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2 《放棄繳納社會保險費協議》是無效協議

市民李先生是一名90後的大學畢業生,從2018年4月份,李先生應聘到太原某科技公司上班,由於公司的多方面原因,工資一直不能正常發放,經常是這個月才發上個月的工資,到現在已經累計拖欠3個月的工資了,無奈之下,李先生於2019年6月份離職,離職後,公司陸續發放過一部分工資。

李先生說:“現在我已經在另一家公司就職了,新公司要求轉保險關係。我的社保關係還在原公司,當初離職的時候我和原公司簽訂放棄繳納社會保險費協議,我現在還能要求公司為我補繳斷開的保險嗎?”

記者從太原人社局瞭解到,李先生可以要求用人單位繳納社會保險費。參加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法定的義務,不能約定免除。簽訂的《放棄繳納社會保險費協議》是無效協議,不受法律保護。勞動者可以先與公司協商繳納社保費,協商不成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山西德為律師事務所任毅律師表示:“很多公司不願意給員工交納社保,於是讓員工籤一份自願放棄社保的聲明書,這樣的做法沒有法律效力,繳納社保是員工和單位的法定義務,員工沒有權利自願放棄。根據法律規定,參加社會保險既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權利,也是雙方的義務,是國家的強制性規定,書面聲明違反了法律強制性規定,不具有法律效力。”

太原為民服務中心人社局窗口工作人員表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二條: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第六十條: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

對於李先生的投訴,原公司的負責人王總表示:“公司經營確實出現了困難,從今年開始,公司的資金鍊一直跟不上,導致員工的工資未能及時足額支付。為此,公司也是想盡一切辦法來挽留員工。很多員工以此為由離職,離職後直接就把公司告到勞動監察隊。公司和員工都簽著勞動合同,給員工上著五險,說不幹就不幹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主要是約束用人單位的,對勞動者的約束比較少,對勞動者是種保護。舉個簡單的例子,勞動者可以無理由終止合同,但用人單位不行,若用人單位因故終止合同需提前30天通知勞動者或者補償一個月工資。格式化的勞動合同裡,沒有對員工的違約做出規定,只對公司做出相關的違約規定,這很不公平。但李先生畢竟在我公司工作了一段時間,現在要求公司補繳斷開的保險,公司會盡快處理,為其補繳斷開的保險。”

本報記者 秦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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