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5 注意!2月社保将退回,3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延长,还有这5项新政策

最近的财税政策有点多,小快给大家梳理了3月开始实施的新政策了!一起来看看吧~好的内容还希望大家多多转发支持,有问题请在文末给我们留言,我们将一一答复

要点汇总

1、全国范围内纳税申报期限由3月16日延长至3月23日

2、2月份已缴纳的社保费将批量发起退费,无需企业再提交申请或报送相关材料;

3、3月1日至5月底,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3%降至1%!个体户也要减免社保;

4、原定3月1日开始正式启动办理的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延期;

5、取消进项发票360天认证抵扣期限!17年以后专票超期也可抵扣。

01、全国范围内纳税申报期限由3月16日延长至3月23日

为进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便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事宜,大家关心的3月来不及纳税申报的问题,税务总局明确了!税务总局决定延长2020年3月份纳税申报期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在全国范围内将纳税申报期限由3月16日延长至3月23日

;对3月23日仍处于疫情防控一级响应的地区,可再适当延长纳税申报期限,由省税务局依法按规定明确适用范围和截止日期。

2、纳税人受疫情影响,在2020年3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内办理申报仍有困难的,可以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延期申报。

02、2月份已缴纳的社保费将批量发起退费,无需企业再提交申请或报送相关材料!

国家针对中小微企业提出了阶段性免征中小微企业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除湖北省外,大型企业减半征收)。大家最关心的2月份已经缴纳的社保能不能退等问题,是否需要提交申请等问题,税务总局明确了!

国家税务总局“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新闻发布会,指出:2月份已缴纳的社保费将批量发起退费,无需企业再提交申请或报送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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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回复

注意!2月社保将退回,3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延长,还有这5项新政策

四是及时响应企业诉求。针对企业关心的2月份已缴纳社保费款处理问题,有关部门已经共同提出了处理意见:对适用免征政策的费款,将依职权批量发起退费,无需企业再提交申请或报送相关材料;对适用减半征收政策的费款,优先办理退费,如果企业愿意用来冲抵后期缴费,也将通过优化流程便捷实现。

税务总局已经对企业社保费由税务部门征收的18个省和3个计划单列市的2月份费款征收情况进行了摸底分析,下一步将指导各地税务机关与有关部门一起尽快按规定退(抵)到位。同时,我们正在利用12366服务热线、网站信箱等多种渠道收集和答复企业提出的问题,近期还将通过在线访谈、热点问题解答等形式,进一步了解企业诉求,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03、3月1日至5月底,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3%降至1%

为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支持广大个体工商户在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同时加快复工复业,财政部 税务总局两部门共同决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降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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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原文

为支持广大个体工商户在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同时加快复工复业,现就有关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04、原定3月1日开始正式启动办理的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延期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纳税人要办理2019年度个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由于疫情原因,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系统暂缓开通,具体开通时间将视疫情形势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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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虽然个税汇算清缴延期,但是这件事一定要提前做完——绑定银行卡

一、绑卡注意事项

1.建议绑定Ⅰ类银行卡

2.必须为本人身份证办理的银行卡

二、绑卡操作

可以在个人所得税APP或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站(web端)填报本人银行卡信息。

(一)个人所得税APP中填报

1.在个人所得税APP的首页选择“个人中心”,并选择“银行卡”。

2.选择“添加”并填写银行卡信息。

3. 完成短信认证后,添加银行卡成功。

4. 银行卡添加完成后,可在“银行卡”--“管理”中进行解绑。

(二)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站(web端)中填报

1.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站首页选择“完善个人信息”;

2.选择“银行卡”,点击右侧“添加”;

3.添加银行卡信息,完成短信验证后,银行卡即添加成功;

4.选择需要管理的银行卡,可对已绑定的银行卡进行解绑操作;


05、取消进项发票360天认证抵扣期限!17年以后专票超期也可抵扣

2020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

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上述扣税凭证信息进行用途确认。


政策原文

现将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上述扣税凭证信息进行用途确认。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超过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期限,但符合规定条件的,仍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6号、2018年第31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7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规定,继续抵扣进项税额。

八、本公告第一条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至第七条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执行,已处理的事项不再调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31号)第五条自2020年1月1日起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第17号)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抗震救灾期间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稽核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7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十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33号)第四条自2020年3月1日起废止。《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2017年第55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根据本公告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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