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3 值得收藏de監理工程師7大高頻考點彙總,總結的都是必考點


值得收藏de監理工程師7大高頻考點彙總,總結的都是必考點


一、評標報告的內容

  • 基本情況和數據表;
  • 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
  • 開標記錄;
  • 符合要求的投標一覽表;
  • 廢標情況說明;
  • 評標標準、評標方法或評標因素一覽表;
  • 經評審的價格一覽表;
  • 經評審的投標人排序;
  • 推薦的中標侯選人名單,以及簽訂合同前要處理的事宜;
  • 澄清、說明、補正事項紀要。


二、施工預付款保證

建設工程合同簽訂以後,發包人給承包人一定比例的預付款,但需由承包人的開戶銀行向發包人出具預付款擔保,金額應當與預付款金額相同。預付款擔保的主要形式為銀行保函。

預付款在工程的進展過程中每次結算工程款(中間支付)分次返還時,擔保金額也應當隨之減少。如果承包人中途毀約,中止工程,則發包人有權憑預付款擔保向銀行索賠該保函的擔保金額作為補償。


三、抵押權的實現

債務屆滿,可協議將抵押物折價、拍賣或變賣來償還;協議不成,抵押權人請求法院拍賣、變賣抵押財產。協議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其他債權人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協議。抵押物折價或變賣後,價款超過債權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四、工程師的口頭指示

工程師或助手通常採用書面形式向承包商作出指示,但某些特殊情況可以在施工現場發出口頭指示,並在事後及時補發書面指示。

如果工程師未能及時補發書面指示,又在收到承包人將口頭指示的書面記錄要求工程師確認的函件2個工作日內未作出確認或拒絕答覆,則承包商的書面函件應視為對口頭指示的書面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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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工程保險

1.建設工程一切險往往還加保[第三者責任險]。

2.我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規定,由[發包人]支付保險費用。

3.在國外,建設工程一切險的投保人一般是[承包人]。

4.我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中要求,應當由[發包人]投保建築工程一切險。

5.保險人可以對[設計原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藝不善]、[自然磨損]、[維修保養費用]帶來的損失不負責賠償。

6.“建築工程一切險”的責任範圍和除外責任範圍。

責任範圍:自然事件,指地震、海嘯、雷電、颶風、颱風、龍捲風、風暴、暴雨、洪水、水災、凍災、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發、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壞力強大的自然現象; 意外事故,指不可預料的以及被保險人無法控制並造成物質損失或人身傷亡的突發性事件,包括火災和爆炸

除外責任範圍:設計錯誤引起的損失和費用 自然磨損、內在或潛在缺陷、物質本身變化、自燃、自熱、氧化、鏽蝕、滲漏、鼠咬、蟲蛀、大氣變化、正常水位變化或其他漸變原因造成的保險財產自身的損失和費用; 除外責任範圍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藝不善引起的保險財產本身的損失以及為換置、修理或矯正這些缺點錯誤所支付的費用 非外力引起的機械或電氣裝置的本身損失,或施工用機具、設備、機械裝置失靈造成的本身損失 維修保養或正常檢修的費用 檔案、文件、賬簿、票據、現金、各種有價證券、圖表資料及包裝物料的損失 盤點時發現的短缺 領有公共運輸行駛執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險予以保障的車輛、船舶和飛機的損失 除非另有約定,在保險工程開始以前已存在或形成的位於工地範圍內或其周圍的屬於被保險人的財產的損失 除非另有約定,在本保險單保險期限終止以前,保險財產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簽發完工驗收證書或驗收合格或實際佔有或使用或接受的部分。

7.建築工程一切險加保第三者責任險規定保險公司承擔的保險責任範圍包括:[在保險期限內,因發生與所保工程直接相關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內及鄰近區域的第三者人身傷亡、疾病或財產損失]、[被保險人因上訴而支付的訴訟費用]。

8.建築工程一切險的保險責任自[保險工程在工地動工]、[用於保險工程的材料、設備運抵工地]之時起始,至[對部分或全部工程簽發完工驗收證書]、[工程所有人實際佔用全部工程]之時終止,以先發生者為準。

9.施工企業職工意外傷害險:建築施工企業支付保險費,屬於強制險範疇。實行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付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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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解決合同爭議的方法

合同爭議也稱合同糾紛,是指合同當事人對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產生了不同的理解。合同爭議的方式有和解、調解、仲裁、訴訟四種。在這解決爭議的方式中,和解與調解的結果沒有強制執行的法律效力,要靠當事人的自覺履行。此時的和解與調解是狹義的,它不包括仲裁和訴訟程序中在仲裁庭和法院主持下的和解和調解。

(一)和解:和解是指合同糾紛當事人在自願友好的基礎上,互相溝通、互相諒解,從而解決糾紛的一種方式。

合同糾紛時,當事人應首先考慮通過和解解決糾紛,因為和解解決糾紛有如下優點:1、簡便易行,能經濟、及時地解決糾紛。2、有利於維護合同雙方的合作關係,使合同能更好地得到履行。3、有利於和解協議的執行。

(二)調解:調解,是指合同當事人對合同所約定的權利、義務發生爭議,經過和解後,不能達成和解協議時,在經濟合同管理機關或有關機關、團體等的主持下,通過對當事人進行說服教育.促使雙方互相作出適當的讓步,平息爭端.自願達成協議,以求解決經濟合同糾紛的方法。

(三)仲裁:仲裁、亦稱“公斷”,是當事人雙方在爭議發生前或爭議發生後達成協議,自願將爭議交給第三者作出裁決,並負有自動履行義務的一種解決爭議的方式。這種爭議解決方式必須是自願的,因此必須有仲裁協議。如果當事人之間有仲裁協議,爭議發生後又無法通過和解和調解解決,則應及時將爭議提交仲裁機構仲裁。

(四)訴訟:訴訟,是指合同當事人依法請求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審理雙方之間發生的合同爭議,作出有國家強制保證實現其合法權益、從而解決糾紛的審判活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如果未約定仲裁協議,則只能以訴訟作為解決爭議的最終方式。


七、承包人的安全規定

  • 承包人編制施工安全措施計劃,報送監理人審批;
  • 承包人制定災害緊急預案,報送監理人審批;
  • 承包人編制安全措施計劃和安全操作規程,配備必要的安全生產和勞動保護措施;
  • 合同約定的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已包括在相關工作的合同價格中;因採取合同未約定的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費用,由監理人按商定或確定方式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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