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7 重度残疾人,生活不能自理要靠家人生存,这样的重度残疾人应该不应该纳入低保呢?

慈母80511769


因在民政部门工作,简答一下这个问题。

首先,关于重度残疾人的范围。按照现行有效政策,所谓的重度残疾人是包括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视力残疾、肢体残疾、精神残疾、智力残疾这六个基本分类(还有二至多种残疾类型集于一身的多重残疾)中的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残疾人。这是国家标准的正式规定。在实际的各类政策执行中,重度残疾人是一个弹性概念1、严格按以上规定是一种情况。2另一种是压缩范围,将言语残疾一级、二级,听力残疾一级、二级划到重度残疾人范围之外。为什么?原因很简单,这两类残疾对劳动能力有一点儿影响,但不大;根本不需要人护理,也不影响生活自理能力。3还有一种是扩大残疾人范围,将智力残疾三级、精神残疾三级直接列入重度残疾人范围。因此,好多人说重度残疾人无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如果不提残疾分类,这种理解是完全错误的。要正确、准确地理解重度残疾人这个概念,切不可放弃政策规定,想怎么说就怎么说。实际生活中,

真正残疾程度最重、后果最重的重度残疾人是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三类,视力残疾次之,言语残疾、听力残疾最轻

其次,关于生活自理能力的简单解释。要最简单地说,生活自理能力是指在完全没有他人帮助的情况下,自己能够照顾自己日常生活中衣、食、住、行的程度。一般按照自主完成吃饭、穿衣、洗漱、走路等几个指标予以大致的评估,结论一般也是主观性的。况且,不同目标的生活自理能力的评估指标体系也是不同的,能见到的就有几个,如针对孩子的,针对老年人的,针对残疾人的。从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到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程度有重有轻。好多人把丧失部分生活自理能力,理解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其实也是错误的。只有常年卧床不起的,才是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也就是说,或许你理解的无自理能力,只是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与政策规定并不一致。也即:有些表述实际上是夸大其词。

再次,关于重度残疾人纳入低保的问题。毫无疑问,纳入低保是有条件的,要符合家庭人均收入、家庭财产状况两个方面的条件。政策就是政策,必须严格执行。在实际生活中,重度残疾人中的绝大多数人,己经按相关的政策规定,分别纳入到了特困人员和低保户范围之中了。剩余少数人,家庭经济条件好一点的,也可以按照单人户方式纳入低保范围了。没有纳入的,往往是家庭经济条件很好的,如家庭经营企业的,有大额银行存款的,家有公职人员的等等,这些情况,在现行政策情况下,很难纳入。客观地说:也没有工作人员会为了照顾个别人,违反政策规定办事,自己甘心情愿地背处分的。什么事情,客观一些,理性一些,就不难理解。

最后,生活不能自理靠家人生存的重度残疾人,应该不应该纳入低保呢?你如果严格地按政策要求,题主即没有说重度残疾人是什么残疾类型,又没有说家庭经济状况,还没有谈到残疾人的年龄,实际上是基本情况不明确,这类问题很难回答。如果重度残疾人是成年的家庭主要劳动力,因为其残疾不但自己无收入,还要他人护理、照料,导致家庭收入低于低保标准,当然应该纳入低保,并且还应该是高一些的低保类别。如果是老年人或孩子,对家庭收入影响有限。如果家庭情况一般,也可以按单人户方式只将本人纳入低保。如果家庭经济条件好,就不能纳入低保。总之一句话:

要纳入低保,根本的条件就两条:因人均收入低而生活困难,没有超过认定标准的家庭财产。撇开这两条谈纳入低保,实际上是高射炮打飞机——空对空。

对于基层工作人员来说,是否将重度残疾人纳入低保,只能按政策规定,按重度残疾人个人或家庭的具体情况做出决定,也只能因具体人而异、因具体条件而异,只是一项日常工作,只是执行政策而己,他们没有把重度残疾人“一律”纳入低保的权力和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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