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31 济宁市场监管局集中曝光七起“口罩”违法典型案例

2020-01-31 10:04 来源:鲁网

  鲁网1月31日讯(记者 孔祥梅 通讯员 宋峥)

近日,济宁市、县两级市场监管部门迅速行动,加大监管执法力度,从严从重从快查处了一批案件,切实维护疫情防控市场秩序。

  案例一

  2020年1月28日,兖州区市场监管局接群众举报对济宁市兖州区民健大药房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济宁市兖州区民健大药房有限公司从2020年1月26日开始在销售口罩过程中未明码标价。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价格法》第十三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构成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价格违法行为。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市场监管局按照执法程序对该案事实进行了全面调查处理,责令当事人整改,并依据《价格法》第十三条及《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以一般程序对当事人作出没收非法所得350元,罚款2000元 。

  案例二

  2020年1月27日,兖州区市场监管局对济宁市兖州区兖康大药房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济宁市兖州区兖康大药房有限公司从2020年1月26日开始在销售口罩过程中未明码标价。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价格法》第十三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构成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价格违法行为。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市场监管局按照执法程序对该案事实进行了全面调查处理,责令当事人整改,并依据《价格法》第十三条及《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以一般程序对当事人作出没收非法所得96元,罚款2000元。

  案例三

  2020年1月27日晚,邹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反映邹城医药商厦药品零售连锁有限公司燕京药店大幅抬高口罩销售价格。邹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对邹城医药商厦药品零售连锁有限公司燕京药店进行执法检查。经查,邹城医药商厦药品零售连锁有限公司借口罩等防疫用品需求激增之机,将进价为16.5元/袋的活性炭口罩(十只装),大幅提价到28元/袋对外销售。邹城医药商厦药品零售连锁有限公司哄抬价格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邹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邹城医药商厦药品零售连锁有限公司立案,罚款25480元。

  案例四

  1月28日,梁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对辖内万药堂大药房大幅抬高N95型口罩销售价格的行为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借口罩等防疫用品需求激增之机,将进价为20元/只的N95型口罩,提价到38元/只对外销售,共销售8只,提价涨幅达90%,且未明码标价。当事人已构成哄抬价格,未明码标价违法行为,梁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44元,罚款5000元。

  案例五

  1月28日,梁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对辖内济生堂大药店销售的3M9001型口罩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在经营场所不明码标价,梁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4000元。

  案例六

  1月28日,梁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对辖内金金小铺销售的3M9001型口罩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在经营场所不明码标价。当事人已构成不明码标价违法行为,梁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000元。

  案例七

  1月28日,梁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对辖内新优经营部大幅抬高N95型口罩销售价格的行为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借口罩等防疫用品需求激增之机,将进价为6元/只的N95型口罩,提价到25—30元/只不等的价格对外销售,共销售49只,提价涨幅达317—400%,且未明码标价。当事人已构成哄抬价格,未明码标价违法行为,梁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061元,罚款7000元。

  下一步,济宁市场监管局将密切跟踪口罩等防疫用品价格情况,指导督促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从严从重从快查处以口罩为代表的防疫用品相关价格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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