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6 肥城“疫”线∣市检察院两天发出2份纠正违法通知书


肥城“疫”线∣市检察院两天发出2份纠正违法通知书

日前,肥城市人民检察院履职尽责,担当作为,坚持防控疫情与检察业务“两不误”“双促进”的工作原则,连续两天发出2份纠正违法通知书,依法监督督促帮助办案机关规范执法行为。

3月2日,该院第三检察部在办理罪犯又犯罪案件中,发现犯罪嫌疑人许某某系社区矫正人员,在缓刑考验期间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被办案机关刑事拘留。刑事拘留决定做出后,办案机关没有在3日内将相关情况通知检察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造成社区矫正工作脱节,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衔接配合管理的意见》的第十五条规定。

3月3日,该院第三检察部开展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监督,发现犯罪嫌疑人朱某某因涉嫌盗窃罪被办案机关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经审查,犯罪嫌疑人朱某某在办案机关所在地没有固定住处。按照相关规定,办案机关可以为其在办案机关所在地指定居所;但是,办案机关却将朱某某指定在其外地的固定住处,执行场所不符合法律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

针对办案机关的上述两处违法情形,肥城市人民检察院结合当前疫情防控工作的要求,与有关部门借助电话、专线网、互联网等多种途径,开展线上调查,线上说理,线上送达,完成了今年以来泰安市的首例社区矫正纠正违法和首例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纠正违法,推动社区矫正工作规范有序开展,保障了法律的正确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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