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12 重磅!化妝品打“藥妝、藥妝品、醫學護膚品、EGF”等概念違法

重磅!化妝品打“藥妝、藥妝品、醫學護膚品、EGF”等概念違法

很多小夥伴都接觸過以“藥妝”“藥妝品”“醫學護膚品”“EGF”為賣點的護膚品,不少消費者被這些宣傳口號吸引,購買了這類產品。實際上,這些概念只是宣傳噱頭,誤導了不少消費者。對這種市場亂象,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藥監局)也看不下去了。在昨天,就是2019年1月10日,在《化妝品監督管理常見問題解答(一)》中,明確宣佈這些概念屬於違法行為。如果再有企業這樣宣傳,可以去藥監局舉報了。

藥監局在《化妝品監督管理常見問題解答(一)》中,共回答了10個問題。甄垚詳細看了一下,前面三個問題,和消費者普遍關心的問題關係很大。覺得有必要貼出來,給各位小夥伴參考。對這個解答感興趣的小夥伴,可以去藥監局官網搜索《化妝品監督管理常見問題解答(一)》,就可以看到完整的回答。甄垚把前面幾個問題截圖如下:

重磅!化妝品打“藥妝、藥妝品、醫學護膚品、EGF”等概念違法

上面這張截圖可以雙擊放大。雖然回答中已經講的非常詳細了,但有些小夥伴可能還是不明所以,甄垚就把前面和消費者關係最大的3天逐條解釋一下。

1、為何經常聽說國外有所謂的“藥妝品”,而我國化妝品法規中並沒有“藥妝品”的概念?

答:需要明確指出的是,不但是我國,世界大多數的國家在法規層面均不存在“藥妝品”的概念。避免化妝品和藥品概念的混淆,是世界各國(地區)化妝品監管部門的普遍共識。部分國家的藥品或醫藥部外品類別中,有些產品同時具有化妝品的使用目的,但這類產品應符合藥品或醫藥部外品的監管法規要求,不存在單純依照化妝品管理的“藥妝品”

我國現行《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中第十二條、第十四條規定,化妝品標籤、小包裝或者說明書上不得注有適應症,不得宣傳療效,不得使用醫療術語,廣告宣傳中不得宣傳醫療作用。對於以化妝品名義註冊或備案的產品,宣稱“藥妝”“醫學護膚品”等“藥妝品”概念的,屬於違法行為

甄垚解讀:藥監局這個回答,非常明確的指明,化妝品不存在所謂的“藥妝品”“醫用護膚品”,以這些概念為宣傳的行為,都屬於違法。作為國內化妝品最高的管理機構,權威性是毋庸置疑的。如果還有品牌以這個為賣點宣傳,不是忽悠就是騙子,大家可以去藥監局舉報了。

關於市場上的“藥妝品”“醫用化妝品”,甄垚曾經寫過兩篇文章,分別是《解密“醫用化妝品”背後的真相》、《解密“醫用化妝品”背後的真相(補充篇)》。藥監局的回答,印證了甄垚當時的判斷是正確的。甄垚在這兩篇文章中,詳細介紹了美國、歐洲、日本的化妝品是如何管理的,有沒有藥妝這個說法。感興趣的小夥伴可以翻出來看一下。

另外,甄垚在這兩篇文章中,也詳細介紹了市場上以“藥監械(準)字號”為賣點的產品到底是怎麼回事,屬不屬於化妝品?以及國家對化妝品在法規方面的管理分類。甄垚這裡就不囉嗦啦,感興趣翻過去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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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寡肽-1和表皮生長因子(EGF)有何區別?EGF可否作為化妝品原料使用?

答:寡肽-1和人寡肽1(表皮生長因子,EGF)非同一種物質。寡肽-1為甘氨酸、組氨酸和賴氨酸等3種氨基酸組成的合成肽。而人寡肽-1又名錶皮生長因子(Epidermal Growth Factor, EGF),是由53個氨基酸組成的“53肽”,分子量為6200道爾頓單位。

寡肽-1收錄於我國《已使用化妝品原料名稱目錄》(2015年版),一般作為皮膚調理劑使用。而人寡肽-1未被收錄於該目錄,一般在醫學領域使用較多,臨床適應症為外用治療燒傷、創傷及外科傷口癒合,加速移植的表皮生長。由於分子量較大,EGF在正常皮膚屏障條件下較難被吸收,一旦皮膚屏障功能不全,可能會引發其它潛在安全性問題。基於有效性及安全性方面的考慮,EGF不得作為化妝品原料使用

綜上,不同於寡肽-1,人寡肽-1(EGF)不得作為化妝品原料使用。在配方中添加或者產品宣稱含有人寡肽-1或EGF的,均屬於違法產品。

甄垚解讀:曾幾何時,各種EGF凍乾粉充斥在各個銷售渠道,各種軟文吹破天。關於EGF懂乾粉,甄垚也寫過一篇文章《“諾貝爾獎”包裝的化妝品:EGF凍乾粉》。介紹了凍乾粉的來龍去脈,以及他在什麼情況下可以發揮作用。怎奈人微言輕,信的人少,很多小夥伴還是對凍乾粉的效果充滿了童憬。不知道藥監局這個問題,可不可以抑制對凍乾粉的盲目狂熱。

藥監局的回答,明確告訴大家:寡肽-1和人寡肽1(表皮生長因子,EGF)非同一種物質。寡肽-1藥監局批准可以在化妝品中使用,可以起到刺激膠原蛋白合成的作用。而消費者經常提到的EGF凍乾粉,叫做人寡肽1,在國內,不允許在化妝品中添加。

EGF凍乾粉可以外用治療燒傷、創傷及外科傷口癒合,加速移植的表皮生長。效果確實不錯,不過,如果濫用EGF,可能會形成“腫瘤”樣結節增生,還有可能促進皮膚癌細胞生長。因為其具有潛在的風險,國家藥監局禁止在化妝品中添加使用。

有些不法的商家,為了避開國家的監管,故意混淆寡肽-1和人寡肽1(表皮生長因子,EGF),把兩個不同的成分等同起來,在備案時寫的是寡肽-1,實際添加的是人寡肽1。市場上各種EGF凍乾粉更是多的數不過來。

就在昨天,還有個小夥伴發給我一篇吹捧EGF凍乾粉的文章,這個小夥伴讓甄垚看一下是不是可信。甄垚看到消息時已經是晚上,等點開那個公眾號的軟文鏈接,已經刪除了。估計是看到了藥監局的發文,發現被打臉,趕緊自己刪除,免得被粉絲慫。現在的自媒體,只管收錢做廣告,至於廣告內容是否可信,就不管了。

另外,藥監局在回答中,也明確說明,由於人寡肽1(表皮生長因子,EGF)分子量大,正常肌膚屏障功能正常,很難被肌膚吸收,無法發揮作用。EGF凍乾粉對保存環境要求很高,在常溫下,生物活性會遞減,6個月後還具有生物活性的就所剩無幾了。如果在水溶液中,對配方技術要求更高,大部分情況下,到消費者手中基本上已經失去活性,能其的作用就非常有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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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化妝品原料中添加的如穩定劑等保護原料的成分,是否應當在產品標籤上進行標註?

答:根據國家標準《消費品使用說明 化妝品通用標籤》(GB5296.3-2008),化妝品銷售包裝的可視面上應真實地標註化妝品全部成分的名稱。

化妝品成分是指生產過程中有目的地添加到產品配方中,並在最終產品中起到一定作用的成分。為了保證化妝品原料質量而在原料中添加的微量穩定劑、防腐劑、抗氧劑等成分,雖然在產品配方中應當進行填報,但不屬於化妝品成分的範疇,可以不在產品標籤上進行標註。

甄垚解讀:對於第1、2這兩個問題,各路大神都有詳細解讀,對於第三個問答,可能很多小夥伴都沒有注意到,這個回答,實際上也可以解答消費者的一些疑惑。

藥監局這個回答的意思是:有些成分不是在生產化妝品時單獨添加,而是因為某一個原料為了保證質量,而添加的微量穩定劑、防腐劑、抗氧化劑,可以不用在成分表中標註。

舉個例子,大家經常在化妝品成分表中看到某某植物提取物,這個植物提取物的原料,從作為原料生產出來,到在生產化妝品時添加使用,需要一段時間,為了維持之歌植物提取物原料的穩定性,會添加一些穩定劑、防腐劑、抗氧化劑。這些成分並不是生產化妝品時單獨添加,而是和原料一起添加。這類成分可以不用標註在成分表中。

就是因為有這個規定,在藥監局查詢進口化妝品的成分表時,經常在成分表的尾部出現一句話,備註: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配方中的某些成分可以不列在標籤的成分表中。而國內有些商家,有些商家就會合理利用規則啦。

我們知道,任何護膚品都必須要有防腐措施,如果沒有,經過漫長的倉儲期,到消費者手中,基本上就會長滿細菌,根本就不能用了。

現在很多品牌不添加常規的防腐劑,用一些具有防腐效果,但沒有劃歸為防腐劑的成分防腐,在宣傳炒作上 “無防腐劑”的概念。關於這點,甄垚在《“無防腐劑護膚品”是否真的溫和?》這篇文章中有詳細分析。

但有些產品,就是挑戰我們的認知,比如雲南白藥集團推出的“採之汲面膜”,從成分表,找不到防腐劑,也沒有具有防腐效果的成分添加。甄垚從藥監局網站截了他一款面膜的備案成分表,如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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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份成分表中,確實不含任何防腐劑,也沒有不屬於防腐劑,但具有防腐功能的成分。只含有4個成分,非常簡潔。這款面膜是如何實現防腐的呢?難道有什麼黑科技。

甄垚猜測,這款面膜只是利用了法規的漏洞。銀耳(TREMELLA FUCIFORMIS)提取物是一個含有水分的原料,這款原料不可能沒有防腐措施。但根據國家規定,原料中的防腐劑可以不用在成分表標示出來,後面的兩個原料也是一樣。

原料本身就添加了防腐成分,這款面膜並沒有添加其他成分,只有這三款原料。在生產時,不用另外添加防腐劑,原料中的防腐劑就可以起到防腐的效果。雖然在成分表中看不到,還是添加了防腐成分。屬於合理利用規則。

當然,這只是甄垚個人的猜測,我並沒有檢測過這款面膜。如果有不正確的地方,歡迎各位大咖拿出實際的證據指導。

實際上,藥監局這些問答,都是對過去法律、法規的進一步說明,並不是新東西。已經明確的東西,為什麼還要重新說明呢?藥監局肯定是意有所指。應該是看到了市場亂象,為了規範市場,避免消費者被誤導,提示消費者不要再被忽悠。也警告一些商家,不要再亂來,否則監管利劍就會砍下來啦!

甄垚,化妝品配方師,從事美容、護膚行業超過15年,倡導理性護膚,反對跟風購買。每週不少於5篇護膚文章分享。(前面的文章底部有我的……),裡面有我全部的文章。您有任何護膚問題,歡迎留言給我,有問必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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