本案中并没有证据证明腐败指控与仲裁争议事项有任何关系。法院同意,在某些案件中,仲裁庭有义务调查腐败指控。因为在某些特定案件中,腐败指控可能涉及影响仲裁裁决可执行性的公共政策问题。然而,法院认为本案中并不存在调查的义务。因为仲裁庭认定本案中的腐败指控并未得到任何法院的证实,与仲裁的争议事项并没有任何关系。另外,仲裁庭违反调查腐败指控义务本身并不导致仲裁裁决可以违反公共政策为由被撤销。本案中,仲裁庭认定腐败指控与美洲豹公司的仲裁请求没有任何关系。这一事实认定是无法提出上诉的。

基于上述理由,法院驳回了中机公司提出的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撤销裁决门槛很高

本案中,新加坡法院再次明确了以违反公共政策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所面临的高门槛。无论是游击战术指控还是腐败指控,首先需要举证证明存在指控的非法情况,其次还要进一步证明相关指控与作出仲裁裁决之间的关系。只有在维持仲裁裁决将“冲击良知”、“对公共利益造成明显损害”或“违背法院地最基本的道德和正义理念”等极为严重的情况时,才可能符合这一要求。除此之外,本案也暴露出了中企应对国际仲裁中的若干不足,急需补足短板。

应加强国际商事仲裁中保密制度相关知识的研究学习。本案的AEO保密令是依据国际商会仲裁院的仲裁规则作出,法官在判决中也注意到,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2016年的仲裁规则、伦敦国际仲裁院2014年的仲裁规则、香港国际仲裁中心2013年的仲裁规则中均没有类似条款。但是,依照《仲裁示范法》的规定,仲裁庭也有权依照其案件管理权力作出此种保密令。因此,对于走出去的中国企业来说,仅仅依靠选择仲裁机构或适用的仲裁规则并不能排除仲裁庭的此种权力。为此,中企应当加强对AEO保密令以及其他诉讼仲裁保密制度的研究并灵活运用,才能避免在未来的国际诉讼或仲裁中处于被动地位。

注意案涉合同中的保密制度与AEO等类似保密制度的协调一致。如上所述,仲裁庭可以依据管理仲裁的权力决定适用AEO保密制度。因此,即便案涉协议中已经约定有保密制度的情况下,当事方仍不可大意。因为案涉协议中约定的保密制度针对的是当事方以外的外界第三方,而AEO保密制度针对的是仲裁相对方,针对对象不同,法律效力不同。为此,在未来合同起草过程中,当事方如果想要尽可能排除AEO制度的适用,必须注意将合同约定的保密制度所针对的对象与AEO等类似保密制度所针对的对象统一起来,增加确定性。

注重管理仲裁的策略,针对适用的仲裁程序不同,应采取不同的管理策略。在案涉争议较为复杂时,除非经过充分评估后有绝对把握,否则不应轻易适用快速仲裁程序。因为适用快速仲裁程序所带来的文件披露、文件审核和准备时间的压缩,将可能导致当事一方处于十分被动的地位。本案就是典型例子。美洲豹公司以保密为由,合理利用仲裁规则的规定,申请适用AEO制度,中企应对不足,应当引以为戒。

提升对外部律师的管理水平。从本案法院判决的披露可以看出,中机公司先后换了多家律所。不同的代理律所,仲裁策略和风格存在极大差异,中途换将替换代理律所可以说是诉讼仲裁中的一大忌讳。在本案适用快速仲裁程序、案件处理时间被严重压缩的情况下,如果前后律所交接不够顺畅,细节处理不够完善,将对争议的后续处理埋下巨大的隐患。

(作者单位: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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