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29 閃婚的人要當心了,想要閃離是不允許了?

27日下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民法典各分編草案(以下簡稱草案)中,第四編婚姻家庭第四章離婚裡,出現了“離婚冷靜期”的提法,引發熱議。條文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一個月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申請。前款規定期間屆滿一個月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實際上,各地法院已經在推行離婚冷靜期,但據受訪者介紹,這回寫入民法典草案的“冷靜期”和之前有所不同:此次針對的是民政部門的登記離婚。“離婚冷靜期”在贏得部分學者認同的同時,也引發相關爭議:如何防止冷靜期期間家暴、轉移財產等惡性事件發生?是否是對離婚自由的干涉?

閃婚的人要當心了,想要閃離是不允許了?

“在訴訟離婚的冷靜期期間,家事法官可以可以給予疏導、干預,但是對於登記離婚的冷靜期,民政部門沒有相應的職能,也沒有規定是否可以提前終止。”吳律師說。進入冷靜期以後,民政部門是否應該效法家事法庭對當事人進行疏導干預呢?廈門大學法學院教授蔣月則有不同看法,她認為民間調解資源很豐富,婚姻危機需要當事人自身的努力去化解,真正的和好有賴於當事人主動性。“對於民政部門來說,需要尊重意思自治,對於登記官員沒有提出這樣的要求,登記官員本身也是政府機構工作人員,是公務員性質,不一定普遍具備婚姻調解的專業知識。”

新政策需要試推行呀!總之現在結婚離婚都不易呀!還是要慎重考慮每個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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