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22 說“壞話”隔牆有耳 打傷人擔責賠償

原本好好地在飯店吃飯,只因聽見隔壁房間有人說自己壞話,便衝上前與之發生爭吵,雙方撕打過程中,反被對方用板凳毆打致面部受傷。後雙方經多次調解未果,原告便將傷人的被告訴至法院。近日,固鎮法院對該損害賠償案作出一審判決。

據悉,2017年10月11日,張某在某飯店吃飯時聽見隔壁房間陳某說自己壞話,雙方因此發生爭吵,並引發互相撕打,過程中陳某用板凳將張某面部打傷。後來雙方都被予以行政拘留,並處罰款。張某受傷後被送往醫院治療,經診斷為:面部軟組織挫傷,住院治療8天后出院,花費醫療費1194.32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公民的身體健康權受法律的保護。陳某與張某在相互廝打的過程中用板凳將張某面部打傷,陳某的行為存在過錯,應當承擔侵權的民事責任。張某在產生民事糾紛時不能妥善處理,其行為也存在過錯,可以減輕陳某的賠償責任。根據雙方當事人在該起糾紛中承擔的過錯程度,認定雙方負同等責任。遂判決被告陳某賠償原告張某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等合計1738.72元,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法官提醒,要學會以妥善的方式處理矛盾,背後嚼舌根或是實施武力顯然都不是化解糾紛的最好方式,即使不能通過協商的方式進行溝通,也可以用恰當的途徑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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