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7 如果一個人偷了10萬塊錢,然後以個人名義把錢都捐給了紅十字會,破案後這些錢還需要返還嗎?對此你怎麼看?

木魚輕舟


紅十字會應該把錢返還給失主,因為這是贓款,小偷肯定是要依法處理的。


誰是我知心


偷10萬塊錢當罰,捐10萬塊錢當獎。

偷10萬塊錢與捐10萬塊錢是兩種不同的概念和關係:

首先,小偷偷10萬塊錢,就是違反法律的規定,根據《刑法》264條的規定構成了盜竊罪,應當受到法律的追究。並且10萬元屬數額巨大,可以從重判處。

不論小偷將這10萬塊錢幹什麼了?就是去救人或者是捐助他人,都不影響盜竊罪的成立。



其次,小偷將這10萬塊錢捐給紅十字會,這也許是小偷的良心發現。但是不管怎麼樣?盜竊事實是成立的。向紅十字會捐款,應當受到表揚。但是不能抵消其罪過,只是在量刑的時候,可以酌情從輕判處。

最後,按照法律規定,贓款贓物應當追繳。小偷將贓款捐助給紅十字會,這一行為是違法的,因而是無效的。既然捐助合同因為當事人的違法而無效,那麼紅十字會就應當將這10萬塊錢退還給失主。

如果小偷還要捐款的話,那麼讓他用乾淨的錢捐助。


法重情深


一個人偷了10萬塊錢,不論他拿去做了什麼,這些錢都是需要返還的。小偷以個人名義把錢捐給了紅十字會構成無權處分,破案後這些錢由警方追回後應當還給失主。

無權佔有人的返還義務

在這個案例中,紅十字會屬於無權佔有人,根據我國《物權法》的規定,權利人可以請求無權佔有人履行返還義務。小偷偷來的錢屬於盜贓,不是他自己的合法財產。將盜贓以個人名義捐給紅十字會構成無權處分。原權利人也就是失主可以向無權佔有人(紅十字會)行使返還原物請求權,要求其退還10萬塊錢。

《物權法》第二百四十三條規定,不動產或者動產被佔有人佔有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及其孳息,但應當支付善意佔有人因維護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支出的必要費用。

紅十字會不構成善意取得

可能有的朋友會說紅十字會並不知道小偷以個人名義捐獻的10萬塊錢是他偷來的呀,紅十字會是不是已經構成“善意取得”,不用歸還10萬塊錢了呢?答案是:紅十字會並不構成善意取得,仍然需要返回10萬塊錢的盜贓。我們來看看“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有什麼。

我國《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規定,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 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前兩款規定。

1.受讓人在接受財產時必須是善意的。即受讓人並不知道轉讓人是無權處分。這一點,紅十字會是滿足的。

2.受讓人向無處分權人支付了合理的對價。即受讓人不是免費獲得財產的,一般需要支付物品的市場價格。從這一點來看,紅十字會就不滿足條件了。紅十字會只是“免費”地接受了小偷的贈與。

3.轉讓的不動產已經進行了登記,不動產已經完成了交付。小偷對紅十字會的捐款已經轉入了紅十字會的賬戶,符合這一條的規定。

因為要構成“善意取得”必須要滿足上述的三個條件,缺一不可,小偷對紅十字會的捐款行為不符合“善意取得”第二個條件的規定,所以紅十字會會這筆盜贓不構成善意取得。

結語:不管小偷是出於什麼樣的心理將他人的財物盜來之後又轉手捐給了紅十字會,小偷的行為都已經構成了盜竊罪。10萬錢的數額已經達到了盜竊罪的立案標準,等待他的將是牢獄之災。如果想要通過捐款給紅十字會從而幫助到需要幫助的人,也應當拿自己的財產來捐獻,盜取他人的財物屬於違法行為,是非正義的,不可採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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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源網絡,侵刪。


南山法律人


偷10萬塊錢當罰,捐10萬塊錢當獎。

偷10萬塊錢與捐10萬塊錢是兩種不同的概念和關係:

首先,小偷偷10萬塊錢,就是違反法律的規定,根據《刑法》264條的規定構成了盜竊罪,應當受到法律的追究。並且10萬元屬數額巨大,可以從重判處。

不論小偷將這10萬塊錢幹什麼了?就是去救人或者是捐助他人,都不影響盜竊罪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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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小偷將這10萬塊錢捐給紅十字會,這也許是小偷的良心發現。但是不管怎麼樣?盜竊事實是成立的。向紅十字會捐款,應當受到表揚。但是不能抵消其罪過,只是在量刑的時候,可以酌情從輕判處。

最後,按照法律規定,贓款贓物應當追繳。小偷將贓款捐助給紅十字會,這一行為是違法的,因而是無效的。既然捐助合同因為當事人的違法而無效,那麼紅十字會就應當將這10萬塊錢退還給失主。

如果小偷還要捐款的話,那麼讓他用乾淨的錢捐助。


囧人囧事丫


我們想象一下一種不太可能存在但又合理的情況:小偷偷了10萬,揮霍掉了,但後來自己又賺了10萬,捐給了慈善機構……

所以,先不論盜竊的量刑是不與用錢用途掛鉤的,你永遠無法證明“小偷捐的錢是小偷偷來的10萬”,除非數編號。

正因如此,法律上排除一切可能造成擾亂的問題,只要盜竊,以盜竊罪判處,而不考慮其用途,如果確實因為第三方過錯,注意是過錯(被捐錢單位在這個案件裡是沒過錯的),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至於你描述的“劫富濟貧”的部分,只能說在道德上鼓勵、表揚他。

PS:不知道你提問的目的,是否身邊有人在考慮減輕刑罰。如果是,最切合實際的方法,是“自首+全額退還贓款+寫悔過書請求被害人諒解”,是可以大幅度減輕刑罰的,比捐給紅十字會有用的多。但因為10萬已經屬於“數額巨大”,不判刑是不可能的。


小黃人的雙子星


偷10萬塊錢當罰,捐10萬塊錢當獎。

偷10萬塊錢與捐10萬塊錢是兩種不同的概念和關係:

首先,小偷偷10萬塊錢,就是違反法律的規定,根據《刑法》264條的規定構成了盜竊罪,應當受到法律的追究。並且10萬元屬數額巨大,可以從重判處。

不論小偷將這10萬塊錢幹什麼了?就是去救人或者是捐助他人,都不影響盜竊罪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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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小偷將這10萬塊錢捐給紅十字會,這也許是小偷的良心發現。但是不管怎麼樣?盜竊事實是成立的。向紅十字會捐款,應當受到表揚。但是不能抵消其罪過,只是在量刑的時候,可以酌情從輕判處。

最後,按照法律規定,贓款贓物應當追繳。小偷將贓款捐助給紅十字會,這一行為是違法的,因而是無效的。既然捐助合同因為當事人的違法而無效,那麼紅十字會就應當將這10萬塊錢退還給失主。

如果小偷還要捐款的話,那麼讓他用乾淨的錢捐助。


遊戲人超超


  偷10萬塊錢當罰,捐10萬塊錢當獎。

  偷10萬塊錢與捐10萬塊錢是兩種不同的概念和關係:

  首先,小偷偷10萬塊錢,就是違反法律的規定,根據《刑法》264條的規定構成了盜竊罪,應當受到法律的追究。並且10萬元屬數額巨大,可以從重判處。

  不論小偷將這10萬塊錢幹什麼了?就是去救人或者是捐助他人,都不影響盜竊罪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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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按照法律規定,贓款贓物應當追繳。小偷將贓款捐助給紅十字會,這一行為是違法的,因而是無效的。既然捐助合同因為當事人的違法而無效,那麼紅十字會就應當將這10萬塊錢退還給失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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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昂全自動炒幣機器人


題主您好!

小偷偷了鉅款,在法律上屬於非法佔有他人財物;更無權對佔有的他人財物進行處分。紅十字會只能接受來源合法的捐款。對於接受的偷來的捐款有返還的法定義務。因此破案後,這些錢應當返還給失主。

本案中,如果破案後,失主表示鉅款可以捐獻給紅十字會,紅十字會就可以不用再返還這筆鉅款了。但小偷的刑事責任不可免除;只是法院在對其量刑時,應當適當考慮對其予以相應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以上建議,供您參考。


廣州文案策劃


如果真有這樣善良的小偷,放到古代那可是屬於典型的劫富濟貧,是要受到萬人景仰的,即使是盜也可稱之為俠盜!

只可惜生不逢時,此事發生在了當代。那麼按照我國的現行法律來看,小偷偷了10萬塊錢,依據《刑法》當中的相關規定已構成了盜竊罪,應受到法律的追究,而且盜竊的數額較大,還應從重判處!

至於小偷將盜竊來的錢不管用在了何處,用來揮霍也好,做慈善也罷,都屬於贓款,以後肯定是要被法院依法追回的。當然小偷的這種捐款行為還是應受到稱讚,但功是功,過是過,功過不能兩抵,該處罰還是要處罰的,只不過法院在量刑的時候也會將這些因素考慮在內!

同樣的道理作為紅十字會不能因為是慈善機構,便可接受來路不明的錢財,更何況是小偷偷來的。所以在事情查明真相後,理應歸還這筆錢,至於事後如果失主表示不再追要這筆錢的話,那紅十字會方能安心接受!


山東漢子也柔情


事無絕對,只能說是具體情況具體對待吧。

小偷偷了錢,這部分錢財破案之後肯定要追回的;但是有些錢是追不回來的,比如說是小偷偷了十萬塊錢,然後用這十萬塊錢買了彩票血本無歸,你覺著破案之後這些錢需要返還嗎?誰返還這些錢?

對辦案人員來說,最省心的辦法就是追責小偷,至於小偷有沒有償還能力就不歸他們管了;畢竟誰偷的錢誰還這是是沒有問題的,從哪裡也是能說的過去的。

但是,如果這筆錢以贈與的名義贈給了他人,這筆錢是可以追回的;當然具體操作是比較麻煩的,但是這個是真真實實可以追回的。但是如果是被拿來償還了債務的話,這個錢就是無法被追回的;也不能說是無法追回,反正換這個過程是很難的。

這個錢能不能追回其實就是看這個錢是誰的。

小偷偷了十萬塊錢,又捐了十萬塊錢;從本質上分析,小偷偷的錢是失主,但是捐的錢不是失主的,因為小偷沒有權利替失主做決定。所以走程序的話,這筆錢應該是小偷自己的,但是小偷需要償還失主的十萬塊錢;但是如果小偷沒有償還能力的話,那這筆錢是有可能被追回的,但是僅僅是有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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