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0 有职务在身这个罪名很有必要了解,防患于未然

【职务侵占罪】

一、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1.这里的公司,是指按照公司法规定设立的非国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2.企业是指除上述公司以外的非国有的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设立的,有一定数量的注册资金及一定数量的从业人员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如商店,工厂、饭店及各种服务性行业、交通运输行业等经济组织;

3.其他单位,是指除上述公司、企业以外的非国有的社会团体或者经济组织,包括集体或者民办的事业单位以及各类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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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2016年4月18日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刑法第163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271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起点,按照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3万元,20万元)的2倍,5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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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认定公司,在办案中不宜直接以被害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等证件资料为准,需要侦查机关向工商登记部门调取相关证据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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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认定非法占有目的,主要依赖犯罪嫌疑人取得财物后的客观行为和供述。

五、“需要注意的是,本案证据状况良好,言词证据比较有利于认定犯罪,故在书证不充足的情况下,仍能认定其利用了职务便利;但是在职务侵占犯罪案件中,对于职务行为的认定仍要以书证为主,全面收集能证明犯罪嫌疑人职务范围的书面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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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办理职务侵占罪案件,除存在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曾经故意犯罪、身份不明这三种径行逮捕情形外,对于其他案件均应结合犯罪嫌疑人是否认罪、悔罪,或者积极退赃、赔偿损失、案件是否已查清、是否属于长期潜逃后被抓获归案等情形,予以判断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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