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7 涉嫌盜竊被關押在看守所時需要請律師嗎?

執念LOVE一人


是不是聘請律師,是當事人及其家屬自由選擇的權利範圍。

同時,請律師的好處如下:

1,可以會見嫌疑人。

2,可以幫助嫌疑人及其家屬梳理案情。

3,可以幫助蒐集證據。

4,可以幫助嫌疑人做無罪或者輕罪辯護。

同時,依據《律師法》第三十條規定,律師擔任訴訟法律事務代理人或者非訴訟法律事務代理人的,應當在受委託的權限內,維護委託人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一條規定,律師擔任辯護人的,應當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

法律法規

法律知識問答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2017修正)

發佈:2017-09-01實施:2018-01-01現行有效

法律修訂

1996年5月15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修訂

根據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正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完善律師制度,規範律師執業行為,保障律師依法執業,發揮律師在社會主義法制建設中的作用,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律師,是指依法取得律師執業證書,接受委託或者指定,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 律師應當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法律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

第三條

律師執業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恪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 律師執業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 律師執業應當接受國家、社會和當事人的監督。 律師依法執業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害律師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司法行政部門依照本法對律師、律師事務所和律師協會進行監督、指導。

第二章 律師執業許可

第五條

申請律師執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二)通過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 (三)在律師事務所實習滿一年; (四)品行良好。 實行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前取得的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合格證書、律師資格憑證,與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條

申請律師執業,應當向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證書; (二)律師協會出具的申請人實習考核合格的材料; (三)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四)律師事務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請人的證明。 申請兼職律師執業的,還應當提交所在單位同意申請人兼職從事律師職業的證明。 受理申請的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內予以審查,並將審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報送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報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內予以審核,作出是否准予執業的決定。准予執業的,向申請人頒發律師執業證書;不準予執業的,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

第七條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頒發律師執業證書: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受過刑事處罰的,但過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開除公職或者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

第八條

具有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學歷,在法律服務人員緊缺領域從事專業工作滿十五年,具有高級職稱或者同等專業水平並具有相應的專業法律知識的人員,申請專職律師執業的,經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考核合格,准予執業。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撤銷准予執業的決定,並註銷被准予執業人員的律師執業證書: (一)申請人以欺詐、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律師執業證書的; (二)對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申請人准予執業的。

第十條

律師只能在一個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變更執業機構的,應當申請換髮律師執業證書。 律師執業不受地域限制。

第十一條

公務員不得兼任執業律師。 律師擔任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任職期間不得從事訴訟代理或者辯護業務。

第十二條

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中從事法學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員,符合本法第五條規定條件的,經所在單位同意,依照本法第六條規定的程序,可以申請兼職律師執業。

第十三條

沒有取得律師執業證書的人員,不得以律師名義從事法律服務業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從事訴訟代理或者辯護業務。

第三章 律師事務所

第十四條

律師事務所是律師的執業機構。設立律師事務所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自己的名稱、住所和章程; (二)有符合本法規定的律師; (三)設立人應當是具有一定的執業經歷,且三年內未受過停止執業處罰的律師; (四)有符合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規定數額的資產。

第十五條

設立合夥律師事務所,除應當符合本法第十四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有三名以上合夥人,設立人應當是具有三年以上執業經歷的律師。 合夥律師事務所可以採用普通合夥或者特殊的普通合夥形式設立。合夥律師事務所的合夥人按照合夥形式對該律師事務所的債務依法承擔責任。

第十六條

設立個人律師事務所,除應當符合本法第十四條規定的條件外,設立人還應當是具有五年以上執業經歷的律師。設立人對律師事務所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第十七條

申請設立律師事務所,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律師事務所的名稱、章程; (三)律師的名單、簡歷、身份證明、律師執業證書; (四)住所證明; (五)資產證明。 設立合夥律師事務所,還應當提交合夥協議。

第十八條

設立律師事務所,應當向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受理申請的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內予以審查,並將審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報送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報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內予以審核,作出是否准予設立的決定。准予設立的,向申請人頒發律師事務所執業證書;不準予設立的,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九條

成立三年以上並具有二十名以上執業律師的合夥律師事務所,可以設立分所。設立分所,須經擬設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審核。申請設立分所的,依照本法第十八條規定的程序辦理。 合夥律師事務所對其分所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二十條

國家出資設立的律師事務所,依法自主開展律師業務,以該律師事務所的全部資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

第二十一條

律師事務所變更名稱、負責人、章程、合夥協議的,應當報原審核部門批准。 律師事務所變更住所、合夥人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十五日內報原審核部門備案。

第二十二條

律師事務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 (一)不能保持法定設立條件,經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條件的; (二)律師事務所執業證書被依法吊銷的; (三)自行決定解散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終止的其他情形。 律師事務所終止的,由頒發執業證書的部門註銷該律師事務所的執業證書。

第二十三條

律師事務所應當建立健全執業管理、利益衝突審查、收費與財務管理、投訴查處、年度考核、檔案管理等制度,對律師在執業活動中遵守職業道德、執業紀律的情況進行監督。

第二十四條

律師事務所應當於每年的年度考核後,向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提交本所的年度執業情況報告和律師執業考核結果。

第二十五條

律師承辦業務,由律師事務所統一接受委託,與委託人簽訂書面委託合同,按照國家規定統一收取費用並如實入賬。 律師事務所和律師應當依法納稅。

第二十六條

律師事務所和律師不得以詆譭其他律師事務所、律師或者支付介紹費等不正當手段承攬業務。

第二十七條

律師事務所不得從事法律服務以外的經營活動。

第四章 律師的業務和權利、義務

第二十八條

律師可以從事下列業務: (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委託,擔任法律顧問;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當事人的委託,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託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機構的指派,擔任辯護人,接受自訴案件自訴人、公訴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的委託,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四)接受委託,代理各類訴訟案件的申訴; (五)接受委託,參加調解、仲裁活動; (六)接受委託,提供非訴訟法律服務; (七)解答有關法律的詢問、代寫訴訟文書和有關法律事務的其他文書。

第二十九條

律師擔任法律顧問的,應當按照約定為委託人就有關法律問題提供意見,草擬、審查法律文書,代理參加訴訟、調解或者仲裁活動,辦理委託的其他法律事務,維護委託人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條

律師擔任訴訟法律事務代理人或者非訴訟法律事務代理人的,應當在受委託的權限內,維護委託人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一條

律師擔任辯護人的,應當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

第三十二條

委託人可以拒絕已委託的律師為其繼續辯護或者代理,同時可以另行委託律師擔任辯護人或者代理人。 律師接受委託後,無正當理由的,不得拒絕辯護或者代理。但是,委託事項違法、委託人利用律師提供的服務從事違法活動或者委託人故意隱瞞與案件有關的重要事實的,律師有權拒絕辯護或者代理。

第三十三條規定,律師擔任辯護人的,有權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會見在押或者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

第三十四條規定,律師擔任辯護人的,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查閱、摘抄、複製本案的案卷材料。

第三十五條規定,受委託的律師根據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律師自行調查取證的,憑律師執業證書和律師事務所證明,可以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調查與承辦法律事務有關的情況。

第三十六條規定,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的,其辯論或者辯護的權利依法受到保障。



政商觀察者


具體情況要看犯罪情節,盜竊的金額,次數,家庭情況。對刑事犯罪請律師,最大的好處是可以見到犯罪嫌疑人,傳話,並給予法律的問訊技巧幫助。而每個家庭的情況並不一樣,通常說來,盜竊犯罪的家庭經濟條件並不會很好,所以確實需要認真思考。

01

如果是初犯,情節不嚴重,數額不大的盜竊,請律師可以辦理取保侯審

律師的作用有時候還是很多,但基於經濟的考慮,到底有沒有非常的必要去請。對一般的家庭,特別是會發生盜竊的家庭來說,我相信經濟因素是最首先考慮的原因。

如果犯罪嫌疑人是第一次犯罪,情節並不是很嚴重,請律師的話,可以幫助見到本人,同時衡量提起取保侯審的可能。如果嫌疑人能成功的放出來,正常情況幾千元的律師費還是能苦得到的。

同時,自由也是很可貴的,人再窮不怕,害怕的是失去了自由,這種感受只有真正經歷過的人才懂得其中絕望的感覺。

02

如果是多次犯罪,建議不要請律師

盜竊犯罪更容易形成團伙犯罪,流動作案等特點,多次盜竊的人,基本上已經入行很深,對關押環境輕鬆適應,對自己心理調適沒有難度,對偵查問訊應對自如。

這樣為什麼還要請律師呢?傳話也沒有必要,國家幫助改造他,讓他學會重新做人,正好在看守所安靜的思考未來的人生和方向。

家屬就沒有必要過分擔心,目前來說只要不是盜竊金融機構,一般判刑不會多麼嚴重,不如藉此機會讓他長點記性。

結語

關於法律服務的需求,必須結合自己的經濟水平,情感需要來綜合評判;家屬肯定是非常擔心嫌疑人的情況,但有時候花了不必要花的錢,反而讓家庭雪上加霜,對解決問題不一定取得自己想要的後果。

如果要請律師,請之前要想清楚,打聽好,爭取找個性價比高的,這樣對解決問題會更有幫助。


悟法析律


盜竊這種案件一般都是按金額和次數來量刑的,如果一般的盜竊案件我感覺還是沒必要請律師的。

都做小偷了你手頭肯定不寬裕,沒必要再花錢請律師了,還不如自己留著錢出來用呢,也不需要出來再去盜竊了。

剛到看守所的盜竊犯可能會被歧視,也可能會被人欺負,所以都想找個律師訴訴苦這也正常,但是對案件是沒多大用處的,因為你盜竊的錢或東西都是有價格的,一般盜竊一萬就是一年,你再怎麼找律師辯護也不能給你辯護成一萬判一個月,其實進去的新犯不知道判多久問問裡面的老兵就行了,他們比律師懂的還多!


石頭聊案件


建議請律師,律師提早介入可以更有效的瞭解案件事實,進行辯護。


律師崔紫燕


現在只有律師可以會見犯罪嫌疑人,聘請專業的刑辯律師為犯罪嫌疑人提供幫辯護,提供法律諮詢和辯護服務。


劉傳國盈科律師


可以非常肯定的說,刑事案件中,律師的作用是非常大的,聘請專業的刑辯律師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供幫組是非常有必要的。偵查階段,律師可以通過會見犯罪嫌疑人,緩解犯罪嫌疑人的焦灼情緒,給與心理安慰;為犯罪嫌疑人講解其所涉嫌的罪名及相關法律知識,讓犯罪嫌疑人知道自己是否構成犯罪或可能面臨的後果;最大限度的避免刑訊逼供的發生;還可以根據案情幫助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審查起訴階,可以從檢察院審查機關更深入地瞭解相關案情,包括查閱或複製涉案的全部案卷材料等,並向檢察機關提出犯罪嫌疑人無罪、罪輕和此罪與彼罪的辯護意見。審判階段,律師可以會見被告人,瞭解並收集罪輕或者無罪的證據線索;可以會見主審法官,調閱、複製指控被告人有罪的案卷材料;認真研究案情,充分進行法庭辯論等


劉秀章律師說法


能聘請律師


用戶1378325735767黃


浪費錢,判多少是由法院說了算,律師辯護多好,法院不採納,也是沒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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