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数:5452
近日,在全国抗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之际,新疆阿勒泰地区已发生2起编造谣言、散布谣言的案件,编造谣言者已被警方依法处置。
谣言1:
1月25日,一新浪微博网民发帖称“新疆数量绝不止报道的这2例,地州有患者连确诊都没来得及就已经死亡。阿勒泰住院并没有隔离也没有区分治疗,在普通病房医生也没有做充分防护….”。经查,此信息为发帖人博眼球而发布的造谣信息。
目前,发帖人已被阿勒泰地区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谣言2:
1月25日,一微信网民在微信群内发文称“请各位尽量少出门,现在乌鲁木齐市有1例死亡”。经调查发现,该网民在网页浏览时看到“乌鲁木齐市有1例死亡”的消息后未经核实就转发到家长群内。经阿勒泰地区公安机关核实,“乌鲁木齐市有1例死亡”为虚假信息。目前,该谣言传播至各类社交媒体,给群众带来了恐慌。
该网民已被阿勒泰地区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警情通报】新疆阿勒泰这两起冠状病毒谣言,公安机关已依法处理,群众拍手称快......](http://p2.ttnews.xyz/loading.gif)
温馨提示:
网络传播速度快、影响力大,易造成社会恐慌。请广大网民做文明的网络使用者,网络不是法外之地,请您文明用网、注意自己的言行!
您也许看不见,但网警无处不在、无处不查,造谣生事、诈骗害人,必受到法律的严惩!
![【警情通报】新疆阿勒泰这两起冠状病毒谣言,公安机关已依法处理,群众拍手称快......](http://p2.ttnews.xyz/loading.gif)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一)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二)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
(三)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
(四)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
(六)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
(七)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
閱讀更多 巴州網警巡查執法 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