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09 湖口“光頭強”,起訴還不夠——檢察建議督促“補植復綠”

“誰破壞誰坐牢”,在以往的案例中,司法、林業部門往往只注重刑事處罰濫伐林木者,以判刑、罰款結案,忽視了對被破壞植被的再修復。但近日湖口三名濫伐林木案的被告人,除了受到檢察機關的刑事指控外,還被勒令“補植復綠”。

湖口“光頭強”,起訴還不夠——檢察建議督促“補植復綠”

湖口“光頭強”,起訴還不夠——檢察建議督促“補植復綠”

案情回顧

張某某、王某甲、王某乙與湖口縣舜德鄉舜德村村民小組簽訂買賣林木協議後,於2017年9月份在未取得林木採伐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砍伐天然林林木,造成林木大量毀壞。經鑑定,被砍伐林木的總蓄積量達28立方米,株數為281株。2017年10月,湖口縣森林公安局以濫伐林木罪對張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立案偵查。該案於2018年7月移送湖口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湖口縣人民檢察院不僅依法對本案的刑事部分進行了審查,還指派訴訟監督部門檢察官到案發現場進行查看,經現場檢查發現被砍伐的林木植被一直沒有得到補植復綠。該院調查後認為,負有監管職責的湖口縣林業部門未及時對張某某、王某甲、王某乙進行行政處罰,致使受損植被沒有得到修復。

補植復綠 檢察建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款規定: 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現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國有財產保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等領域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作為,致使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應當向行政機關提出檢察建議督促其依法履行職責。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職責的,人民檢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018年7月23日,該院向湖口縣林業部門發出公益訴訟訴前檢察建議書,要求該部門依法履職,督促張某某、王某甲、王某乙三人進行補植復綠。林業部門收到檢察建議書後,先後多次匯同森林公安局研究落實檢察建議,商討被濫伐林木補植復綠方案,並多次深入現場督促補植復綠工作。

處理結果

近日,湖口縣林業局向湖口縣人民檢察院送來檢察建議書回覆函, 張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等三人已經對原砍伐現場進行了補植復綠。

檢察機關將繼續跟蹤監督補植復綠效果,確保被損害的生態得到有效恢復。

【檢察擔當】

湖口縣人民檢察院將牢固樹立和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理念,積極回應人民群眾對美好生態環境的需求,積極探索完善“專業化法律監督+恢復性司法實踐+社會化綜合治理”的生態環境檢察模式,充分發揮檢察職能作用,依法懲治和預防破壞環境資源犯罪,用長效機制彰顯決心,以法律法規保駕護航,為建設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美好湖口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