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0 有職務在身這個罪名很有必要了解,防患於未然

【職務侵佔罪】

一、職務侵佔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

1.這裡的公司,是指按照公司法規定設立的非國有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2.企業是指除上述公司以外的非國有的經過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批准設立的,有一定數量的註冊資金及一定數量的從業人員的營利性的經濟組織,如商店,工廠、飯店及各種服務性行業、交通運輸行業等經濟組織;

3.其他單位,是指除上述公司、企業以外的非國有的社會團體或者經濟組織,包括集體或者民辦的事業單位以及各類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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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2016年4月18日最高法最高檢《關於辦理貪汙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條規定,刑法第163條規定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第271條規定的職務侵佔罪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起點,按照受賄罪、貪汙罪相對應的數額標準規定(3萬元,20萬元)的2倍,5倍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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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認定公司,在辦案中不宜直接以被害單位提供的營業執照等證件資料為準,需要偵查機關向工商登記部門調取相關證據印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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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認定非法佔有目的,主要依賴犯罪嫌疑人取得財物後的客觀行為和供述。

五、“需要注意的是,本案證據狀況良好,言詞證據比較有利於認定犯罪,故在書證不充足的情況下,仍能認定其利用了職務便利;但是在職務侵佔犯罪案件中,對於職務行為的認定仍要以書證為主,全面收集能證明犯罪嫌疑人職務範圍的書面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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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辦理職務侵佔罪案件,除存在可能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曾經故意犯罪、身份不明這三種徑行逮捕情形外,對於其他案件均應結合犯罪嫌疑人是否認罪、悔罪,或者積極退贓、賠償損失、案件是否已查清、是否屬於長期潛逃後被抓獲歸案等情形,予以判斷是否具有社會危險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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