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04 【关注】托县检察院向附条件不起诉考察期满的犯罪嫌疑人赵某某宣布不起诉决定

日前

托县检察院向附条件不起诉考察期满的犯罪嫌疑人赵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宣布不起诉决定,赵某某及其父亲同意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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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涉嫌强制猥亵,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得到了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谅解,同时系未成年的在校学生、初犯、偶犯,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考虑上述情况,托县检察院于2018年8月29日决定对其附条件不起诉,并由该院对其进行监督考察,考察期为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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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在监督考察期内未发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试行)》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托县检察院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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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宣布后,托县检察院通知托县公安局对赵某某犯罪记录进行封存,公安局已对该犯罪记录封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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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妹

托小检,那“附条件不起诉”到底是怎么回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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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小检

你听我慢慢道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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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不起诉,又称暂缓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根据案件性质和情节、犯罪嫌疑人的年龄、一贯表现及其犯罪后的悔过态度等,认为暂不提起公诉有利于矫正犯罪嫌疑人、使其早日回归社会,同时也有利于被害人在物质方面得到补偿、使其被侵害的权益得到修复的,则暂时不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而是设立一段考验期、一定条件,责令其在该期限内履行设定条件内的义务,如果犯罪嫌疑人在该期限内履行了相应的义务并没有发生法定撤销的情形,期满后就不再对其提起公诉,否则就将对其提起公诉的制度。

2011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提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拟定了中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方案,并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正式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写入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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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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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八十四条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 (一)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发现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诉的; (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没有上述情形,考验期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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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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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零四条 【撤销附条件不起诉】在考验期内,发现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承办人应当制作附条件不起诉考察意见书,报请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作出撤销附条件不起诉、提起公诉的决定:

(一)实施新的犯罪并经人民检察院查证属实的;

(二)发现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诉并经人民检察院查证属实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多次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

(四)违反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多次违反的。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其他犯罪行为,但因证据不足不予认定,在被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后查证属实的,可以不作出撤销附条件不起诉、提起公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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