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28 残疾人在劳动法意义上有哪些特殊保护?

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残疾人一个也不能少”的大好形势下,党和政府各项惠残政策越来越多,也有越来越多的残疾人朋友加入了就业大军。其中已经有很多残友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来证明彼此间的劳动关系。

残疾人在劳动法意义上有哪些特殊保护?

那么在劳动法意义上,对残疾人朋友有哪些保护呢?

1、残疾人享有劳动就业权

《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政府有关部门设立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残疾人免费提供就业服务。残疾人联合会举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免费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为残疾人就业和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提供服务和帮助。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法律赋予企业的法定责任,企业如果有适合残疾人的工作岗位,应当首先予以安排,不得通过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方式拒绝安排残疾人就业。

2、残疾人享有平等就业权

《残疾人保障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在职工的招用等方面歧视残疾人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残疾人劳动者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就业促进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歧视残疾人。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发院提起诉讼。

3、残疾人享有取得劳动报酬和同工同酬的权利

《残疾人就业条例》第十三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为残疾人职工提供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不得在晋职、晋级、评定职称、报酬、社会保险、生活福利等方面歧视残疾人职工。

《劳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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