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6 经营中遭遇“先开票后付款”要求,企业该如何规避隐藏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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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销售经营活动中,销售业务员根据发货单要求自己的财务开具发票,而财务要求销售员先收款再开发票。销售业务员两头为难,购货方财务要求先开发票再付款,两边财务各执一词,都好像道理十足。那么到底应该怎样做,供需双方才能利益最大化呢。

销售方先收款再开增值税发票的理由

首先,对于销售方,发货收款开票天经地义。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和40号公告对三种不同销售结算方式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进行了明确规定.

采用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货物发出且未开具发票的,为收到销售货款或者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采用赊销收款和分期收款方式方式销售货物的,为书面约定收款日期的当天,没有书面合同或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发出货物的的当天。

采用预收货款、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为收到受托人送交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而根据《发票管理办法》规定,销售商品、提供劳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开具。

销售方认为增值税纳税业务发生的当天开票税法是有规定的。特别针对赊销,增值税纳税业务为“书面约定收款日期的当天”,“没有书面合同或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发出货物的当天。”

因为销售方一旦开票就应该申报,可是款未收回,相当于销售方垫付了相当于增值税款的款项,如果赊销期过长,那么销售方垫付的资金就十分庞大,这可能影响销售方的资金周转。同时销售会将这部分垫付资金而产生的机会利润和资金暂用的机会成本以及可能的坏账损失,转移到赊销货物的销售价款中去,毕竟,无利不起早是商业的惯例。

采购方先开票后付款的理由

采购方财务认为,由于货物的品质数量等多方面原因,关键是没有发票,记账是一个大问题。首先没有发票,材料只有暂估计入账户,同时内部采购管理也存在很大的问题。通常情况下,采购方处于强势位置,比如在订单上约定“采购方在收到货物和发票以后3个月付款,以发票日期为准。”这样,销售方只好乖乖先开好发票,否则,发了货,款收不回。

那么,由于是赊购,销售方肯定将先履行义务所产生的资金成本转移到价款上,这样,多个赊销组合,销售方才能因赊销分散坏账的风险。

合同约定发票事项对供需双方的重要性

由于税法对发票开具时限有具体规定,供需双方在订立合同时,不应仅仅合同标的的重要条款,还应将开具发票开具什么发票在合同中约定清楚。

即是说开具增值税发票是合同的从给付义务还是合同主义务。主合同义务,就是开具增值税发票是销售方的义务,不开具发票,销售方应承当违约责任。从给付义务就是不开票不是相对人拒付价款的理由,

另外还必须约定,具体的收款日期。因为赊销货物发票已开,发票上有收款人一栏,必须约定,发票上收款人一栏只代表收款人应该是谁,而不是已经收到款项的人。这样对先开票的销售者是一种明确合约保护权利。

对销售方来说,无论是否开票,增值税纳税义务已经发生,而采购方只有取得发票才能入账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但采购方也许谨慎将发票作为对方已收款的凭证。(该回答来源于水木阳歌头条文)





阳歌财税


企业经营中“先开票,后付款”的现象是普遍的,或者是惯例。这个现象或惯例,普遍存在于企业与企业之间。但在企业与个人之间少见的,企业与个人间,基本上是个人付款后企业才开发票。

那么这种普遍的现象或惯例,有哪些风险呢?

一、已开发票未收款,被认定为对方已付款的风险

(一)下边是一个发票已开,但未收到款项的案例。

上述案例显示的风险,发生的概率很小,但一旦遇到不良、不讲诚信或临时起意的企业,无疑增大这种风险发生的概率。

(二)如何规避这种风险

1、在合同中约定:如果对方先开发票后付款,那在合同明确,开完发票后,对方在*日内付款完毕。同时,明确企业收款的银行账户及账号。

2、其他说明:若对方不愿意在合同写上述条款,则在每次对方领发票的签收的时候,在签收单注明款项未支付;若发票邮寄,则在快递单上注明;或者在微信、qq、邮件中注明此情况。

3、应收账款的风险:对未收到的款项进行应收账款的管理,及时催收。

二、税法和会计上确认收入不一致,开发票即产生纳税义务

税法是以票控税,开发票即产生纳税义务。而会计确认收入的条件之一是,业务产生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即钱不回来的可能性小。

上述产生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企业不认的收入,税务认了,纳税义务就产生了。

三、企业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产生暂时性的纳税义务

会计是允许企业对未收回的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的,这种准备冲减会计利润。但税务不认这种计提的准备,只认实际发生的坏账。这样,无疑调增了利润。

利润增加了,企业所得税有可能也就产生了或增加了。

这种差异是暂时性差异,若以后发生坏账,可以调减税务口径的利润。

四、次生风险

若企业收不到款项,企业流动资金周转困难。可能企业不能支付应付的款项了,有可能税交不上,有可能发不上工资交不起社保了...如果款项巨大,甚至成为企业破产倒闭的直接原因。

风险无处不在,不能完全规避,只能尽可能降低。


东岭财经


现象分析

“先开票后付款”,这是一种比较普遍的商业现象,也是我国当下很多企业努力避免的一种模式,它通常存在于两个关系并不很紧密的交易方所进行的交易,并且供应方的地位相对于购买方比较低,也可能是因为它的产品竞争力不是那么强,而仅仅只是价格低,也会是说是他的产品技术含量比较低,有许多的替代品。总之这种现象多是在购买方强势的情况下才能够存在。


原因所在

因为现金流是企业的根本,为了保证自己的现金流,很多企业就像努力的长大自己的资金流入,尽可能去占有别人的资金,而是自己的资金流出最少。至于它合理不合理,在商业模式中有各种各样的创新,只要是不违反法律规定,她就是国家允许的。从购买方的角度来看,先开票后付款,并没有证明说购买方会恶意拖延款项的支付,只要购买方最后能够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款项,那么他的做法就是合理的。

如何规避

至于说如何规避这种风险?我想供应商能够从这种模式中认识到自己是处于弱势的,如果想提高自己的资金收益率,减少资金占用,就是要想方设法提高自己的产品质量,提高自己产品的技术实力,提高自己在产业链中的话语权。酒香不怕巷子深,如果你的产品质量非常好,如果你的科技含量非常高,那么就会像茅台酒一样,大家排队预付款来购买你的产品,而不是像现在一样先开票之后才能够收到货款。

如果不能在短时间内提高自己的话语权,那么对这种商业模式,就必须要把握的重点是:双方是不是都能够按照协议履行各自的义务,也就是对方能够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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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刀三爷聊财税


最大的风险就是钱、货两亏,还得替下游企业垫付税款!这个问题可以从税务和应收账款管理两个角度分析和探讨。

首先,销货方一旦先开具发票就产生了增值税纳税义务。

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取决于应税行为是否已经发生,是否收讫销售款或者收到索取销售款的凭据。如果先开具发票的,开具发票的当期就发生了增值税纳税义务。

判断的首要标准就是有没有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并且判断有没有先开具发票。

作为销售方来说,假如已经开了发票,就得在税款属期的申报期申报纳税,税法可不管你有没有收回货款,一旦开了发票,不能及时回款,就会产生很大的垫付资金压力。

其次,应收账款的回收时间越长,企业发生坏账的可能性越大。

除非销货方的市场地位比较强势,企业生产的产品很抢手,一般情况下,先开票再付款的情况并不少见。

这就需要企业加强应收款项的管理,及时回笼资金。否则夜长梦多,坏账的可能性会随着时间推移而越来越大。

加强应收款项管理,尽量规避垫付税款的风险。

一、区分不同客户情况,执行不同货款回收的信用政策。

有些企业为了扩大销量,采取比较宽松的信用政策,对于应收款项管理比较松散。这虽然有助于快速提高市场份额,但是伴随而来的肯定是越来越高的坏账发生率。

所以一定要区分客户的状况,分级管理,采取不同的应收款项信用政策。对于信誉好的合作伙伴,可以适当放宽应收款的回收期限。总得原则就是信誉越好,政策越宽松。

二、加强催账管理和内部考核

企业要把应收款项的资金回笼与对外营销工作捆绑管理,既要扩大市场,又要控制应收款项的坏账率,把两个指标同时对销售部门进行考核。保持两个指标的动态平衡,既要防止保守,又要防止冒进。

充分利用税法规定,尽量选择分期付款分期开票的条款

从税法角度来看,有一条规定可以充分运用,把“发票开出去收不回款”项的风险尽量降到最低。

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销售的,按照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定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未约定收款日期的,为实际发货的当天。

所以,在适当的条件下,采取分期收款分期开票的政策,可以最大化避免开出了发票却没收回货款的窘境,或者即使开出了发票,也是部分开票,减少资金垫付。


税收之家


经营中“先开票后付款”要求不是遭遇,是惯例。中小企业现实经营过程中,处于被动接受的地位,只能顺从!这样的结款方式,给企业带来的风险主要有以下3方面:

一、包含增值税销项税额在内的应收账款给企业造成的资金占压风险

1、应收账款的组成部分

应收账款的组成,用会计分录可以分解为:

借:应收账款——赖公司

贷: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增值税的申报缴纳

纳税人在征期必须依法申报缴纳增值税等税费,不会因为相关款项是否收回为前提条件,因此应收账款即使没有收回,增值税必须完税!

3、客户先开票后付款占压公司资金

传统的认识认为,客户占压的是公司的营业款,上述分解可知,增值税纳税义务已经产生,但客户不付款。造成的占压包含收入部分和增值税销项税额两部分!对企业的流动资金形成很大的压力!借贷经营的纳税人,资金使用成本提高,合理利润被挤压!

4、规避风险的建议

合同明确约定付款的周期,如收票后几个工作日付款等细节!对于信誉差的客户,应及时做调整!

二、坏账损失

一方面销售方按照征管条例的规范,按期申报缴纳增值税。客户久拖不付,甚至成为不能收回的坏账损失。给销售方造成的损失不仅仅是产品或者服务的成本(老本)+合理利润,还包括应由购买方承担大部分的增值税。这样的经营风险杀伤力大,对销售方的生产经营构成重大影响!

在现实生产经营过程中,定期评估合作方的信用等级和偿债能力,是规避风险的重要手段!

三、发票作为收款凭证之一,先开票后付款成为是否付款的争议

现实经济关系中,已有这样的案例。发票作为收款凭证之一,容易给购买方产生幻觉,容易出现不轨行为。为了避免现实工作中的争议和风险,建议合同明确约定并载明:发票不是付款的唯一凭证,款项支付必须打入销售方指定的账户,付款以实际到账的银行回单为准!

四、综述

发票作为重要的业务凭证,是买卖双方经济业务关系的重要纽带。具体交往的约定和执行,给销售方留下不必要的风险。现实交往中,特别是财务人员注意细节和明文约定,确实规避其中风险!


顺通财税段贤明


根据我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济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在现实生活中,确实有因为已经给过发票而发生的货款是否支付的经济纠纷案例。因此,让一些企业陷入了两难地步,先给票,对方不付款,存在法律风险;不给票,对方偏偏却不付款,存在经济损失。

那么,如何才能规避这种风险呢?

我个人的一点建议是首先要完善合同,把先给票后付款或先付款后给票写入合同之中,并且尽量约定货款支付采取银行转账支付方式。其次,不管是先给票还是先付款,票和款的交付手续都要符合合同约定。当然如果货款通过银行转账就一定会有银行转账凭证,如采取现金支付的要有支付款凭证,并要求双方签章或经办人签字。

总之,尽量保存详细的资料以防不测,这样才能规避风险的产生。



小蔡说税


企业在经营中“先票后款”的现象,其时是普遍存在的。那么“先票后款”能给企业带来什么风险,以及如何应对呢?

风险

所谓先票后款,造成应收账款过多。应收账款,是以允许购买方占用自己资金的形式进行销售。一般当销售方的货物不够紧俏,或者销售方想通过这样的形式大量铺货,提高市场占有率的时候采取的销售策略。应收账款太多会导致:


1、下游客户占用企业资金,资金无法回拢。

2、一旦开具发票,销售方必须确认收入,应交税款形成,当货款不能回收的时候,势必要先垫付该笔业务形成的税款。资金压力更大。如果形成坏账的话,企业不是失去成本这么简单,还包括代垫的税款。

3、除了以上风险,还有法律风险。发票不仅是完税凭证,还是被视为付款凭证。应该是付款之后再开具发票,双方可能因为货款问题打官司,销售方说对方没付款,但是购买方说收到发票了,发票就是付款凭证,如果销售方不能证明自己的主张,法院最后的判决是以发票为准,支持了购买方。

应对方法

由此可见,先票后款对于销售方来说有很大的风险。那么应该如何来防范这种风险呢?

1、筛选客户。信誉不好的客户就不要合作了,遇到难缠的客户不仅仅是损失的问题,还是大量的损耗人的精力。

2、签订法律合同。如果在交易中销售方明显不占优势,那么在购销合同中,一定要约定好付款方式,比如就明确规定先开票,购货方在收到发票后以转账或者其他方式付款到指定账户。

3、在发票交接时,出具书面材料,注明发票清单,让对方签收,并声明与该笔交易对应合同的货款并未支付,或者日后支付。格式可以自拟,也可以如下所示:

这样的做法也是很无奈的,但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不得不争取更多的证据。


简净轩语


“先开票后付款”不能说为遭遇,是行业的潜规则了,也是有法规律制度的:

1.先开票的理由:领导要签字、财务要审核、公司要研究,不外乎这几种情况

2.先开票的法律依据:见票付款,拒绝开票可以拒绝付款,应是我们熟知道的一句话3.先开票主要由公司内部规定,财务制度健全的企业有一套完整审核体系,比如发票后面的附件,先付款,钱都给你了,你爱理不理,控制权在你手

4.先开票的风险:一是提取全额确认收入,提取缴纳各种税费,占用公司部分资金,二是有货款收不会或不能全额收回得可能

5.如何规避:一般无法规避,因为你要出单,顾客就是上帝


专注财税14年


简单的很!

把发票日期延后!

第一,如果付款,正常入账,缴税。

第二,如果没有付款,发票作废。


金蓝盟谢继东


实际中,与企业做生意的时候,一般是先签订合同,再按照合同的要求,来进行相应的支付的。至于是见票付款,还是预付,都应该在合同中有明确的约定。所以,"先开票后付款"是一种约定,这种约定很大程度上是取决于企业的行业地位。

1. 先开票后付款对企业的影响:

这个影响是显而易见的,

(1) 发生了纳税义务,企业先承担了相关税费。

(2) 如果账期较长,会影响企业的现金流。

(3) 后期仍然有无法回款的风险。

2. 企业应该如何来降低这种影响:

这里主要从三个方面来说:

(1) 将所有相关事项在合同中约定,这是避免后期产生争议的最有效方法。

即使后期产生争议,也可以述诸法律。

具体约定的事项包括:何时确认控制权转移,何时进行付款,付款的主体,用什么方式付款等等。

在国际贸易中,都会对相关事项做明确详细的约定。我们国内的合同中,同样也需要载明相关事项。一般来说,有相对优势的企业才能够要求对方进行预付款,而弱势的一方会接受相应的账期,这也是为什么很多财大气粗的大公司能够拿到很长账期的原因。

(2) 关注控制权转移的时点与后续责任。

很多时候,我们的注意力过分的集中在开票和付款上,却忽略了货物本身。老板们认为,我票开了好久了,对方还是没有按照约定付款。但是,这个时候,还要关注下货物的状况。有时候需要看看发货的流程有没有问题,有没有提前开票的情况,货物是否有争议,比如坏了,缺了等等,需要进行后续的协调,才能够保证货款的全额支付。

(3) 后续收款的跟进。

谈合同的时候,可能没有那么多主动权。但一旦有了成文的条款,后续收款企业就要尽量主动。这可以有效解决企业的现金流占用问题和坏账问题。因此,企业要严格进行应收账款的后期管理。具体管理的方法,在这里不做展开了。

我是财会小童,与您分享我的观点,欢迎评论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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