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04 以案說法:監管場所再犯罪 一時衝動被判刑

以案說法:監管場所再犯罪 一時衝動被判刑

生活中,經常見到一些人因為瑣事與他人發生糾紛,進而失去理智大打出手造成嚴重後果。作為矛盾糾紛的一方當事人,如果是你遇到這類情況會如何處理?我相信,相當一部分人會選擇該出手時就出手,但是一時衝動會讓你從受害人變成加害人,既要賠償對方的經濟損失,又可能面臨突如其來的牢獄之災,可謂得不償失。下面這起發生在監管場所內的服刑人員再犯罪案件,再次驗證了衝動是魔鬼的箴言。

以案说法:监管场所再犯罪 一时冲动被判刑
以案说法:监管场所再犯罪 一时冲动被判刑

服刑人員方某和陳某因水壺底是否被對方偷換產生矛盾。某日,監獄管教點名結束,服刑人員準備上崗生產之際,陳某衝進燒水房對在崗燒水的方某實施毆打,後被其他服刑人員人拉開,方某自覺吃了虧,內心憤恨不平,他沒有選擇報告管教而是一氣之下從房樑上摸出一把維修工具(螺絲刀)刺向陳某,致陳某頭部受傷。經鑑定,陳某頭皮瘢痕長度達10cm,構成輕傷二級,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之規定,構成故意傷害罪。

以案说法:监管场所再犯罪 一时冲动被判刑

商州區檢察院在出庭支持公訴時認為,該案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對方某以故意傷害罪提起公訴。經瞭解,之前因賠償數額問題雙方未就民事部分達成一致意見,考慮到方某的實際困難,公訴人利用庭審機會再次組織調解,希望雙方就賠償事宜達成合意,以彌補獄內受創的社會關係。本次庭審採取公開審理方式,允許其他服刑人員旁聽。通過本次庭審,既有效化解了原被告之間的矛盾糾紛,弘揚了公平正義的法治理念,又警示教育了旁聽的其他服刑人員,要遵守監管場所內的規章制度,取得了執法辦案中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以案说法:监管场所再犯罪 一时冲动被判刑
以案说法:监管场所再犯罪 一时冲动被判刑

故意傷害行為中,罪與非罪的界限是什麼?

故意非法傷害他人身體達到輕傷以上損害程度的,構成故意傷害罪,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未達到輕傷以上程度的屬於一般違法行為,由公安機關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進行處罰。

以案说法:监管场所再犯罪 一时冲动被判刑
以案说法:监管场所再犯罪 一时冲动被判刑

對於故意傷害罪,一般怎麼處理?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當今社會是法治社會,我們要知法守法學法用法。當遇到矛盾糾紛時,首先要保持理性,積極同對方溝通交流,尋求解決問題的辦法,解決不了的問題要依靠法律,切勿衝動以暴制暴。如果對方採取暴力手段實施侵害自己或他人合法權益的不法行為時,情急之下方可通過正當防衛予以制止,在此情況下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正當防衛要在合理限度內進行,如果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可是要負刑事責任的呦!

供稿:訴訟監督部 於力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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