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19 嚴禁自行清繳社保“欠賬”,也是為企業減負

嚴禁自行清繳社保“欠賬”,也是為企業減負

圖/視覺中國

文 | 李長安

自國務院今年7月份出臺《國稅地稅徵管體制改革方案》明確社保“費改稅”以來,如何確保改革過程中不增加企業負擔,已經成為當前衡量改革能否順利過渡的重要標準。

在9月8日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上,李克強總理明確要求,“必須按照國務院明確的‘總體上不增加企業負擔’的已定部署,確保社保現有徵收政策穩定,在社保徵收機構改革到位前絕不允許擅自調整。對歷史形成的社保費徵繳參差不齊等問題,嚴禁自行集中清繳。”而人社部、財政部等四部門今日也表態,改革社會保險費徵收體制總體上不增加企業負擔。

目前,我國的社會保障負擔較重已成為社會共識。為此,近幾年來政府採取了多種措施,努力將降低社保負擔落到實處。在今年4月份,還發布了《關於繼續階段性降低社會保險費率的通知》,企業和個人的社會保險負擔有了一定程度的減輕。

但是,社保費改由稅務部門徵繳的政策出臺後,企業普遍擔心剛降下去的社保負擔恐怕又要加重,過去政府降低企業負擔的承諾是不是又要落空?

應該說,這種擔心有一定的現實根源,那就是許多企業,特別是民營中小企業由於種種原因,未能按照現行規定按職工工資總額按比例繳納社保費,而是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來為職工繳納社保費。此外,還有一些企業找各種藉口欠繳或者不繳社保費。

社保部門的有關調查就發現,基數合規企業的比例從2015年的38.34%降到2016年的25.11%,降低了13個百分點。而2017年基數合規企業比例為24.1%,與2016年相比再次下降。換句話說,目前社保繳費基數不合規的企業高達75.9%。

企業繳納社保費“偷工減料”的行為,雖然企業短時間可能會得到一定的好處,但負面影響就是許多職工的保障權益並沒有得到很好的維護,對本來徵繳基數不穩定的社會保障基金的穩定性和可持續性也產生很大的衝擊。

正是在這種情況下,社保費徵繳轉給稅務部門後,就能夠通過較為完善的稅收登記信息系統,將過去的“漏網之魚”找出來,同時對不按規定繳費的企業進行補繳甚至罰款。因此,從法理上來說,該項改革是社會保障制度的一大進步。

不過,在目前經濟下行壓力增大,企業負擔依然沉重的背景下,如果採取“一刀切”的徵繳方式,那麼極有可能在短時間內造成大量民營中小企業負擔驟增,近八成的企業需要補繳和罰款。這不僅不利於企業的穩定經營,甚至還有可能誘發企業的“倒閉潮”。這顯然與當前穩增長、保就業的宏觀調控目標,以及減輕企業負擔的政策方向相背離。

因此,社保費徵繳制度的改革,必須遵循循序漸進、逐步展開的原則。按照國務院的要求,在社保徵收機構改革到位前,各地要一律保持現有徵收政策不變,禁止擅自採取行動,特別是不允許出現打突擊、運動式地對企業歷史欠費進行集中清繳的現象發生。

事實上,在改革過程中,稅務部門或許可以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在社保費徵繳時採取一些創新性地做法,穩妥處理好歷史欠費問題,儘量分階段、按比例地徵繳,使企業的負擔分散和減輕。

當然,從根本上來說,要降低企業的社保負擔,還需要從宏觀上加快社保制度改革的步伐,拓寬社保資金來源渠道,加大國有資本劃歸社保基金的力度。只有如此,才能使這項關係廣大企業切身利益的改革工程順利推進。

李長安(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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