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1 出軌人員不要僥倖!婚姻法治不了你?刑法可能會讓你坐牢

為了引出話題,且來自問自答:

你痛恨婚內出軌嗎?

答:痛恨

你希望讓出軌一方坐牢嗎?

答:希望

那麼你應該是一個愛憎分明、快意恩仇的性情中人!王寶強何嘗不是,但是在王寶強案件中,根據現行法律規定和目前證據,他是不可能讓馬蓉坐牢的。

《婚姻法》能讓出軌方受到什麼懲罰嗎?

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對出軌的一方的懲罰最多就是被法院判個幾萬塊錢的精神損害賠償金,別的懲罰幾乎沒有。

具體法律規定包括《婚姻法》第四十六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

出軌人員不要僥倖!婚姻法治不了你?刑法可能會讓你坐牢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八條規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

然而,婚姻法對出軌一方不痛不癢的懲罰並不令人解氣,無過錯方仍想尋求對出軌方更嚴厲的懲罰,雖然婚姻法並無更嚴厲的規定,但特定案情和條件下根據《刑法》之規定還是有可能送其到監獄坐牢的,要對方坐牢就得認定對方構成重婚罪。

那麼如何認定重婚罪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58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後發生的以夫妻名義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處罰的批覆》(1994.12.14法復〔1994〕10號)規定:“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發佈施行後,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仍應按重婚罪定罪處罰。”

也就是說,重婚罪包括兩種情況:

一種情況是名符其實的重婚,即已經登記領取了結婚證的前提下,又與他人登記結婚;另一種情況是已經登記領取了結婚證的前提下,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

在這裡,出軌主要是後一種情況,出軌方要是與第三者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話,那很可能就會構成重婚罪了。

那麼一夜情、嫖娼、網戀、與異性的曖昧關係是不是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這當然不是,因為同居生活至少就需要住在一起並且持續一段時間,而一般來說生活中的情侶都會老公老婆的叫,結合周圍的證人有的也能認定以夫妻名義自稱。

那麼生育了非婚生子女是不是就可以認定重婚罪?不一定,比如說因一夜情導致生育的小孩就不屬於。

其實,出軌一方是否能構成重婚,主要看雙方的外在表現是否達到“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同時對外公開宣稱為夫妻,群眾或者鄰居也認為是夫妻關係”這種特徵或者程度。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包括:……(二)人民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4、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的);……”。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要追究出軌方的重婚罪,那麼先要收集好證據,最好有錄音錄像,如果有足夠的證據,就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若沒什麼證據,法院一般不會受理,但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然後由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

其實,話說回來,要追究出軌方重婚罪還是困難重重,而在這個浮躁的社會,出軌導致離婚的情況也越來越多,要是婚姻法對出軌方多一些懲罰規定,這會不會對維護家庭的穩定大有裨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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