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4 遵纪守法 携手并进抗击疫情(十六)

遵纪守法 携手并进抗击疫情(十六)

遵纪守法 携手并进抗击疫情(十六)

摘要:疫情期间,为防止广大工作人员触碰法律红线,乌兰察布广播电视台就疫情防控中,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窃取、骗取防控物资,钱款可能会涉及到的法律问题,采访了乌兰察布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内蒙古秉绅律师事务所主任贾仲富律师,为大家进行解答。】

记者王丹:抗击疫情期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侵吞、窃取、骗取防控疫情物质和钱款达到一定数额的,在法律上会面临什么样的处罚?

乌兰察布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内蒙古秉绅律师事务所主任贾仲富:你以上所说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吞、窃取、骗取防控疫情物资和钱款的行为构成贪污罪,并且要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和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根据犯罪数额的大小和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可能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贪污罪的处罚规定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遵纪守法 携手并进抗击疫情(十六)

编 辑:郭雨

出 品:乌兰察布广播电视台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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