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3 皋蘭縣檢察院依法對一起涉嫌交通肇事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訴決定


近日,皋蘭縣人民檢察院召開了“劉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擬不起訴”檢察官聯席會,會議邀請了人民監督員進行監督。會上,承辦檢察官全面、客觀地介紹了案情,說明了擬不起訴的理由和依據。

皋蘭縣檢察院依法對一起涉嫌交通肇事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訴決定

2019年2月24日,犯罪嫌疑人劉某某駕駛一輛雪佛蘭小型客車,載著劉某某的母親張某某、哥哥劉某甲、妻子潘某和女兒劉某乙去給其父親上墳,在皋蘭縣臥龍崗公墓區的一段山頂道路行駛時,因雪天路滑,不慎跌落到約100高的山崖下,造成劉某某重傷,張某某、劉某甲、劉某乙輕傷,潘某當場死亡的單方交通事故。

皋蘭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此次事故中犯罪嫌疑人劉某某負全部法律責任,乘車人張某某、劉某甲、劉某乙、潘某均無法律責任。承辦檢察官認為犯罪嫌疑人劉某某違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規,忽視行車安全,釀成大禍,負全部法律責任,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定,且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檢察官在辦理該案時仔細審查了案件事實,考慮到被不起訴人劉某某沒有犯罪前科,認罪態度良好,具有誠心悔罪的表現,且系過失犯罪,社會危害性不大,本案死者系劉某某的妻子,其他三名被害人系劉某某的母親、哥哥、女兒,上述被害人及死者潘某的親屬均對劉某某出具了諒解書,請求司法機關對劉某某從輕處罰。考慮到此次交通事故對劉某某及其家庭已造成了極大的傷害,為鼓勵其重燃生活希望,積極投入到社會生活中去,檢察機關決定對劉某某作相對不起訴處理的決定。

本次決定的作出充分體現了認罪認罰從寬政策在化解矛盾,維護社會穩定大局中的價值,體現了檢察機關在辦理案件過程中,秉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理念,堅持三個效果相統一,將檢察職能切實融入到社會治理和社會矛盾化解中,促進了社會和諧統一。

皋蘭縣檢察院依法對一起涉嫌交通肇事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訴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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