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3 傅美,合肥市蜀山區人民法院喊你來還款!歡迎提供線索

案情介紹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執行案號

(2019)皖0104執1187號

失信被執行人照片

傅美,合肥市蜀山區人民法院喊你來還款!歡迎提供線索

失信被執行人

傅美

性別

年齡

51

身份證號

342523********3121

住址

安徽省廣德縣楊灘鎮九房村高家山24號

執行法院

合肥市蜀山區人民法院

執行依據製作單位

合肥市蜀山區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

一、被告安徽鑫隆園傢俱有限公司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償還貸款本金500萬元、利息1036750元及2016年12月22日以後的利息(以500萬元為基數,按同檔次的貸款基準年利率加收50%計算至本息償清之日止)給原告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銅陵支行;二、被告安徽鑫隆園傢俱有限公司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支付實現債權費用1萬元給原告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銅陵支行;三、被告龍虛芳對上述一、二兩項給付事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四、被告傅美對上述一、二兩項給付事項以其與被告龍虛芳共同財產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五、被告安徽省信用擔保集團有限公司上述一、二兩項給付事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六、被告龍虛芳、傅美、安徽省信用擔保集團有限公司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被告安徽鑫隆園傢俱有限公司追償;七、駁回原告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銅陵支行其他訴訟請求。判決後,信用擔保公司上訴至銅陵市中級人民法院,該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18年8月14日,浦發銀行向原告發出《關於完全解除保全責任的函》,載明:借款人鑫隆園公司在我行辦理的人民幣伍佰萬元流動資金貸款業務由貴公司提供全額連帶責任保證擔保。根據安徽省銅陵市銅官區人民法院(2017)皖0705民初3241號和安徽省銅陵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皖07民終359號民事判決書,貴公司已向我行完成以下資金的代償:1、代償本金500萬元;2、代償利息1781750元;3、代償實現債權費用1萬元;4、代償案件受理費54897元,合計代償金額為6846647元。上述代償資金已於2018年8月13日全部清償。至此,貴我雙方簽訂的《保證合同》約定義務全部履行完畢,貴公司該保證合同項下連帶責任保證義務自2018年8月14日起完全解除。 後鑫隆園公司未歸還代償款,龍虛芳、傅美亦未履行擔保責任。 本院認為:本案所涉《委託保證合同》、《保證合同》、《不可撤銷個人連帶責任信用反擔保合同》,均系各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我國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為合法有效。 鑫隆園公司未能按約償還浦發銀行貸款本息,省擔保公司作為保證人代其償還了貸款本息,依照《委託保證合同》的約定,省擔保公司有權向鑫隆園公司追償代償款,故省擔保公司要求鑫隆園公司支付代償款6846647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 關於違約責任,省擔保公司要求鑫隆園公司以代償款6846647元為基數自代償之日起按照日萬分之五的標準支付資金佔用費,該資金佔用費顯具有違約金性質,其同時要求鑫隆園公司支付代償款20%的違約金,已超過法定上限,本院不予支持。現本院確認鑫隆園公司自代償之次日起以代償款為基數、按照年24%的標準向原告支付違約金及資金佔用費,按照上述標準計算至2018年9月12日計為146062元,之後的違約金及資金佔用費應以代償款為基數、按照年利率24%的標準向原告至其實際清償上述代償款之日止,原告主張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不可撤銷個人連帶責任信用反擔保合同》對反擔保方式、範圍、期限作出明確規定,龍虛芳依約應對案涉全部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對省擔保集團的該項訴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傅美向浦發銀行出具的承諾函表明了其就向該行所借案涉全部提供連帶責任保證的意思表示,而就該筆借款龍虛芳、傅美、信用擔保公司均為連帶責任保證人,故信用擔保公司承擔保證責任後,向鑫隆園公司不能追償的部分,應由龍虛芳、傅美、信用擔保公司分擔,因沒有約定分擔比例,其可要求被告傅美就不能追償的範圍內的債務承擔三分之一的清償責任。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四十四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一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四條、第六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第四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安徽鑫隆園傢俱有限公司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支付原告安徽省信用擔保集團有限公司代償款6846647元及截止2018年9月12日的資金佔用費及違約金合計146062元(之後違約金及資金佔用費合計以未償還的代償款為基數、按照年利率24%的標準計算至款清之日止); 二、被告龍虛芳對本判決第一項確定的被告安徽鑫隆園傢俱有限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龍虛芳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對安徽鑫隆園傢俱有限公司追償; 三、對本判決第一項確定的被告安徽鑫隆園傢俱有限公司的債務,被告傅美就安徽鑫隆園傢俱有限公司不能清償部分向原告安徽省信用擔保集團有限公司承擔三分之一的清償責任; 四、駁回安徽省信用擔保集團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70079元,由原告安徽省信用擔保集團有限公司負擔11219元,被告安徽鑫隆園傢俱有限公司、龍虛芳、傅美負擔5886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

被執行人的履行情況

全部未履行

負責人電話

055165352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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