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17 獲刑14年!全國政協原常委孫懷山受賄3975萬

獲刑14年!全國政協原常委孫懷山受賄3975萬

獲刑14年!全國政協原常委孫懷山受賄3975萬

2018年9月17日,內蒙古自治區呼倫貝爾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宣判第十二屆全國政協原常務委員、港澳臺僑委員會原主任孫懷山受賄案,認定被告人孫懷山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百萬元;對孫懷山受賄所得財物及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法院經審理查明:1994年至2016年,被告人孫懷山在擔任共青團中央辦公廳主任、全國政協副秘書長、常委、中共中央委員會委員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

為江勝公司等單位和個人在獲取土地使用權、承辦個人畫展等事項上謀取利益;

利用其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天津高盛公司、龍源國際投資發展有限公司等單位和個人在企業經營、項目審批、職務提拔等事項上謀取不正當利益。

2000年至2016年,被告人孫懷山直接或者通過其妻、其子及兒媳等特定關係人以收受現金、金條、書畫作品、掛名領薪等方式

,多次非法收受上述單位負責人和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3975萬餘元。

案發後,被告人孫懷山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不掌握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

呼倫貝爾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孫懷山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案發後,孫懷山如實供述辦案機關已經掌握的犯罪事實,主動交代偵查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積極退繳贓款贓物,認罪悔罪,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

據媒體報道,這位正部級幹部,工作經歷單一:

自1994年起,就在全國政協工作,至今已有20多年。1999年,47歲的孫出任全國政協副秘書長,並於2012年召開的十八大上當選中央委員。此後他還曾擔任全國政協常務副秘書長、機關黨組書記,是全國政協機關落實從嚴治黨責任的主要負責人。

2016年8月31日,政協第十二屆全國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孫懷山出任港澳臺僑委員會主任。時隔半年,他就落馬了。

中紀委通報時曾指出,孫懷山嚴重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妄議黨中央大政方針,搞團團夥夥,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接受公款宴請,安排有關單位公款接待家屬旅遊;違反廉潔紀律,收受禮品、禮金,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為其子的經營活動謀取利益。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涉嫌受賄犯罪。

孫懷山身為中央委員,政治上對黨不忠誠,經濟上貪婪,嚴重違反黨的紀律,並涉嫌受賄犯罪,性質惡劣、情節嚴重。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決定給予孫懷山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終止其黨的十八大代表資格;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線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給予其開除黨籍的處分,待召開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時予以追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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